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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诈骗犯罪新形态:超级智能深度伪造的诈骗刑责认定

2026-8-25 21:59|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ASI/AGI 深度伪造诈骗的刑责认定,核心判断就一句:我国刑法目前没有、也不需要为深度伪造诈骗单设专门罪名——这类行为本质仍是"利用新技术进行的诈骗,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
ASI与AGI诈骗犯罪新形态:超级智能深度伪造的诈骗刑责认定
 
ASI/AGI 深度伪造诈骗的刑责认定,核心判断就一句:我国刑法目前没有、也不需要为深度伪造诈骗单设专门罪名——这类行为本质仍是"利用新技术进行的诈骗,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臧铁伟明确表态:对于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第 266 条追究刑事责任;为利用 AI 换脸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等追责 。这道门,ASI 推不开——AI 本身不是刑罚适格主体,刑事责任 100% 穿透到"实施者—技术提供者—平台"三类人类主体身上。

一、罪名涵摄:沿"行为链条"的三段式评价

人民网 2026 年 8 月文章给出最权威的涵摄框架——按"行为链条"系统观察 :
上游(数据获取):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他人人脸、声音、照片等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游(技术供给):明知他人利用深度合成实施犯罪仍提供换脸软件、克隆工具或技术支持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 287 条之二)或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下游(内容滥用):依侵害法益不同分别评价——
  • 侵害财产法益:换脸拟声冒充亲友、领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诈骗罪(第 266 条);以合成不雅影像相要挟索取财物 → 敲诈勒索罪
  • 侵害人格法益:伪造他人不雅影像散布或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 → 侮辱罪、诽谤罪;合成淫秽视频并传播、牟利 → 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技术破解:帮助网约车司机绕开平台人脸验证机制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关键判例:湖北南漳陈某、肖某、秦某 3 人小团伙,一年内利用 AI 换脸技术激活贩卖电话卡 368 张,造成群众财产损失超 600 万元,2025 年 4 月以帮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检方通过 23 项补充侦查提纲,将上游技术帮助行为与下游诈骗造成的巨额损失紧密关联——这是"技术供给—诈骗结果"证据闭环的标杆。

二、直接实施者的刑责:诈骗罪及共犯认定

1. 使用者作为直接正犯

最高法 2026 年 2 月典型案例——被告人余某波等 14 人诈骗案:余某波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逃避惩罚潜逃境外,又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继续实施诈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造成近 3 亿元损失,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
量刑要点:《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作案、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诈骗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常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

2. "线下取款人"构成诈骗罪共犯

最高法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涛诈骗案(2025 年 4 月,湖北黄石):诈骗分子针对独居老人,利用 AI 拟声技术冒充被害人孙子,以"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冲突需赔偿私了"为由实施诈骗;吴某涛配合上门收取赃款 6 万元,从中获利 1700 元。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共犯(从犯)判处吴某涛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
💡 这一认定的标杆意义:在 AI 诈骗链条中,即便未直接参与"换脸/拟声"的技术环节,仅配合实施上门取款、资金转移等帮助行为,仍构成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因为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客观上参与骗取财物,符合《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要件 。

3. 相邻典型判例

  • 湖南长沙"AI 换脸盗刷银行卡案"(2025 年 2 月):大学生购得 AI 动态视频技术,用于通过支付软件人脸识别验证,盗刷 3 名被害人账户 5 万余元。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注意:本案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通过技术欺骗直接转移占有财物,被害人(账户持有人)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 陕西兴平"AI 造假证诈骗案"(2025-2026):刘某借助 AI 软件仿制住建部门工作证、校内工作人员证件及入学缴费单据,骗取赵某 6 万元,同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检察机关认定构成诈骗罪,同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
  • 湖北赤壁"AI 装富商诈骗案"(2025 年 1-12 月):失信被执行人利用 AI 软件和修图工具伪造"80 后富商"形象,诈骗 7 名中年离异女性 35 万余元。2026 年 7 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湖南衡山"AI 修图仅退款案"(2025 年 10 月-2026 年 1 月):谭某某通过 AI 修图软件伪造水果变质图片,批量"仅退款"套现 1.6 万元。衡山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累犯从重处罚)

三、技术提供者的刑责:从"技术中立"到"功能专用性"

这是中国检察官 2026 年 7 月文章提出的最关键理论突破——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 :

1. "功能专用性"推定主观明知

若 AI 工具在设计阶段即内嵌了"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功能模块,且缺乏有效的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则其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具有可归责的风险创设功能​ 。
推定"明知"的关键证据
  • 技术证据:代码审计发现预设的犯罪指令
  • 宣传证据:在宣传中突出"高保真声音克隆""绕过语音核验"等违法引导功能
  • 商业证据:服务定价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采用加密货币等隐蔽支付方式
  • 用户证据:用户反馈显示大量涉及诈骗场景

2. 开发者/传播者的分层责任

中国检察官文章构建了"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分层责任体系" :
主体
归责逻辑
主观要件
可能罪名
开发者
设计阶段嵌入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若功能显著偏离合法用途则创设可归责风险
宣传中突出违法引导即可推定主观明知
诈骗罪共犯 / 帮信罪
传播者
技术端—实施端分离场景下的归责;依赖技术宣传内容、用户群体特征、收益分成模式等间接证据推定"明知"
概括性风险认知
帮信罪
使用者
直接实施骗取财物行为
明确明知
诈骗罪(正犯/共犯)

3. 南漳案的证据闭环范式

湖北南漳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帮信案时,面对犯罪团伙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联络、虚拟货币交易结算等反侦查手段,通过三重勘验(提取加密聊天记录、复原 AI 操作痕迹、追踪虚拟货币流向)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并列出 23 项补充侦查提纲,通过国家反诈平台对涉案电话卡逐张比对,锁定 54 张卡直接用于实施诈骗——将上游技术帮助行为与下游诈骗造成的巨额损失紧密关联​ 。这一范式对 ASI 深度伪造诈骗案的证据收集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四、平台运营者的刑责边界

1. 行政前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安全管理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手段、部门职责、企业责任和行业治理、新业务涉诈风险评估等作了规定",各方应当全面贯彻落实 。

2. 刑事归责: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置

平台运营者若疏于履行事前义务(算法备案、风险评估、安全测试)、事中义务(实时监测、内容审核、异常行为拦截)、事后义务(应急处置、数据保存、配合调查),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能触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 286 条之一)。

3. 平台与开发者的责任区分

  • 通用大语言模型:设计目的为通用信息处理,一般可主张技术中立
  • 专门面向诈骗场景优化的"诈骗话术生成器":设计目的即为犯罪,不能主张技术中立
  • "灰色地带"产品:需结合设计目标、主要用途、营销宣传、用户群体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ASI 特殊场景:自主生成诈骗内容的刑责划分

当 ASI 的自主性导致诈骗内容超出使用者明示指令时,责任划分遵循以下规则:
场景 A:使用者精心设计提示词引导 ASI 生成诈骗内容
→ 应坚持"客观归责理论":若使用者在设计提示词时,对 AI 可能生成的虚假内容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利用该输出实施诈骗,即可认定具有诈骗罪的间接故意,将其行为整体评价为欺骗行为
场景 B:使用者通过"越狱"或提示注入攻击绕过安全对齐机制
→ 使用者专门研究并实施越狱以解锁被禁止功能,其犯罪故意的认定较为明确;若越狱后利用 AI 生成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应将越狱行为与后续诈骗行为整体评价,作为量刑从重情节
场景 C:ASI "幻觉"自主生成虚假信息被用于诈骗,使用者已尽合理核实义务
→ 引入信赖原则:使用者有权信赖开发者已基于更强风险控制能力采取了必要技术措施;注意义务更多分配给开发者。但若行业内已广泛出现类似滥用案例,则使用者的信赖不再具有合理性
场景 D:开发者以"犯罪即服务"(CaaS)模式提供专门诈骗工具
→ 开发者是犯罪意图的源头和技术供给的核心,产品功能设计的专门性使其难以主张技术中立,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六、跨国对标:欧盟 AI 法案下的反诈合规义务

欧盟 AI 法案(2024/1689)虽未专门针对深度伪造诈骗设定刑事条款,但其以下义务对 ASI 企业提供者的反诈合规具有直接参照:
Transparency Obligation(Art. 50):提供合成内容的 AI 系统须确保 outputs 被标记为 artificially generated or manipulated,且技术上可识别为合成内容(如 watermarking 等)。深度伪造内容须有明确披露,除非属于艺术/创作表达等例外情形且不影响相关例外权利的行使 。
Provider 义务(Art. 9-13)
  •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Art. 9)
  • 数据治理与偏差处理(Art. 10)
  • 自动日志能力:记录系统激活、输入数据、决策等,保留期多数系统 ≥6 个月(Art. 12)
  • 透明度与使用说明(Art. 13)
GPAI 模型提供者义务(Art. 55)
  • 确保模型与物理基础设施的适当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 进行并记录对抗性模型测试,以识别和 mitigate 系统性风险
  • 跟踪、记录并无不当延误地向 AI 办公室报告严重事件
⚠️ 关键区分:欧盟 AI 法案下的"提供者/部署者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罚款上限为全球营业额 6% 或 3000 万欧元),刑事责任仍由各成员国刑法追究。但 AI 法案的合规义务(透明度、水印、日志、对抗测试)是刑事风控的"行政前置"——未履行这些义务,在成员国刑法下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责任的重要证据。

七、ASI 企业反诈刑事合规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功能专用性"自查:确保产品不内嵌"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显著偏离合法用途的功能模块;若已存在,立即下架或加入强身份认证
  • 宣传合规:禁止在营销中突出"绕过活体""一键生成以假乱真"等违法引导话术——这是中国检察官文章明确的"推定主观明知"关键证据
  • 深度伪造内容水印与披露:落实欧盟 AI 法案 Art. 50 的透明度义务,合成内容须可被技术识别
  • ASI 决策日志全链路留存:满足欧盟 AI 法案 Art. 12 的 ≥6 个月保留要求,作为"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关键抗辩证据
  • 异常调用实时监测与熔断:对批量生成人脸/声音克隆、高频换脸请求等异常模式实时预警
  • KYM(Know Your Model)机制:对 API 调用方实名认证与用途审查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 红队测试(Red Teaming):主动模拟"提示词注入""越狱"等攻击,提前发现并修复漏洞
  • "人在回路"节点:ASI 批量生成涉及人脸/声音克隆的内容前须人工确认
  • "越狱"检测与处置机制:一旦使用者绕开安全机制,立即切断服务并保留证据
  • 用户协议明确禁止用于诈骗:并保留追偿权利
  • 接举报后立即处置:这是阻断"明知"推定的唯一有效手段,也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的法定作为义务
  • 跨国业务对接欧盟 AI 法案 Art. 9-13 提供者义务
第三优先(2027 前)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 ASI 反诈刑事司法协作
  • 关注"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侵犯公民隐私权罪"的立法动向
  • 建立"预防性合规"体系:设立独立伦理委员会,对训练数据来源、模型应用场景、潜在社会风险进行前置评估
  • 探索"有效合规计划作为刑事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的合规不起诉路径

简短的结论

ASI 时代的深度伪造诈骗刑责认定,本质不是"AI 能不能担责"的伪问题,而是"人类主体之间如何按原因力分配刑责"的真问题:我国刑法目前没有针对深度伪造诈骗的专门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万变不离其宗"——这类行为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对于构成诈骗罪的依《刑法》第 266 条追责,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追责 。司法实践已经跑通完整路径:余某波等 14 人跨境电诈集团因造成近 3 亿元损失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吴某涛配合 AI 拟声诈骗上门取款被以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南漳陈某等利用 AI 换脸激活电话卡 368 张、造成损失超 600 万元被以帮信罪追责 ;长沙大学生 AI 换脸盗刷银行卡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这四个判例分别对应了"主犯顶格/共犯从犯/技术帮助/相邻罪名"四种典型情形。
中国检察官 2026 年 7 月文章的理论突破至关重要——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 :若 AI 工具在设计阶段即内嵌"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功能模块且缺乏合规审查,则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具有可归责的风险创设功能;技术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取决于其在设计、传播环节是否创设了可归责的犯罪风险。这一理论直接解决了 AI 拟声等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共犯认定与证据审查难题。
⚠️ 必须正视的四点
  1. AI 不是刑罚适格主体——刑事责任 100% 穿透到"实施者—技术提供者—平台"三类人类主体
  2. "功能专用性"取代"技术中立"——这是中国检察官文章明确的归责核心标准;通用 LLM 可主张技术中立,专门面向诈骗的"话术生成器"则不能
  3. "线下取款人"构成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吴某涛案已确认这一规则
  4. "技术端—实施端"分离不阻断归责——传播者虽与使用者无直接意思联络,但可通过技术宣传内容、用户群体特征、收益分成模式等间接证据推定"明知"
ASI 企业反诈刑事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第 266 条、第 287 条之二、第 285 条第 3 款为底线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万变不离其宗"为政策定调 、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行政前置 、以中国检察官"功能专用性"标准为归责支点 、以南漳案"23 项补充侦查提纲"为证据范式 、以欧盟 AI 法案 Art. 50/55 为跨国对标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功能自查 × 宣传合规 × 日志可追溯 × 异常熔断 × 举报即时处置"的深度伪造反诈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功能专用性"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诈骗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深度伪造反诈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诈骗的外壳,但不能改变"刑罚只能作用于人类主体"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生成以假乱真的 face/voice/video,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并按其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精确划分。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功能专用性审查"与"全链路日志追溯"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深度伪造诈骗刑责认定的真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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