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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与ASI国际责任分配:超级智能跨境致害的国家责任认定

2026-8-25 22:11|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ASI/AGI 跨境致害的国际法国家责任认定,核心判断就一句:现行国际法下不存在"AI 自身承担国家责任"的路径,超级智能跨境致害的国家责任认定仍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可归因性 + 国际义务违反"双 ...
AGI与ASI国际责任分配:超级智能跨境致害的国家责任认定
 
ASI/AGI 跨境致害的国际法国家责任认定,核心判断就一句:现行国际法下不存在"AI 自身承担国家责任"的路径,超级智能跨境致害的国家责任认定仍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可归因性 + 国际义务违反"双要件为底盘,叠加上 2006 年《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的损失分担机制,形成"运营者/提供者国内赔偿与刑事民事责任为先,国家责任为例外且主要发生在国家自身部署/控制/未尽勤勉/主权行为"的分配结构。这道门,ASI 推不开——200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 1、2 条明确规定"一国的任何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要件为"(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2006 年《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专门处理"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损失分担 ;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六委的历次发言中强调,"起源国"不能仅以领土或实际管辖控制地为唯一标准,还应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 ——这套法理框架直接决定了 ASI 时代跨境致害的责任分配格局。

一、国家责任认定的国际法底盘:双要件结构

根据 2001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条款草案》),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是发生国际不法行为,包含两项客观性/物质性要素 :
要件一:行为依国际法归因于该国
《条款草案》第 4-11 条有限列举了七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
  1. 国家机关的行为(第 4 条)
  2. 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第 5 条)
  3. 交由国家指挥或控制的其他实体的行为(第 6 条)
  4. 国家指挥或控制下的非国家实体的行为(第 8 条)
  5. 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第 9 条)
  6.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第 10 条)
  7. 经国家确认的行为(第 11 条)
第 7 条强调:越权与违背指示的行为仍可归因于国家。
要件二: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
客观违法性认定不要求国家存在主观过错 。
💡 关键法理:在 AI 武器场景下,"国家的国际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构成要求不包括心理要素"——这意味着相比于个人刑事责任,国家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更利于遏制 AI 武器的滥用与误用;同时国家有充足的财力补偿受害者,弥补了个人责任下民事责任难以追索的缺陷 。

二、ASI 跨境致害的三种国家责任触发路径

路径一:国家自身部署/控制 ASI 系统(最直接归因)

当国家在其部署或者控制下的 ASI 系统发生违反国际法(如国际人道法)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受害者予以赔偿(reparation),包括经济补偿(compensation) 。
在军事 AI 场景下的具体适用 :
  • 国家作为 AI 武器研发、生产、装备的组织者与决定者,有义务确保 AI 武器的设计符合人道法的要求
  • 或在 AI 武器由私主体研发的情况下,国家作为装备的采购者,有义务对武器进行审查
  • 如果国家未能遵守这些义务而导致 AI 武器发生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 归因标准:在 Tadić 案中,ICTY 认为国家对其武装力量具有"全面控制",因而其行为应归因于国家 ;《第一附加议定书》同样申明,武装冲突一方应对组成其武装部队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行为负责

路径二:国家对私主体 ASI 致害的归因(指挥/控制/确认)

根据《条款草案》第 8 条(国家指挥或控制下的行为)和第 11 条(经国家确认的行为),若 ASI 系统的开发、部署或使用受到国家的指挥、控制,或国家后来确认并接受了该行为,则可归因于国家 。
军事 AI 领域的"帮助禁止规则"更为严格 :
⚠️ 明知标准降低:尤其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严重侵犯人权的场景中,帮助国未必需要达到极高程度的"确定知道",只要明知存在严重风险而仍提供支持,就可能承担责任。这一点对于军事人工智能尤为关键——许多技术供应商和协助国家往往喜欢以"不清楚最终用途""系统只是中性工具""合同中设置了合规条款"等理由自我辩护,但只要违法使用的风险已经明显、持续并且可预见,仅凭形式上的用途限制,并不足以切断法律责任。
个人共犯责任同样如此:无论是国家官员、企业高管,还是私人技术提供者,只要明知所提供的人工智能系统、数据、资金或云服务将被用于实施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或侵略犯罪,就完全可能成立帮助犯、教唆犯或共同犯罪责任 。

路径三:国家未尽勤勉义务(due diligence)引发的责任

这是 ASI 跨境致害中最具现实意义的触发路径。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审慎原则(due diligence)被用来弥补国家归因的不足 :
  • 相关国家应对其领土内或其管辖下的网络行动加强监管,以避免严重损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
  • 但若 ASI 系统完全由私主体运营、国家仅是"领土或管辖控制地"的所在国,仅未尽勤勉不直接等同于归因——审慎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尚处于演进状态,网络空间适用审慎义务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 任何试图以审慎原则扩大国家归因标准的努力都不符合现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 司法边界:中国是网络黑客攻击的受害国,同时也经常遭到西方国家有关网络黑客攻击事件的无端指责。研究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所导致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有利于从法律技术层面杜绝西方国家和媒体的不实之词、避免网络空间的军事化 。

三、跨境致害的损失分配:2006 年原则草案的适用

对于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这是 ASI 民用场景的主要适用情形),2006 年《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提供了损失分担框架 :
适用范围(原则一):适用于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危险活动所造成的跨界损害。
核心机制
  • 强调应当制定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因这种事件而蒙受损害和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国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 国家对违反国际法规定的预防义务负有一责任
  • 应当采取及时而有效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起源国"的认定——中国的关键贡献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六委的历次发言中明确指出 :
💡 以领土或实际管辖或控制地作为判断起源国的唯一标准有失公允,不尽合理。建议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等,也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
这一立场对 ASI 跨境致害具有决定性意义——在 ASI 场景下:
责任相关国
对应角色
领土/管辖控制地国
传统起源国(算力所在国、数据中心所在国)
经营者国籍国
ASI 系统运营公司注册国
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
ASI 系统实际运营管理国
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
母公司/实际控制方所在国
中国还建议增加预防义务的例外或免责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情况时,起源国可免于履行有关预防义务和免除承担有关国家责任 。

四、ASI 跨境致害国家责任分配的具体场景

场景 A:国家直接部署军用 ASI 致害

归责路径:国家自身行为 → 直接归因于国家 →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形态:严格责任(不要求心理要素)→ 经济补偿 + 恢复原状 + 抵偿
责任主体:部署该 ASI 武器的国家

场景 B:私主体 ASI 系统跨境致害,国家未直接参与

归责路径(按可能性从高到低):
  1. 经营者/提供者的国内赔偿与刑事责任(首选):根据核事故跨境损害赔偿的法理,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在于设施/系统的运营者,国家只是辅助补充责任主体
  2. 国家未尽勤勉的审慎责任:若 ASI 系统在境内运行,国家对其领土内或其管辖下的 ASI 行动未尽监管,可能承担因违反预防性勤勉义务而产生的国家责任
  3. 国家指挥/控制下的归因:若能证明国家对 ASI 系统的开发、部署或使用进行了指挥或控制,则归因于国家
  4. 帮助禁止规则(军事场景):若明知 ASI 将被用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而仍提供支持,国家承担责任

场景 C:跨国 ASI 供应链致害

责任分配原则:按照中国提出的"起源国"扩展标准,以下国家均可能成为责任相关国 :
  • 模型权重提供国(经营者国籍国)
  • 算力提供国(领土/管辖控制地国)
  • 部署/运营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或指挥控制经营活动所在地国)
  • 数据提供国
实践中的责任分担:参考核事故责任分配模式,"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在于核设施的运营者,而国家只是辅助补充责任主体;但由于国家承担了对核事故的预防应对职责,所以,在未能尽到预防应对职责时,国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法理可直接类推至 ASI 场景。

五、现行国际法的局限与 ASI 专属条约的必要性

局限性

  1. 归因标准滞后:《条款草案》第 4-11 条的归因情形主要针对"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实体"实施的不法行为,ASI 系统的"自主性"使传统归因链条断裂——当 ASI 在无人干预情况下自主选择并攻击目标时,难以直接套用"国家指挥或控制"标准
  2. 审慎义务的边界模糊: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审慎原则"尚处于演进状态","适用审慎义务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3. 损失分配机制缺乏专门条约:2006 年原则草案仅为"原则",中国代表团明确指出"应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一项国际公约" ——但目前 ASI 领域尚无专门公约
  4. 责任真空风险:自主武器系统"是否具备战斗员的法律地位仍有很大争议,从而给后续追责带来'责任真空'现象"

中国立场与路径建议

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六委的发言中为 ASI 跨境致害国家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
  1. 起源国认定多元化: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等均作为确定起源国的参考因素
  2. 预防义务例外:在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情况下,起源国可免于履行有关预防义务
  3. 统一行动:对《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应采取统一的行动一并处理"
  4. 条约化方向: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一项国际公约

六、ASI 企业的国家责任风险应对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经营者国籍国与主要营业地国评估:根据中国提出的"起源国"扩展标准,这两个国家都可能被认定为责任相关国——企业需评估注册地与主要运营地是否处于同一法域
  • 指挥控制链条留痕:建立完整的"指挥或控制"证据链,避免被认定为"国家指挥或控制下的行为"而触发国家归因
  • 武器审查机制:若涉及军用 AI,国家有义务建立对新武器的国内法律审查机制 ——企业需配合采购国完成审查
  • 跨国 ASI 供应链责任切割:参考核事故"运营者首要责任、国家补充责任"模式 ,在合同中明确运营者首要赔偿责任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 预防义务履行证据化:建立 ASI 系统安全评估、算法备案、异常熔断等"预防义务"履行证据链,应对未然勤勉引发的审慎责任
  • 不可抗力条款预设:在跨境服务合同中预设"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免责情形,呼应中国提议的预防义务例外
  • 多法域合规并行:ASI 系统涉及数据、算力、模型、输出多段跨境,每一段都可能触发不同国家的管辖权主张
第三优先(长期)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安全治理协作":推动 ASI 跨境致害损失分配的国际规则制定
  • 对接国际条约化进程:以中国提出的"起源国多元化认定 + 预防义务例外 + 统一行动 + 公约化"为路线图,参与 ASI 专属国际公约的起草
  • 建立跨国赔偿基金机制:参考核事故赔偿基金模式,探索建立 ASI 跨境致害的行业赔偿基金

简短的结论

ASI/AGI 跨境致害的国际法国家责任认定,本质是"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双要件为底盘,叠加《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的损失分担机制,形成运营者/提供者国内责任为先、国家责任为例外的分配结构":这道门,ASI 推不开——2001 年《条款草案》第 1、2 条确立"可归因性 + 国际义务违反"双要件 ,第 4-11 条列举七类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2006 年原则草案专门处理"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损失分担 ;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六委的历次发言中强调"起源国"不能仅以领土或实际管辖控制地为唯一标准,还应将经营者的国籍国、经营者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或控制经营活动的实体所在地国家作为参考因素 ——这套法理框架直接决定了 ASI 时代跨境致害的责任分配格局。
三条国家责任触发路径已经清晰
  1. 国家自身部署/控制 ASI(最直接归因):国家作为 AI 武器研发、生产、装备的组织者与决定者,有义务确保 AI 武器的设计符合人道法要求;国家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要求心理要素,更利于遏制滥用并补偿受害者
  2. 国家对私主体 ASI 致害的归因:通过《条款草案》第 8 条(指挥或控制)和第 11 条(经国家确认)归因;军事 AI 场景下的"帮助禁止规则"进一步降低明知标准——只要明知存在严重风险而仍提供支持,就可能承担责任
  3. 国家未尽勤勉义务:审慎原则(due diligence)可弥补归因不足,但审慎原则本身"尚处于演进状态",不能直接扩大归因标准
跨境致害损失分配的中国方案
  • 起源国认定多元化:经营者国籍国、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控制经营活动所在地国均作为参考因素
  • 预防义务例外:自然灾害、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下可免责
  • 统一行动:《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与《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一并处理
  • 条约化方向:以《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为基础制定国际公约
⚠️ 必须正视的五点
  1. AI 自身不能成为国家责任主体——《条款草案》第 4-11 条的归因情形主要针对"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实体",ASI 的自主性使传统归因链条面临断裂风险
  2. 国家责任是严格责任——不要求心理要素,相比于个人刑事责任更利于遏制 ASI 滥用,且国家有足够财力补偿受害者
  3. "技术中立"不能免责——只要违法使用的风险已经明显、持续并且可预见,仅凭形式上的用途限制并不足以切断法律责任
  4. 现行国际法存在局限——归因标准滞后、审慎义务边界模糊、损失分配机制缺乏专门条约、自主武器系统存在"责任真空"
  5. 中国方案是破局关键——"起源国多元化认定 + 预防义务例外 + 统一行动 + 公约化"的路线图,为 ASI 跨境致害国家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路径
ASI 企业国家责任风险应对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双要件为归因底盘 、以《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为损失分担机制 、以中国提出的"起源国多元化认定"标准为责任分配坐标 、以"运营者首要责任、国家补充责任"为责任分担模式(参考核事故法理) 、以 WAICO"安全治理协作"为多边条约孵化场 、以跨国赔偿基金为行业自我规制工具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归因防御 × 损失分配 × 预防义务履行 × 跨国赔偿机制"的国家责任风险应对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与 ASI 专属条约缺位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国家责任 + 经营者责任"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国家战略资产、跨境致害即受管辖、创新与国家责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国际法国家责任认定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技术的存在形态与致害方式,但不能改变"国家责任仍是国际不法行为次级规则"的国际法现实;AI 可以在毫秒间跨越国界致害,但每一次跨境致害都必然落入至少一个国家的责任半径之内。在"智能爆炸"与"国家责任认定"之间,国家必须牢牢握住"可归因性 + 国际义务违反"这把双要件标尺——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跨境致害国家责任认定的真问题与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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