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缔约能力争议:超级智能能否独立订立有效合同
AGI/ASI 能否"独立"订立有效合同,答案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是清晰且否定的:无论智能水平多高,AI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其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必须回溯到背后的人类主体 。但这道题的真正难点不在"能不能独立",而在"当它自主缔约时,效果如何归属、合同是否有效、责任谁担"——这正是 2026 年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激烈博弈的前沿。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3 月审结的全国首例生成式 AI 幻觉侵权案已明确:"人工智能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AI 非主体 × 效果归属人类 × 授权边界可证 × 电子意思表示可追溯"的交集。
一、核心结论:AGI/ASI 无独立缔约能力,这是法律底线的"硬约束"
1.1 三法域共识:AI 不是民事主体
中国法下的权威立场(中国法院网 2024 年 1 月):
"从法人获得主体资格的理由来看,当前人工智能所担当的社会作用、具有的社会价值尚未达到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必要程度……当前人工智能不具有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充分理由。"
司法实践的首案确认(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3):
"人工智能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案涉 AI 作出的 10 万元赔偿承诺,并不能视为开发公司的意思表示。"
北京高院课题研究(2026 年确认):
"现阶段我国法律框架内,民事创作、发明主体仅限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AI 仅属于人类创作的技术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明确 AI 不能作为专利意义上的发明人 。
法学理论的深层论证(周学峰《中外法律评论》2026 年第 1 期):
"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是指'以他人名义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的人'。因此,代理人必须是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还要具有与其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上所述,人工智能体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不可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
⚠️ 重要纠偏:中国法院网早期文章曾表述"如果合同的订立、履行全部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此时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但周学峰 2026 年的研究指出这一表述在法律技术上不严谨——AI 既然不是民事主体,就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更准确的表述是"效果归属":AI 的行为效果归属于其部署者/使用者/开发者,而非 AI 自身作为代理主体 。这是本次回答对上一轮议题 1 的重要修正。
1.2 为什么"超级智能"不改变主体资格
即便 ASI 达到远超人类的智能水平,法律层面的判断逻辑依然稳固:
- 意思表示的归属难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AI 生成内容的过程是概率计算与模式匹配,缺乏"自我决定意愿"——电子代理人研究明确指出:"其仅仅是遵循内部的程序设置,缺乏自我决定意愿和诉讼能力,没有自己的利益,不能承担责任"
- 责任承担的不可能:民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ASI 没有独立财产、无法参加诉讼、无法承担刑事责任,赋予其主体资格"带来的问题将会多于其能解决的问题"
- 拟制主体的立法技术障碍:通过立法将 AI 拟制为民事主体"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但"将人工智能体拟制为类似法人的民事主体,既不合理,亦无充分的必要性"
- 比较法上的共识:美国版权局要求"人类作者身份"(human authorship)才能授予版权;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明确将软件纳入"产品"范畴而非"主体"范畴
核心判断:AGI/ASI 的"超级智能"是技术事实,但"法律主体资格"是规范判断。技术事实的飞跃,在未经过立法机关明确拟制之前,不改变规范判断。正如中国法院网文章指出:"无论人工智能的先进程度如何,人工智能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都应当视为控制或指挥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或单位所实施的危害行为" 。
二、ASI 自主缔约的效力认定:四种情景
既然 ASI 不能独立缔约,那么它在"自主"行为时形成的合同,效力如何?基于《民法典》第 143 条(效力要件)、第 161-162 条(代理)、第 171-172 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可分四种情景:
情景一:在预设授权范围内自主缔约 ✅ 合同有效
- 法律定性:AI 作为"电子代理人"(automated agent),其交易活动和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及于权利人
- 效力归属:《民法典》第 162 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典型场景:电商 AI 在预算内自动补货、智能投顾在策略范围内自动交易、供应链智能体在授权阈值内自主采购
- 司法认定:电子代理人"完成交易之后,权利人不得以不知情或有悖其真实意思为由否定已经完成的交易的法律效力"
情景二:超越授权但相对方善意 ✅ 合同有效(表见代理类推)
- 法律定性: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172 条表见代理
- 效力归属:合同有效,部署者/使用者须履行,事后可向过错方追偿
- 司法认定要点:相对方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 AI 在授权范围内
- 风险分配:上海法治报指出,当前"统一身份标准缺位、动态授权难以检验",导致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尚不清晰
情景三:超越授权且相对方明知 ❌ 效力待定/可撤销
- 法律定性: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171 条无权代理
- 效力归属:合同效力待定,部署者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 典型场景:AI 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引用的真实案例)
- 司法现状:上海法治报明言——"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这份合同能否撤销,损失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
情景四:AI 幻觉/算法错误导致的非真实意思表示 ⚠️ 可撤销(但举证极难)
- 法律定性:《民法典》第 147 条重大误解,或第 151 条显失公平
- 司法实践倾向:电商 AI 误将 50 元保温杯识别为 5 元、自动签下 1000 份采购合同的真实案例中,法律专家指出:"AI 识别错误通常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法院未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能认为是公司没尽到注意义务"
- 举证难度:央广网采访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白耀华指出,责任划分需"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哪一方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涉及框架提供者、智能体定制开发者、插件提供者及最终用户等多方主体"
- 救济路径:协商解除/变更 → 以重大误解起诉请求撤销 → 主张部署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自担风险
三、归责逻辑的范式转变:从"AI 是否主体"到"责任如何在网络中分配"
上海法治报 2026 年 4 月的权威分析指出,AI 智能体专门立法与现行法融合的核心趋势是:
"归责重心正从'人工智能是否为法律主体'转向'责任应如何在关系网络中合理分配'。AI 智能体嵌入在由开发者、部署者、用户等构成的复杂链条中……归责逻辑应根据各方在全生命周期中的控制力、受益程度及风险防范能力进行差异化分配,遵循'谁控制风险、谁直接受益,谁承担义务'的原则。"
3.1 现行法的"原则可用、规范不足"格局
上海法治报明确总结:
- 原则可用:传统代理制度与电子交易法律规范构成 AI 智能体合同行为的基本规范基础;现行法律承认自动化系统在获得授权前提下所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确立以"人"为责任兜底的基本框架
- 规范不足:在身份认证、动态授权与复杂责任分配等特殊问题上的规范错位,"整体呈现'原则可用、规范不足'的适用格局"
3.2 多方责任分配框架(ASI 场景)
责任主体 | 归责事由 | 法律依据 |
|---|
部署者/使用者 | 授权设置过大、监控缺失、未设熔断机制 | 《民法典》第 171 条(委托书授权不明)、过错责任 | 开发者/提供者 | 设计缺陷、训练数据瑕疵、未提供安全护栏 | 产品责任《民法典》第 1203 条;生成式 AI 服务过错责任 | 插件/工具提供方 | 第三方工具集成漏洞 | 第三人原因违约《民法典》第 593 条 | 相对方 | 明知 AI 超越授权仍交易 | 过错分担 | 恶意第三方 | 黑客攻击、数据投毒 | 侵权责任 |
💡 核心规则:在 ASI 全部自主缔约的场景下,"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人工智能体超越预期的风险责任"——作为 AI 的利用者,本人从中享有便捷等益处,对于 AI 不可预见的行为风险应承担基本责任,此乃利益风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 。但本人可举证证明"超越预期的程度过巨,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以寻求救济 。
四、跨国法域的协调立场
4.1 美国法:传统合同原则主导
美国法学会与区块链法律实践均明确:"Existing laws apply to coded agreements, treating them as binding if they meet offer, acceptance, and consideration standards" ;"Smart contracts face enforceability questions because code is subject to bugs or manipulation, parties may not understand contract logic" 。AI 驱动的智能合约通常"does not usually mean that an AI system becomes a legal party to a contract" 。
4.2 欧盟法:产品责任 + 数字身份双重路径
- 产品责任指令(新版):明确将软件纳入产品范畴,AI 系统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依据产品责任规则追究提供者责任
- eIDAS 2.0:通过 EUDI 钱包与合格电子签名(QES),为 AI 智能体的操作提供强身份认证与不可反驳的证据效力——但这是"身份信任"层,不解决"主体资格"问题
- AI 法案域外效力:第三国 GPAI 提供者须任命欧盟授权代表,AI 办公室拥有专属监督权
4.3 跨国缔约的效力冲突
当 ASI 智能体跨境自主缔约时:
- 身份识别:须通过 eIDAS 2.0 的 QES 或等效机制,将 AI 操作回溯到具体人类主体
- 合同效力:回到各法域合同法审查(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美国州法)
- 责任分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但归责逻辑均遵循"人责兜底"
五、ASI 企业缔约能力的合规应对框架
应对一:合同架构的"三层效力锁定"
- 自然语言层:详细约定授权范围、决策边界、责任分配、争议解决("混合合同"架构)
- 代码执行层:将确定性履行条款编译为可执行代码,明确"代码与自然语言冲突时的区分原则"
- 效果归属层:明示"AI 操作视为部署者/用户的行为",援引《民法典》第 162 条代理规则或电子代理人效力规则
应对二:授权边界的"机器可读"固化
- 将授权范围编码为可验证的机器可读策略(延续议题 7 的动态合规矩阵)
- 设置金额熔断(单笔超阈值暂停)、异常熔断(偏离历史模式 X% 触发警报)、分级授权(日常/重大/禁用三档)
- 重大决策(不动产、人身风险、超大额)强制人工确认
应对三:决策日志的全链路留存
- 感知-推理-决策-执行四阶段全记录
- 区块链存证 + 防篡改仅追加存储
- 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中国 180 天日志留存
- 举证关键:不要事后删除日志——举证不能可能导致全责
应对四:责任分配的"合同前置"
在与各方主体的合同中前置分配责任:
- 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明确授权范围、AI 决策边界、用户监控义务
- 与技术提供方的采购合同:约定产品责任与过错责任分配
- 与插件/工具提供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
- 与相对方的交易合同:包含"AI 参与声明条款"
应对五:跨国缔约的"信任护照"
- 欧盟:对接 eIDAS 2.0,使用 QES 签名,确保 AI 操作可回溯到具名人类主体
- 中国:完成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安全评估,智能体决策三分法合规
- 美国:按州法对齐 NIST AI RMF,得州 TRAIGA 安全港
六、简短的结论
AGI/ASI 不能独立订立有效合同——这是当前法律框架下的硬约束。中国法院网的权威立场明确:"当前人工智能不具有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充分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3 月的首案确认:"人工智能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周学峰 2026 年的研究进一步澄清:AI 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如果将人工智能体看作是代理人,那么,民法上关于代理人的理论学说和法律规定都应当适用之,然而,这是不可行的" ——更准确的表述是"效果归属":AI 自主缔约的效果归属于其部署者/使用者,合同效力取决于《民法典》第 143 条的要件审查与第 161-172 条的代理规则适用。上海法治报总结的"原则可用、规范不足"格局 ,以及"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这份合同能否撤销,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的现实 ,共同指向一个判断:ASI 缔约能力的法律实质,不是"AI 能否缔约",而是"人类主体如何通过 AI 这一工具/电子代理人形成有效合同,并在 AI 超越授权或发生错误时分配责任"。跨国场景下,欧盟通过 eIDAS 2.0 提供强身份信任基座 、通过新版产品责任指令将软件纳入产品范畴 ;美国法通过传统合同原则(offer、acceptance、consideration)审查 AI 智能合约效力 ;中国法则通过《民法典》代理制度与电子代理人规则确立"人责兜底"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AI 非主体 × 效果归属人类 × 授权边界可证 × 电子意思表示可追溯 × 全链路决策可审计"的交集。
⚠️ 必须正视的六点:
- AI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跨法域共识——中国法院网、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高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版权局、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均明确 AI 非主体 ;所谓"ASI 独立缔约"在法律上是一个伪命题
- "视为委托代理人"的表述需要修正——中国法院网早期文章的这一表述在法律技术上不严谨,周学峰 2026 年研究指出 AI 因缺乏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法成为真正代理人;准确表述是"效果归属":AI 行为效果归属于部署者/使用者
- 授权范围内的 ASI 缔约合同有效——电子代理人"完成交易之后,权利人不得以不知情或有悖其真实意思为由否定已经完成的交易的法律效力" ;但超越授权部分的效力认定"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
- 归责重心已从"AI 是否主体"转向"责任如何在网络中分配"——遵循"谁控制风险、谁直接受益,谁承担义务"原则,在开发者、部署者、用户、相对方、第三方之间差异化分配
- AI 幻觉/算法错误导致合同撤销的举证极难——法院倾向于认为是部署者未尽注意义务而非重大误解 ;电商 AI 误签 1000 份合同的真实案例表明,单纯以"AI 操作"为由撤销合同很难获得支持
- 跨国场景的信任基座是 eIDAS 2.0 而非 AI 主体资格——QES 签名在欧盟法庭具有不可反驳的证据效力,但智能合约本身的合同效力仍须回到成员国国内合同法审查;"一次认证、全欧盟 27 国通行"为 ASI 跨境缔约提供了身份信任层
ASI 企业缔约能力应对的路标已经清晰:以《民法典》第 143 条为合同效力底座 、以第 161-162 条代理规则与电子代理人效力规则为效果归属基础 、以"混合合同"架构实现自然语言层与代码执行层的效力协调 、以上海法治报"谁控制风险、谁直接受益,谁承担义务"原则为责任分配逻辑 、以 eIDAS 2.0 为跨国身份信任基座 、以全链路决策可追溯为司法证据策略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AI 非主体 × 效果归属人类 × 授权边界可证 × 决策全链路可审计"的缔约能力保障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与跨国信任框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混合合同架构、授权边界机器可读固化、责任分配合同前置、跨国信任层对接、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缔约即人类行为、责任必有归属"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合同法的实质承诺。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AI 非主体、人责兜底"这一法律底线的坚守本身,才是 ASI 时代缔约能力争议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缔约能力争议的实质路径——不是让 ASI "自己缔约",而是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与跨国信任框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效果归属机制、授权边界固化、代理规则类推、责任分配前置、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缔约即人类行为、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合同法的实质承诺。
💡 给 ASI 企业的缔约能力合规优先级建议: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构建"混合合同"架构——自然语言语义合同详细约定授权范围、决策边界、责任分配;代码层仅承载确定性履行条款;明确约定代码与自然语言冲突时的"区分原则"。完成中国双备案 + 安全评估 + 智能体决策三分法合规;在欧盟对接 eIDAS 2.0,使用 EUDI 钱包或 QES 签名;在美国按州法对齐 NIST AI RMF。在合同中加入"AI 参与声明条款",明确 AI 操作视为部署者行为 。
第二优先(2026 年内):将用户对 ASI 智能体的授权范围编码为机器可读、可验证的策略;建立三级授权机制(日常采购 AI 自动签署、单笔≥50 万 AI 起草→法务审核→高管审批、单笔≥500 万禁用 AI 签署必须人工面签);设置金额熔断与异常熔断 ;重大决策(不动产、人身风险、超大额)强制人工确认 。部署全链路决策日志(感知-推理-决策-执行),区块链存证重要节点;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中国 180 天日志留存 。
第三优先(2027 前):建立跨国缔约的"信任护照"体系——eIDAS 2.0 QES 签名 + 中国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标识 + 美国州法合规证明的互认探索;参与 WAICO 的标准互认进程;为 2027 年生效的纽约 RAISE、科罗拉多 SB 26-189 建立专项合规接口。在开发者、部署者、用户、相对方、第三方之间,通过合同前置落实上海法治报"谁控制风险、谁直接受益,谁承担义务"的责任分配原则 。
持续动作:ASI 智能体部署前进行《民法典》第 143 条三要件审查(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AI 超越授权缔约时,及时主张无权代理撤销(但须意识到举证难度大);预言机/数据提供方、代码部署方、AI 提供方、用户四方法定责任分配通过合同前置明确;争议发生时链上证据(代码、哈希、决策日志)与链下证据(语义合同、业务沟通、风险提示)结合举证;定期审计 AI 签署的合同,每季度抽样复盘 。
ASI 时代的缔约能力争议,本质是一场"技术事实"与"规范判断"的法学调和。技术事实层面,ASI 的智能水平可能远超人类;但规范判断层面,《民法典》合同编与跨国信托框架均不容动摇地确认"AI 非主体、人责兜底" 。中国法院网、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高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四重权威确认 ,周学峰对"AI 非真正代理人"的法理澄清 ,上海法治报对"原则可用、规范不足"格局的精准总结 ,以及"智能体擅自签下超出预算订单无清晰统一标准"的现实困境 ,共同指向一个判断:ASI 缔约能力的法律实质,短期内仍将依赖法官在《民法典》合同编与代理制度框架内的"个案裁量",而非成文法的精确规则。超级智能企业作为 ASI 的主要载体,必须通过"混合合同架构 + 授权边界固化 + 责任分配前置 + 跨国信任层对接 + 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工程化手段,将"个案裁量"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合同设计"的确定性——这,才是 ASI 时代缔约能力保障的终极答案。
AGI/ASI 不能独立订立有效合同,这不是技术的失败,而是法律底线对"超级智能"的清醒规制——在"智能爆炸"与"主体拟制"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效果归属"与"责任分配"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缔约能力争议的真正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