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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全球治理体系:超级智能时代的国际法重构路径

2026-8-25 22:13|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5| 评论: 0

摘要: ASI/AGI 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法重构,核心判断就一句:未来 5-10 年不会出现一部统一的"AI 宪法",国际法重构将沿"联合国全球对话机制 → WAICO 等政府间组织机制化 → 风险分级+提供者义务的条约化"渐进推进,而以《 ...
ASI与AGI全球治理体系:超级智能时代的国际法重构路径
 
ASI/AGI 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法重构,核心判断就一句:未来 5-10 年不会出现一部统一的"AI 宪法",国际法重构将沿"联合国全球对话机制 → WAICO 等政府间组织机制化 → 风险分级+提供者义务的条约化"渐进推进,而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双要件为底盘的国家责任体系,将通过"归因标准补强+审慎义务明晰+损失分配专门公约"三条路径应对 ASI 自主性带来的可归责性空隙。这道门,ASI 推不开——2025 年 8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并启动"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机制",2026 年 2 月从 2600 多名候选人中选出 40 名顶尖专家成立小组,2026 年 7 月 6-7 日首届对话在日内瓦举行 ;2026 年 7 月 16 日 29 国在上海签署《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协定》,WAICO 作为全球首个 AI 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总部常设上海,创始成员国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 ;同期发布的《2026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主席声明》达成 15 条共识 。但与此同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2026 年 8 月高风险主体义务全面生效、罚则最高全球营业额 7% ,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将出口管制从"硬件交付"延伸至"算力接入" ,欧盟《云与人工智能发展法案》草案直指美国《云法案》长臂管辖风险 ——三大法域的"规则外溢"已经使全球治理呈现"机制化合作+阵营化博弈"并存的复杂格局。

一、总体格局:从"论坛对话"走向"机制化合作",但非统一硬法

2026 年是全球 AI 治理的转折之年,但呈现出"多边平台并行"而非"规则统一"的现实:
1. 联合国框架:全球对话机制正式启动
2025 年 8 月 2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启动"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机制" 。2026 年 2 月,经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数字和新兴技术办公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独立审查,从 2600 多名候选人中选出 40 名顶尖专家成立小组,职责是对 AI 的机遇、风险和影响进行独立公正评估 。
2026 年 7 月 6-7 日,首届全球对话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约 1500 名代表参会。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明确:"全球对话机制的目标很明确,即帮助建立以国际法、人权和有效监督为基础的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促进治理制度之间的相互协同,调整规则、减少障碍和促进经济合作" 。
2. WAICO 成立:全球首个 AI 政府间国际组织
2026 年 7 月 16 日,29 国代表在上海签署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 。WAICO 是一个共商共建、开放包容的多边合作平台,秉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的理念,推进各成员国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加强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促进应用赋能和务实合作,推进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 。
创始成员国以全球南方国家、中亚及上合组织成员为主体 ,其大门将向所有认同其理念与原则的国家敞开 。中方在 WAIC 2026 上同步发布《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智能体互信互联互操作全球合作倡议》三项成果文件 ,提出"优质数据供给、智能算力普惠、开源生态共享、人工智能深度赋能、数智人才共育、规则标准共建、安全治理协作、人工智能向善"八项行动 。
3. 中美欧三方路径的根本分歧仍是最大张力
维度
美国
欧盟
中国
核心逻辑
将 AI 视为战略武器,追求"保持绝对优势"
以权利与风险为锚的强监管+技术主权
以产业与算力为锚的推进式务实路线+多边合作
治理工具
芯片封锁、《远程访问安全法案》、云法案长臂调取
AI 法案+《云与 AI 发展法案》+《芯片法案 2.0》
WAICO+"八项行动"+算法备案/安全评估体系
对多边条约态度
排斥约束性全球规则,通过"硅和平"等排他性联盟推广标准
以内部高标准转化为全球准则
倡导"以人为本、智能向善",通过 WAICO 争取全球南方话语权
2026 年关键动作
1 月众议院以 369 票对 22 票通过《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叠加《芯片安全法》"位置验证"立法
6 月提出《云与 AI 发展法案》《芯片法案 2.0》;5 月修订 AI 法案延长高风险过渡期
7 月 WAICO 成立+三项行动计划发布;主席声明达成 15 条共识
⚠️ 关键判断:欧盟《云与 AI 发展法案》草案明确将"评估服务商受美国《云法案》管辖风险"列为关键行业的强制审查义务 ,这标志着中美欧三方博弈已从"规则之争"深入到"基础设施之争"。统一硬法在可预见的短期内无法实现,国际法重构只能走渐进路径。

二、渐进路径:三层演进的时间表与议题

短期(2025-2027):软法共识深化 + 机制化合作平台运作

正在进行
  • 联合国 AI 独立国际科学小组运行,40 位专家发布年度报告
  • WAICO 从"论坛对话"转向"机制化合作"
  • 《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提供"兼顾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行动框架"
  • ISO/IEC 42001、OECD AI 原则、UNESCO 建议书作为跨法域互操作的原则底座
核心共识(主席声明 15 条):包括 AI 在内的所有技术,其研发、应用与治理都要以增进人类福祉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各国可根据本国国情灵活调整,找到"最大公约数" 。
💡 核心判断: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核心,不是要让所有国家都用一套规则,而是要找到"最大公约数"——不同国家的文化、发展阶段、技术水平不同,治理规则自然也会有差异。在核心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国可根据本国国情灵活调整。

中期(2027-2030):标准化与互操作 + 选择性条约化

两条并行路径
  • 路径一:条约化与区域合规外溢——欧洲理事会公约、欧盟规则影响外部市场
  • 路径二:标准化与互操作(ISO/NIST/OECD)促成跨境供应链一致性
高互操作收益、低政治成本的优先议题
  1. 模型与合成内容的标识/溯源与事故通报最低标准
  2. 高风险场景的人权影响评估与可申诉机制
  3. 能力建设基金与算力/数据/人才的普惠合作安排
  4. 跨境执法协作与司法协助

长期(2030+):能力阈值监管 + 可能的硬法公约

若出现接近 AGI 的系统,监管重心可能从"行业应用合规"转向"能力阈值监管":
  • 把"模型能力、自治性、可扩展性、工具访问权限、影响范围"作为核心监管对象
  • 类似欧盟对"系统性风险 GPAI"的思路可能被更多法域吸收,形成事实上的全球模板
  • 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 AI 公约、联合国层面的 AI 治理公约成为可能路径

三、国家责任体系的重构:应对 ASI 自主性的"可归责性空隙"

这是国际法重构中最具法理深度的议题。根据 200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 1、2 条,国家承担国际责任需满足双要件:(a) 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b) 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第 4-8 条明确了国家机关、授权实体、交由国家指挥或控制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归因规则 。
ASI 自主性带来的核心挑战
中国法学网的研究明确指出:"只要其存在某种程度的自主性,不论这种自主性是高是低,都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行为结果的可预测性,从而给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带来障碍";"当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填补人工智能武器所带来的可归责性上的空隙" 。
重构路径之一:归因标准的补强
参考非国家行为体网络攻击归因的理论演进 ,传统"指示、指挥或控制"标准面临挑战,国际社会开始呼吁降低归因标准或以审慎原则作为归因补充。对于 ASI 场景:
  • 国家自身部署/控制路径:国家在其部署或者控制下的 ASI 系统发生违反国际义务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严格责任,不要求心理要素)
  • 指挥/控制路径:ASI 系统的开发、部署或使用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可归因于国家
  • 审慎义务路径:国家对其领土内或其管辖下的 ASI 行动应加强监管,以避免严重损害他国利益;但审慎原则本身"尚处于演进状态",适用时面临法律不确定性
重构路径之二:损失分配的专门公约
参照 2006 年联合国《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的法理,针对 ASI 跨境致害:
  •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六委的历次发言中建议: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均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
  • 建议增加预防义务的例外:在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情况下,起源国可免于履行有关预防义务
  • 建议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一项国际公约
重构路径之三:国内责任与国际责任的衔接
  • 运营者/提供者首要责任:参考核事故"运营者首要责任、国家补充责任"模式
  • 国家责任兜底:国家未尽勤勉义务或存在指挥/控制关系时承担国际责任
  • 个人刑事责任并行:设计者、生产商、经销商纳入责任名单,避免成为"背锅侠"

四、多边条约谈判的四大核心支柱

基于 WAIC 2026 主席声明与《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的文本方向 ,未来 ASI/AGI 国际条约的谈判将围绕以下四大支柱展开:

支柱一:风险分级与能力阈值监管

  • 探索建立伦理风险分类分级识别机制,关注前沿 AI 系统可能引发的重大伦理风险
  • 围绕数据敏感程度、工具调用权限、自主决策能力等因素,形成差异化风险处置规则
  • 把"模型能力、自治性、可扩展性、工具访问权限、影响范围"作为核心监管对象

支柱二:主权尊重与跨境执法协调

  • 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安全关切、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进合作
  • 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ASI 技术,实施全球联合审查
  • 通过合规评估结果互认、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作等方式,降低跨国企业合规成本

支柱三:事故通报与信息共享

  • 建立重大伦理风险事件信息交流机制
  • 建立全球 ASI 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同步算法漏洞、决策偏差等风险数据
  • 具有系统性风险的 GPAI 模型提供者须无不当延误地报告严重事件(对标欧盟 AI 法案 Art. 55)

支柱四:能力建设与智能鸿沟弥合

  • WAICO 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推动普惠发展,弥合智能鸿沟"
  • 未来 5 年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 5000 个 AI 专题研修培训名额
  • 建设面向东盟、阿盟、非盟、拉共体、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的国际 AI 应用合作中心
  • 通过"一带一路"数字合作网络共享 AI 治理最佳实践

五、ASI 企业全球治理合规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对齐 WAIC 2026 主席声明 15 条共识与《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这是当前最具可操作性的国际行动框架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规则共建:WAICO 总部在上海,是中国 AI 企业参与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通过"八项行动"中的"规则标准共建、安全治理协作"切入
  • 建立"能力阈值"自评机制:围绕模型能力、自治性、可扩展性、工具访问权限、影响范围五个维度自评,预判未来监管阈值
  • 决策日志与合规证据的"多法域可读":确保日志、审计追踪、技术文档同时满足欧盟 AI 法案、中国《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的要求
  • 归因防御证据链:建立完整的"指挥或控制"证据链,避免被认定为"国家指挥或控制下的行为"而触发国家归因
第二优先(2026-2027)
  • 对接联合国 AI 治理全球对话机制:2026 年 2 月成立的 AI 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和 7 月的首届全球对话,是未来条约化的重要孵化场;第二次对话计划于 2027 年 5 月在纽约举行
  • 建立"监管互认中台":以 ISO/IEC 42001 为底座,向上适配三法域要求;通过合规评估结果互认、监管信息共享降低跨境成本
  • 对接 DEPA 框架:中国申请加入 DEPA 后,企业可借助该协定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降低合规成本
  • 事故通报机制预案:对标欧盟 AI 法案 Art. 55 的严重事件报告义务,建立内部事件分级与上报流程
  • 应对欧盟《云与 AI 发展法案》:关键行业采购 AI 与云服务前必须开展"供应链韧性审查",评估受美国《云法案》管辖风险
第三优先(长期)
  • 预判"能力阈值监管"的硬法化:当模型能力接近 AGI 阈值时,监管重心将从"行业应用合规"转向"能力阈值监管"
  •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深度参与 ISO/IEC、OECD、WAICO 的标准制定,将自身技术实践转化为国际标准
  • 推动跨国赔偿基金机制:参考核事故赔偿基金模式,探索建立 ASI 跨境致害的行业赔偿基金
  • 对接国际条约化进程:以中国提出的"起源国多元化认定+预防义务例外+统一行动+公约化"为路线图,参与 ASI 专属国际公约的起草

简短的结论

ASI/AGI 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法重构,本质是"在碎片化中寻求机制化合作"的历史转型:这道门,ASI 推不开——2025 年 8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并启动"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机制" ,2026 年 2 月选出 40 名专家 ,2026 年 7 月 6-7 日首届对话在日内瓦举行 ;2026 年 7 月 16 日 29 国在上海签署《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协定》,WAICO 作为全球首个 AI 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总部常设上海 ;同期《2026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主席声明》达成 15 条共识 。但与此同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2026 年 8 月高风险主体义务全面生效、罚则最高全球营业额 7% ,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将出口管制延伸至"算力接入" ,欧盟《云与 AI 发展法案》直指美国《云法案》长臂管辖 ——三大法域的"规则外溢"已经使全球治理呈现"机制化合作+阵营化博弈"并存的复杂格局。
渐进路径的三层演进已经清晰
  1. 短期(2025-2027):软法共识深化 + 机制化合作平台运作,联合国全球对话机制与 WAICO 并行启动,《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落地
  2. 中期(2027-2030):标准化与互操作(ISO/NIST/OECD)促成跨境供应链一致性 + 选择性条约化(欧洲理事会公约、联合国 AI 治理公约)
  3. 长期(2030+):能力阈值监管 + 可能的硬法公约——监管重心从"行业应用合规"转向"模型能力、自治性、可扩展性、工具访问权限、影响范围"
国家责任体系的重构路径已经明确
  • 归因标准补强:通过"国家自身部署/控制"、"指挥/控制"、"审慎义务"三条路径应对 ASI 自主性带来的"可归责性空隙"
  • 损失分配专门公约:中国提议"起源国多元化认定"(经营者国籍国、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控制经营活动所在地国)+ 预防义务例外 + 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国际公约
  • 责任衔接:运营者/提供者国内首要责任 + 国家责任兜底 + 个人刑事责任并行
中美欧三方在条约化问题上立场迥异:美国将 AI 视为战略武器、通过《远程访问安全法案》等构建排他性技术联盟 ;欧盟以《人工智能法案》+《云与 AI 发展法案》强监管并推进技术主权,但因"配套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能力迟迟不能齐备"被迫调整节奏 ;中国通过 WAICO 和"八项行动"+ 主席声明 15 条共识,主张"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优先回应发展中国家关切 ——三方分歧决定了统一硬法在可预见的短期内无法实现。
⚠️ 必须正视的四点
  1. WAICO 成立是历史性转型——全球首个 AI 政府间国际组织,但 29 个创始成员国中未见美欧发达国家
  2. 美国《远程访问安全法案》将出口管制延伸至"算力接入"——叠加《芯片安全法》"位置验证",构建全链条管控
  3. 欧盟《云与 AI 发展法案》直指美国《云法案》长臂管辖——关键行业采购必须评估受美国《云法案》管辖风险,技术主权博弈白热化
  4. ASI 自主性带来"可归责性空隙"——传统归因标准面临挑战,需通过"归因标准补强+审慎义务明晰+损失分配专门公约"三条路径应对
ASI 企业全球治理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 WAICO 成立为机制化平台 、以《国际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行动计划》和主席声明 15 条共识为行动框架 、以"风险分级 + 能力阈值"为监管核心 、以 ISO/IEC 42001 + OECD AI 原则为标准化底座 、以联合国 AI 治理全球对话为条约孵化场 、以"能力建设与智能鸿沟弥合"为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 、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双要件为国家责任底盘 、以"归因标准补强+损失分配专门公约"为 ASI 自主性致害的应对路径 。在这八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机制化合作 × 标准化互认 × 敏捷治理 × 能力共建共享 × 国家责任归因防御"的全球治理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中美欧三方博弈与多边平台并行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全球公共产品、部署即跨国合规、创新与共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法重构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技术的存在形态与部署方式,但不能改变"全球治理机制化"的国际现实;AI 可以在毫秒间跨越国界,但全球治理体系必须通过"联合国全球对话+WAICO+软法共识深化+选择性条约化"的复合路径缓慢演进。在"智能爆炸"与"治理碎片化"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共商共建共享"这一最大公约数——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全球治理体系与国际法重构的真问题与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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