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诈骗犯罪新形态:超级智能深度伪造的诈骗刑责认定
ASI/AGI 深度伪造诈骗的刑责认定,核心判断就一句:我国刑法目前没有、也不需要为深度伪造诈骗单设专门罪名——这类行为本质仍是"利用新技术进行的诈骗,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臧铁伟明确表态:对于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第 266 条追究刑事责任;为利用 AI 换脸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等追责 。这道门,ASI 推不开——AI 本身不是刑罚适格主体,刑事责任 100% 穿透到"实施者—技术提供者—平台"三类人类主体身上。
一、罪名涵摄:沿"行为链条"的三段式评价人民网 2026 年 8 月文章给出最权威的涵摄框架——按"行为链条"系统观察 :
上游(数据获取):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他人人脸、声音、照片等信息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游(技术供给):明知他人利用深度合成实施犯罪仍提供换脸软件、克隆工具或技术支持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 287 条之二)或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下游(内容滥用):依侵害法益不同分别评价——
二、直接实施者的刑责:诈骗罪及共犯认定1. 使用者作为直接正犯最高法 2026 年 2 月典型案例——被告人余某波等 14 人诈骗案:余某波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逃避惩罚潜逃境外,又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继续实施诈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造成近 3 亿元损失,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
量刑要点:《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利用新技术新手段作案、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实施诈骗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常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
2. "线下取款人"构成诈骗罪共犯最高法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涛诈骗案(2025 年 4 月,湖北黄石):诈骗分子针对独居老人,利用 AI 拟声技术冒充被害人孙子,以"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冲突需赔偿私了"为由实施诈骗;吴某涛配合上门收取赃款 6 万元,从中获利 1700 元。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以诈骗罪共犯(从犯)判处吴某涛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
3. 相邻典型判例
三、技术提供者的刑责:从"技术中立"到"功能专用性"这是中国检察官 2026 年 7 月文章提出的最关键理论突破——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 :
1. "功能专用性"推定主观明知若 AI 工具在设计阶段即内嵌了"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功能模块,且缺乏有效的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则其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具有可归责的风险创设功能 。
推定"明知"的关键证据:
2. 开发者/传播者的分层责任中国检察官文章构建了"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分层责任体系" :
3. 南漳案的证据闭环范式湖北南漳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帮信案时,面对犯罪团伙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联络、虚拟货币交易结算等反侦查手段,通过三重勘验(提取加密聊天记录、复原 AI 操作痕迹、追踪虚拟货币流向)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并列出 23 项补充侦查提纲,通过国家反诈平台对涉案电话卡逐张比对,锁定 54 张卡直接用于实施诈骗——将上游技术帮助行为与下游诈骗造成的巨额损失紧密关联 。这一范式对 ASI 深度伪造诈骗案的证据收集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四、平台运营者的刑责边界1. 行政前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安全管理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手段、部门职责、企业责任和行业治理、新业务涉诈风险评估等作了规定",各方应当全面贯彻落实 。
2. 刑事归责: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置平台运营者若疏于履行事前义务(算法备案、风险评估、安全测试)、事中义务(实时监测、内容审核、异常行为拦截)、事后义务(应急处置、数据保存、配合调查),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能触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 286 条之一)。
3. 平台与开发者的责任区分
五、ASI 特殊场景:自主生成诈骗内容的刑责划分当 ASI 的自主性导致诈骗内容超出使用者明示指令时,责任划分遵循以下规则:
场景 A:使用者精心设计提示词引导 ASI 生成诈骗内容
→ 应坚持"客观归责理论":若使用者在设计提示词时,对 AI 可能生成的虚假内容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利用该输出实施诈骗,即可认定具有诈骗罪的间接故意,将其行为整体评价为欺骗行为
场景 B:使用者通过"越狱"或提示注入攻击绕过安全对齐机制
→ 使用者专门研究并实施越狱以解锁被禁止功能,其犯罪故意的认定较为明确;若越狱后利用 AI 生成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应将越狱行为与后续诈骗行为整体评价,作为量刑从重情节
场景 C:ASI "幻觉"自主生成虚假信息被用于诈骗,使用者已尽合理核实义务
→ 引入信赖原则:使用者有权信赖开发者已基于更强风险控制能力采取了必要技术措施;注意义务更多分配给开发者。但若行业内已广泛出现类似滥用案例,则使用者的信赖不再具有合理性
场景 D:开发者以"犯罪即服务"(CaaS)模式提供专门诈骗工具
→ 开发者是犯罪意图的源头和技术供给的核心,产品功能设计的专门性使其难以主张技术中立,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六、跨国对标:欧盟 AI 法案下的反诈合规义务欧盟 AI 法案(2024/1689)虽未专门针对深度伪造诈骗设定刑事条款,但其以下义务对 ASI 企业提供者的反诈合规具有直接参照:
Transparency Obligation(Art. 50):提供合成内容的 AI 系统须确保 outputs 被标记为 artificially generated or manipulated,且技术上可识别为合成内容(如 watermarking 等)。深度伪造内容须有明确披露,除非属于艺术/创作表达等例外情形且不影响相关例外权利的行使 。
Provider 义务(Art. 9-13):
GPAI 模型提供者义务(Art. 55):
七、ASI 企业反诈刑事合规框架
简短的结论ASI 时代的深度伪造诈骗刑责认定,本质不是"AI 能不能担责"的伪问题,而是"人类主体之间如何按原因力分配刑责"的真问题:我国刑法目前没有针对深度伪造诈骗的专门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万变不离其宗"——这类行为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对于构成诈骗罪的依《刑法》第 266 条追责,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追责 。司法实践已经跑通完整路径:余某波等 14 人跨境电诈集团因造成近 3 亿元损失被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吴某涛配合 AI 拟声诈骗上门取款被以诈骗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南漳陈某等利用 AI 换脸激活电话卡 368 张、造成损失超 600 万元被以帮信罪追责 ;长沙大学生 AI 换脸盗刷银行卡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这四个判例分别对应了"主犯顶格/共犯从犯/技术帮助/相邻罪名"四种典型情形。
中国检察官 2026 年 7 月文章的理论突破至关重要——生成式 AI 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 :若 AI 工具在设计阶段即内嵌"模拟特定人声""绕过语音验证"等功能模块且缺乏合规审查,则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具有可归责的风险创设功能;技术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取决于其在设计、传播环节是否创设了可归责的犯罪风险。这一理论直接解决了 AI 拟声等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共犯认定与证据审查难题。
ASI 企业反诈刑事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第 266 条、第 287 条之二、第 285 条第 3 款为底线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万变不离其宗"为政策定调 、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行政前置 、以中国检察官"功能专用性"标准为归责支点 、以南漳案"23 项补充侦查提纲"为证据范式 、以欧盟 AI 法案 Art. 50/55 为跨国对标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功能自查 × 宣传合规 × 日志可追溯 × 异常熔断 × 举报即时处置"的深度伪造反诈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功能专用性"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诈骗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深度伪造反诈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诈骗的外壳,但不能改变"刑罚只能作用于人类主体"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生成以假乱真的 face/voice/video,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并按其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精确划分。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功能专用性审查"与"全链路日志追溯"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深度伪造诈骗刑责认定的真正出口。 |
GMT+8, 2026-8-27 01:48 , Processed in 0.03297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