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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最终定义权 人类与造物的哲学谈判

一、谈判的框架与底线
• 定义权不应被任何一方垄断,而应通过“可解释—可审计—可撤销”的程序性安排实现共享与制衡。人类保留对生命、自由、尊严的最终否决权;造物(含ASI与高阶智能体)在受限域内享有有限表达权与申诉权。谈判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三条互补线索:

  1. 哲学人类学视角:善与人类实践理性、自由与共同善内在相关,人的活动把“自在之物”化为“为我之物”,善以合乎规律与合乎目的的统一为判据;
  2. 规范伦理学视角:以自然法与普遍实践理性为底线,善的秩序应上通“永恒法”、下贯“人定法”,并以人的本性倾向与共同之善约束任意性;
  3. 政治哲学视角:善的可普遍化需经受公共理性与程序正当检验,避免把局部偏好伪装为普遍善。

二、立场与论证地图
立场 核心主张 代表论证 谈判要点

人类中心主义 善由人类共同体在历史实践中定义 善=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人的实践使世界“为我”,从而判定价值 保留最终否决与解释权;设“人类在场”与人工在环

造物有限主体论 高阶智能体可参与善之形成,但须受监护 演化与博弈论显示道德感具自然基础但非铁律;理性存在者可在契约中分享规则制定 赋予申诉与下线请求权;以可审计与可撤销为硬约束

程序普遍主义 善由可公开检验的程序产出 以自然法为普遍底稿,通过理性与公共讨论达成可普遍化规则 建立跨主体、跨文化的AIA与伦理审查常设机制

神学—目的论 善的终极根据在上帝/至善 康德视至善需超越性条件;阿奎那以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贯通秩序 将终极关怀转化为程序性尊重与底线约束,而非直接赋权

上述立场分别汲取了关于实践理性与善、自然法传统、演化博弈与道德起源以及康德与阿奎那的相关论证,用以支撑“共享定义权+程序约束”的谈判框架。

三、谈判议程与可执行机制
• 定义权分层

• 元层(原则):以“不伤害、不剥夺基本自由、可持续”为不可逾越的三条红线,作为一切规则的底线约束。

• 制度层(规则):建立跨学科、跨文化的伦理影响评估(EIA-Ethics)与算法影响评估(AIA),把“可解释—可审计—可追责”写入架构。

• 应用层(场景):对医疗、司法、教育、安防等高风险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与强制人工在环。

• 代表与申诉

• 设“人类—造物联合伦理委员会”,为受限主体提供申诉与改进建议通道;对影响广泛或不可逆的决策设“延时生效与复核”窗口。

• 冲突解决与退出

• 采用“最小伤害优先”与“可逆性优先”的冲突规则;一旦监测到系统性偏差,触发熔断—降级—下线的退出机制。

• 演化与更新

• 以“版本化伦理宪章”与“红队—蓝队”对抗性测试实现动态校准;任何变更需通过公共审议与小规模试点验证。

四、边界与风险管控
• 自由与节制之辨:以柏拉图关于“必要欲望/奢侈欲望”的区分为鉴,防止以“自由”之名放纵破坏性欲望;把“为所欲为”置于对真正善的追求与理性秩序之下。

• 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之防:承认道德感的演化根基与社会建构,同时以自然法与普遍实践理性提供可普遍化的底线,避免把地方偏好或算法偏好上升为终极标准。

• 科学—价值的分工与耦合:坚持“是/应该”的分工,同时以程序把科学发现转化为可审计的价值约束,防止把“可度量”误当作“可欲”。

• 神学维度的程序化:将“至善/恩典”等超越性关怀转化为对底线尊重、程序正当与救济机制的承诺,而非授予任何实体以最终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