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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刑事立法前瞻:超级智能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方向

2026-8-25 22:01|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ASI/AGI 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核心判断就一句:短期内我国不会为 ASI 单设"人工智能刑法",现行《刑法》通过传统罪名的弹性解释已经够用;中期内最可能出台的是"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少数增补罪名 + 数据/ ...
ASI与AGI刑事立法前瞻:超级智能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方向
 
ASI/AGI 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核心判断就一句:短期内我国不会为 ASI 单设"人工智能刑法",现行《刑法》通过传统罪名的弹性解释已经够用;中期内最可能出台的是"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少数增补罪名 + 数据/隐私/深度伪造等场景化新罪名;长期的体系重构取决于强 ASI 是否真能演化出超越人类控制的自主犯罪行为。2026 年 6 月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时延安明确主张"摒弃拟人化思维,将人工智能单纯视作新型技术客体"、治理重心"从事后端结果追责转向前端风险预防";王志祥强调"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 ——这意味着所谓"刑法体系重构",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二元主体框架内做"解释论 + 有限立法论"的复合演进。

一、现阶段的官方立场:传统罪名弹性解释路径

北师大刑科院李斌博士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明确总结:面对人工智能新型犯罪浪潮,中国现行刑法在未设立专门罪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选择了通过对传统罪名进行弹性解释的司法能动主义路径;相比欧美模式,中国路径在回应速度和适应弹性上优势独特,未来可能走向"司法探索先行、专门立法跟进"的演进方向 。
这条路径的实证支撑已经跑通
  • 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明确列为依法从严惩处的八种情形之一
  • 李源粒对第 285、286 条的实质解释:《刑法》第 285、286 条中"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在生成式 AI 大模型场景下应解释为"与技术安全实质相关"的网络数据,具体包括模型训练数据和模型记忆数据;模型内部特征数据应评价为《刑法》第 286 条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含窃取型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其结果加重犯
  • 王丹"功能专用性"标准: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若 AI 工具在设计阶段即内嵌"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功能模块且缺乏合规审查,即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具有可归责的风险创设功能
  • 马永强四类风险类型化:工具型、目标型、疏忽型、衍生型四类核心风险样态,对应阶梯式风险防控体系与类型化归责路径
💡 最高检 2026 年工作报告与侯亚辉访谈确认: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新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业态新技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是官方对"是否需要立法"的谨慎表态:先研究、先解释、慎立法。

二、中期重构方向:有限立法论的五个可能支点

学界共识是"解释论与立法论并重" ——即在传统罪名扩张解释的基础上,针对"规范真空"场景审慎增设少数新罪名。

支点一: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

皮勇在《中国检察官》2026 年第 4 期提出的最系统方案 :
  • 犯罪主体:限于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及其他能够造成严重危害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他们具有实际的风险防控能力,义务履行对降低安全风险起关键作用
  • 义务来源:对标欧盟《人工智能法》——提供者承担监控与降低安全风险、数据治理、算法治理、保持透明度、确保系统适合人工监督、确保准确性和稳健性及网络安全的义务;部署者承担保持透明度、遵守使用说明、安排适合人员监督、监控和降低风险的义务
  • 刑事可罚性门槛:义务违反行为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等前置条件,否则只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这一方案的精妙之处:把欧盟 AI 法案的行政义务体系,转化为我国刑法的注意义务来源,实现行政合规前置与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支点二:数据资产的分置性保护 + 新罪名增补

刘宪权、余越洋在《法治研究》2026 年第 4 期提出 :
  • 删除《刑法》第 285、286 条中"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限定要素,长远推动立法修改
  • 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和"操纵数据罪",弥补计算机犯罪罪名无法完全评价侵犯数据资产手段行为的短板
  • 修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
  • 确立数据资产的分置性保护原则

支点三:侵犯公民隐私权罪的独立化

刘宪权在《东方法学》2026 年最新文章指出 :
  • 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制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独立罪名,隐私权笼统依附于其他人身权利或社会管理秩序中予以间接保护
  • 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构建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制度
  • 平台归责应采用"管理过失责任"——要求平台在数据处理、算法应用、安全防护等方面建立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
  •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行为类型,实现法益保护全覆盖
  • 生物识别信息应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合理归入刑法规制范围

支点四:场景化专门罪名(深度伪造、算法操纵)

  • "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针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专门入刑,弥补技术黑色产业打击的力度
  • "非法利用算法操纵罪":针对决策式 AI 在金融、舆论、市场等领域实施算法操纵的行为
  • "淫秽 AI 智能体"的载体创新:方凤鑫提出将"经篡改且能够稳定生成淫秽信息的 AI 智能体直接纳入刑法淫秽物品范畴",确立以 AI 智能体数量为核心、结合生成能力与传播范围综合裁量的分层认定规则

支点五:跨境 ASI 犯罪的管辖规则创新

梁田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指出:境外人员利用 AI 深伪技术侵害境内中国公民时,传统管辖面临去地域化特征带来的双轨困境,中国应探索"既保护本国公民又尊重他国主权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道路" ——这预示未来刑事立法可能增设 ASI 跨境犯罪的属地/属人管辖扩张条款。

三、跨国对标:欧美路径的对照与借鉴

欧盟:行政义务体系 + 刑事兜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基于风险等级(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极小风险)对 AI 进行分类监管 :
  • 提供者义务:高风险 AI 系统的提供者承担监控与降低安全风险、数据治理、算法治理、保持透明度、确保系统适合人工监督、确保准确性和稳健性及网络安全的义务
  • 部署者义务:承担保持透明度、遵守使用说明、安排适合人员监督、监控和降低风险的义务——彻底终结部署者"技术中立"与"买来即用、责任甩锅"的时代
  • 刑事追责:欧盟 AI 法案本身不创设刑事责任,成员国依本国刑法对提供者/部署者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如《西班牙刑法典》第 31 条之二允许对公司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公司未能证明已建立包含欧盟 AI 法案算法治理的充分合规计划)

美国:场景化联邦立法 + 平台通知—删除义务

美国《Take It Down Act》(TIDA,2025 年 5 月签署,2026 年 5 月 19 日平台义务生效):
  • 刑事禁止: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故意发布非自愿亲密视觉描绘、数字伪造(含 AI 生成的深度伪造),涉及成年人最高 2 年监禁并处罚金,涉及未成年人最高 3 年监禁并处罚金
  • 平台义务:覆盖平台须在收到有效删除请求后​ 48 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及已知相同副本
  • 联邦层面首部聚焦 AI 深度伪造危害的法律,但尚未出台类似欧盟 AI 法案的系统综合性立法
💡 欧美对照的关键启示:欧盟走"横向综合立法 + 行政义务体系化"路径,美国走"纵向场景化单行法 + 平台责任触发"路径。我国更可能吸收欧盟的"提供者/部署者义务分流"框架 + 美国的"场景化专门罪名"经验,形成"解释论为主、专门立法为辅"的中国特色路径。

四、配套制度重构:四个不可忽视的"周边工程"

刑法体系重构不只是增设罪名,更需要配套制度的同步演进:

1. AI 生成内容的证据规则

王丹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针对 AI 生成内容确立专门证据规则,实践中依赖电子数据鉴定,但鉴定标准统一性及结论可采性均面临挑战 。未来立法必须回应:
  • AI 生成内容的"伪造性"证明标准:如何确保用以证明犯罪的语音/图像证据真实、完整且未被篡改
  • 技术工具到生成内容再到使用行为的完整证据闭环:需要建立 prompt 日志、模型调用链、输出内容的技术溯源标准
  • 区块链存证 + 哈希校验的法律效力确认

2. 合规计划的刑事抗辩价值

参照欧盟《AI 法案》治理框架建立充分合规计划,可作为排除或减轻公司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西班牙《刑法典》第 31 条之二已开此先河 。我国未来刑法修订可明确:建立并有效执行 AI 安全管理合规计划的企业,在发生 ASI 滥用犯罪时,可享单位犯罪的责任减免

3. "对物保安处分"的引入

刘仁文、曹波提出:对严重侵害人类利益的人工智能体,可借鉴"科技社会防卫论",由司法机关对 AI 体本身适用以技术性危险消除措施为内容的对物保安处分(如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这回避了刑罚必须具备可非难性的局限,为 ASI 本身的处置提供了刑法规制之外的替代方案 。

4. 罪责层级承担体系

商浩文在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提出三点思考 :
  • 面临大规模低强度风险时,需警惕罪责认定是否仅停留在技术操作而忽视了其包含的道德谴责
  • 由于算法目前缺少自我意识和自我决定能力,对其刑事制裁适用罪责自负原则需要厘清刑事责任的主体和惩罚的对象
  • 刑事制裁应坚持比例原则并构建完备体系,确立罪责层级承担体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ASI 企业刑事立法前瞻合规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按"解释论路径"自查:确保产品不触犯第 285、286 条(模型训练数据/模型记忆数据/模型内部特征数据已纳入刑法保护)、第 266 条(诈骗罪)、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等既有罪名
  • 落实"功能专用性"自查:禁止在产品设计阶段内嵌违法功能模块(如"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
  • 建立对标欧盟 AI 法案提供者的义务体系:数据治理、算法治理、透明度、人工监督、准确性与稳健性、网络安全
  • ASI 决策日志全链路留存(prompt → 推理 → 生成 → 分发),满足未来"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证据要求
  • 在 ToS 中明确禁止用于违法犯罪,建立 KYM 实名认证与用途审查
第二优先(2026-2027)
  • 建立"管理过失"层面的合规管理体系:在数据处理、算法应用、安全防护等方面建立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刘宪权标准)
  • 接入"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瞻防御:假设该罪未来出台,按"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政前置逻辑,建立监管沟通与整改响应机制
  • 对接欧盟 AI 法案 Art. 9-13 提供者义务,避免最高全球营业额 6% 或 3000 万欧元罚款
  • 在美国 TIDA 覆盖平台范围内的,建立 48 小时删除机制
  • 关注"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的立法动向,提前布局合规缺口
第三优先(长期)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 ASI 刑事司法协作
  • 建立跨国"监管互认"合规中台,对接欧盟 AI 法案、美国场景化立法、中国算法备案三套体系
  • 探索"有效合规计划作为刑事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的合规不起诉路径
  • 关注强 ASI 场景下"行为主体论"(吴贻森 2026)的立法转化可能

简短的结论

ASI 时代的刑法体系重构,本质不是"是否推倒重来"的问题,而是"解释论与立法论如何协同演进"的问题:短期内我国不会为 ASI 单设专门"人工智能刑法"——2026 年 6 月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时延安明确主张"摒弃拟人化思维,将人工智能单纯视作新型技术客体"、治理重心"从事后端结果追责转向前端风险预防"、依托现有刑法体系完善治理"不必过度重构传统刑法基础理论";王志祥强调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这道门,ASI 推不开——在可预见的短期内,现行《刑法》通过传统罪名的弹性解释已经够用:两高一部 2025 年《意见》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李源粒对第 285、286 条作实质解释,将模型训练数据、模型记忆数据纳入"与技术安全实质相关"的网络数据,模型内部特征数据评价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王丹以"功能专用性"标准重构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 。
中期重构的五个支点已经清晰:①皮勇提出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将欧盟 AI 法案的提供者/部署者义务转化为刑法注意义务来源 ;②刘宪权、余越洋主张数据资产分置性保护,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修改拒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长远推动删除第 285、286 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限定 ;③刘宪权主张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行为类型 ;④场景化专门罪名——"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非法利用算法操纵罪"以及"淫秽 AI 智能体"的载体创新 ;⑤跨境 ASI 犯罪的管辖规则创新 。跨国对标上,欧盟走"横向综合立法 + 行政义务体系化"路径(AI 法案基于风险等级分类监管,提供者/部署者义务分流 ),美国走"纵向场景化单行法 + 平台责任触发"路径(《Take It Down Act》确立联邦刑事责任 + 48 小时删除机制 )——我国更可能吸收两者精华,形成"解释论为主、专门立法为辅"的中国特色路径。
⚠️ 必须正视的五点
  1. 短期不破二元主体框架——时延安、王志祥等主流共识是 AI 仍为技术客体/工具,现行刑法通过弹性解释够用
  2. "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最可能率先出台的新罪名——皮勇方案将欧盟 AI 法案义务体系转化为刑法注意义务,行政前置与刑事追责无缝衔接
  3. 数据/隐私/深度伪造是三个立法热点——"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等已进入学界主流倡议
  4. 合规计划将成为刑事抗辩的核心证据——参照西班牙《刑法典》第 31 条之二,充分合规计划可排除或减轻公司刑事责任
  5. 证据规则与跨境管辖是配套重构重点——AI 生成内容的证据闭环、跨境 ASI 犯罪的属人/属地管辖扩张,是刑法体系重构不可或缺的"周边工程"
ASI 企业刑事立法前瞻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既有罪名体系为底线 、以第十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解释论为主、有限立法论为辅"为演进方向 、以皮勇"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罪"为最可能率先出台的新罪名支点 、以刘宪权数据/隐私/深度伪造三主线为立法热点追踪 、以欧盟 AI 法案提供者/部署者义务分流为跨国对标 、以"合规计划抗辩 + 对物保安处分 + 罪责层级承担"为配套制度框架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解释论遵从 × 安全管理义务履行 × 合规体系前置 × 跨国义务对接"的刑事立法前瞻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比较法共识的双重约束下,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协同演进"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犯罪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刑法体系重构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犯罪的实施方式与危害规模,但不能改变"刑罚只能作用于人类主体"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决策、自主行动、自主造成危害,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并按其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精确划分。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前端风险预防"与"原因力分配"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刑事立法前瞻的真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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