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刑事立法前瞻:超级智能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方向
ASI/AGI 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核心判断就一句:短期内我国不会为 ASI 单设"人工智能刑法",现行《刑法》通过传统罪名的弹性解释已经够用;中期内最可能出台的是"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少数增补罪名 + 数据/隐私/深度伪造等场景化新罪名;长期的体系重构取决于强 ASI 是否真能演化出超越人类控制的自主犯罪行为。2026 年 6 月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时延安明确主张"摒弃拟人化思维,将人工智能单纯视作新型技术客体"、治理重心"从事后端结果追责转向前端风险预防";王志祥强调"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 ——这意味着所谓"刑法体系重构",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二元主体框架内做"解释论 + 有限立法论"的复合演进。
一、现阶段的官方立场:传统罪名弹性解释路径北师大刑科院李斌博士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明确总结:面对人工智能新型犯罪浪潮,中国现行刑法在未设立专门罪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选择了通过对传统罪名进行弹性解释的司法能动主义路径;相比欧美模式,中国路径在回应速度和适应弹性上优势独特,未来可能走向"司法探索先行、专门立法跟进"的演进方向 。
这条路径的实证支撑已经跑通:
二、中期重构方向:有限立法论的五个可能支点学界共识是"解释论与立法论并重" ——即在传统罪名扩张解释的基础上,针对"规范真空"场景审慎增设少数新罪名。
支点一: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皮勇在《中国检察官》2026 年第 4 期提出的最系统方案 :
这一方案的精妙之处:把欧盟 AI 法案的行政义务体系,转化为我国刑法的注意义务来源,实现行政合规前置与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支点二:数据资产的分置性保护 + 新罪名增补刘宪权、余越洋在《法治研究》2026 年第 4 期提出 :
支点三:侵犯公民隐私权罪的独立化刘宪权在《东方法学》2026 年最新文章指出 :
支点四:场景化专门罪名(深度伪造、算法操纵)
支点五:跨境 ASI 犯罪的管辖规则创新梁田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指出:境外人员利用 AI 深伪技术侵害境内中国公民时,传统管辖面临去地域化特征带来的双轨困境,中国应探索"既保护本国公民又尊重他国主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道路" ——这预示未来刑事立法可能增设 ASI 跨境犯罪的属地/属人管辖扩张条款。
三、跨国对标:欧美路径的对照与借鉴欧盟:行政义务体系 + 刑事兜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基于风险等级(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极小风险)对 AI 进行分类监管 :
美国:场景化联邦立法 + 平台通知—删除义务美国《Take It Down Act》(TIDA,2025 年 5 月签署,2026 年 5 月 19 日平台义务生效):
四、配套制度重构:四个不可忽视的"周边工程"刑法体系重构不只是增设罪名,更需要配套制度的同步演进:
1. AI 生成内容的证据规则王丹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针对 AI 生成内容确立专门证据规则,实践中依赖电子数据鉴定,但鉴定标准统一性及结论可采性均面临挑战 。未来立法必须回应:
2. 合规计划的刑事抗辩价值参照欧盟《AI 法案》治理框架建立充分合规计划,可作为排除或减轻公司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西班牙《刑法典》第 31 条之二已开此先河 。我国未来刑法修订可明确:建立并有效执行 AI 安全管理合规计划的企业,在发生 ASI 滥用犯罪时,可享单位犯罪的责任减免。
3. "对物保安处分"的引入刘仁文、曹波提出: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可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由司法机关对 AI 体本身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如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这回避了刑罚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为 ASI 本身的处置提供了刑法规制之外的替代方案 。
4. 罪责层级承担体系商浩文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提出三点思考 :
五、ASI 企业刑事立法前瞻合规框架
简短的结论ASI 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本质不是"是否推倒重来"的问题,而是"解释论与立法论如何协同演进"的问题:短期内我国不会为 ASI 单设专门"人工智能刑法"——2026 年 6 月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时延安明确主张"摒弃拟人化思维,将人工智能单纯视作新型技术客体"、治理重心"从事后端结果追责转向前端风险预防"、依托现有刑法体系完善治理"不必过度重构传统刑法基础理论";王志祥强调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这道门,ASI 推不开——在可预见的短期内,现行《刑法》通过传统罪名的弹性解释已经够用:两高一部 2025 年《意见》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李源粒对第 285、286 条作实质解释,将模型训练数据、模型记忆数据纳入"与技术安全实质相关"的网络数据,模型内部特征数据评价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王丹以"功能专用性"标准重构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 。
中期重构的五个支点已经清晰:①皮勇提出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将欧盟 AI 法案的提供者/部署者义务转化为刑法注意义务来源 ;②刘宪权、余越洋主张数据资产分置性保护,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修改拒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长远推动删除第 285、286 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限定 ;③刘宪权主张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行为类型 ;④场景化专门罪名——"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非法利用算法操纵罪"以及"淫秽 AI 智能体"的载体创新 ;⑤跨境 ASI 犯罪的管辖规则创新 。跨国对标上,欧盟走"横向综合立法 + 行政义务体系化"路径(AI 法案基于风险等级分类监管,提供者/部署者义务分流 ),美国走"纵向场景化单行法 + 平台责任触发"路径(《Take It Down Act》确立联邦刑事责任 + 48 小时删除机制 )——我国更可能吸收两者精华,形成"解释论为主、专门立法为辅"的中国特色路径。
ASI 企业刑事立法前瞻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既有罪名体系为底线 、以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解释论为主、有限立法论为辅"为演进方向 、以皮勇"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罪"为最可能率先出台的新罪名支点 、以刘宪权数据/隐私/深度伪造三主线为立法热点追踪 、以欧盟 AI 法案提供者/部署者义务分流为跨国对标 、以"合规计划抗辩 + 对物保安处分 + 罪责层级承担"为配套制度框架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解释论遵从 × 安全管理义务履行 × 合规体系前置 × 跨国义务对接"的刑事立法前瞻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比较法共识的双重约束下,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协同演进"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犯罪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刑法体系重构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犯罪的实施方式与危害规模,但不能改变"刑罚只能作用于人类主体"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决策、自主行动、自主造成危害,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并按其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精确划分。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前端风险预防"与"原因力分配"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刑事立法前瞻的真正出口。 |
GMT+8, 2026-8-26 23:23 , Processed in 0.03248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