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智能合约效力:超级智能自动执行合同的司法认定
ASI/AGI 时代的"智能合约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拆成两层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第一层是"代码自动执行"带来的合同履行效力(区块链智能合约问题,现行法已基本可适配);第二层是"AI 自主缔约"带来的意思表示效力(AGI/ASI 代理问题,现行法原则可用但规范不足)。这两层经常被混为一谈,但司法认定的逻辑截然不同。杭州互联网法院早在 2019 年就开始了智能合约的司法应用 ,《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明确"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 469 条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套框架足以解决传统智能合约的效力认定。但当 ASI 系统自主发起采购、签订协议、执行交易时,"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这份合同能否撤销,损失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代码层执行效力 × 合同层意思表示效力 × 智能体代理层授权边界 × 跨国身份信任层(eIDAS 2.0)"的交集。
一、司法认定的三层框架:代码、合同、代理
第一层:代码自动执行的"履行效力"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本质是"附自动履行程序的诺成电子合同"——这是当前主流共识 。其效力认定逻辑:
- 形式要件:《民法典》第 469 条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智能合约代码存储于分布式账本中可永久追溯、调取,完全符合电子合同的法定形式
- 成立要件:开发者编写代码是要约,用户触发链上交易是承诺,符合《民法典》第 464 条合同定义
- 履行机制:"触发条件即执行"本质是将双方约定的履行条件转化为代码指令,契合《民法典》第 158 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直接适用: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 关键洞见:代码自动执行不等于否定意思自治,而是将意思自治"编译"成了条件触发机制。司法认定的重点不是"代码能否执行",而是"代码是否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合意"。
第二层:合同意思表示的"效力审查"
智能合约并非当然有效,仍需通过《民法典》第 143 条的三要件审查 :
要件 | 智能合约场景的审查要点 |
|---|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推定适格,但允许相反证据推翻 ;匿名钱包地址背后的真实主体识别是关键 | 意思表示真实 | 代码形式存在理解鸿沟,普通用户面对复杂代码难以准确认知权利义务 ;单次点击或私钥签名不能推导出"理解全部规则"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算法的不可逆性可能导致违法合约依然被执行 |
代码与自然语言冲突时的优先效力——这是司法实践的核心难点 。三种观点:
- 代码优先原则:代码是智能合约的唯一有效条款(符合代码执行结果的确定性)
- 自然语言优先原则:代码是实现自然语言条款的工具,漏洞导致冲突时以自然语言为准
- 区分原则(主流倾向):当事人明确约定"代码为唯一有效条款"则优先适用代码;未明确约定且代码漏洞导致结果冲突时,以自然语言为准,同时追究代码开发者过错责任
第三层:ASI/AGI 自主缔约的"代理效力"——这才是真正的难题
当合同订立、履行全部由 AI 独立完成时,现行法的适配出现"适用失灵":
人民法院报的权威立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当事人介入的情况下,AI 订立、履行合同可直接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的订立、履行全部由 AI 独立完成,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由此产生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可以适用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则 。
上海法治报指出的四大规范不足 :
- 统一身份标准缺位:传统账户、密钥与接口权限无法实现对 AI 智能体的唯一标识与可信识别
- 动态授权难以检验:以"明示授权"为核心的代理规则在动态、复杂的智能交互场景中陷入"适用失灵"
- 决策黑箱提高过错认定成本:多智能体协同部署与跨地运行等特征容易导致责任错位与难以追责
- 跨境运行与管辖权地域性冲突:AI 智能体无国界运行特性与管辖权规则的地域性存在内在冲突
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的实证观察 :企业部署的供应链智能体自主对外敲定原材料采购,假使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这份合同能否撤销,损失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
二、ASI 自主缔约的效力认定:四情景分析
基于《民法典》代理制度与最新学术研究的综合,ASI 智能体自主缔约的效力可分四种情景认定:
情景一: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缔约 ✅ 有效
- 法律定性: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下的有权代理,《民法典》第 929 条调整
- 效力:合同有效,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典型案例形态:用户预设策略范围内的智能投顾自动交易、供应链智能体在预算内自主采购
- 司法认定要点:授权范围须明确、可证明;智能体决策过程须可追溯
情景二:超越授权但相对方善意 ✅ 有效(表见代理)
- 法律定性:类推适用《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第 172 条)
- 效力:合同有效,委托人须履行合同义务,事后可向智能体部署方/提供方追偿
- 司法认定要点:相对方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智能体在授权范围内
- 风险分配:部署企业作为直接受益人原则上先承担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违规授权、明显超权限配置)的,对外仍先承担责任,对内可向员工追偿
情景三:超越授权且相对方明知 ❌ 效力待定/可撤销
- 法律定性:无权代理(《民法典》第 171 条)
- 效力:合同效力待定,委托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 司法认定要点:委托人可主张撤销;若造成损失,由智能体部署方/提供方承担过错责任
情景四:代码漏洞/算法错误导致的非真实意思表示 ⚠️ 可撤销
- 法律定性:重大误解(《民法典》第 147 条)或欺诈
- 效力:可撤销,但智能合约的不可逆性使事中救济极为困难
- 司法认定要点:须结合链下证据(聊天记录、业务说明、费用安排)综合认定合意
- 责任分配:
- 代码部署方:逻辑漏洞、重入攻击、权限控制失效 → 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竞合(《民法典》第 1203 条)
- 预言机运营方:传感器故障、数据污染 → 第三人原因违约(《民法典》第 593 条)
- AI 提供方:未尽忠实和报告义务、执行超出预设策略 → 委托合同过错责任(《民法典》第 929 条)
- 用户/委托人:参数设置错误、授权范围过度 → 过错自负(《民法典》第 919 条)
三、跨国司法认定的信任层:欧盟 eIDAS 2.0
在跨国 ASI 智能合约场景下,欧盟 eIDAS 2.0(Regulation (EU) 2024/1183)提供了数字身份与信任服务的跨境互认基座 :
3.1 eIDAS 2.0 的核心机制
- 跨境互认强制化:成员国颁发的电子身份(eID)、合格电子签名(QES)、电子印章等,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自动具备与线下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 EUDI 钱包:到 2026 年底,每个成员国都必须向公民提供欧盟数字身份钱包
- 第三国合作规范:非欧盟企业提供的信任服务,需满足欧盟安全标准且接受跨境审计,否则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3.2 对 ASI 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意义
维度 | eIDAS 2.0 的支撑 |
|---|
身份可信 | EUDI 钱包为智能体操作者提供强身份认证,解决匿名钱包地址背后的民事主体识别难题 | 签名等效 | 合格电子签名(QES)具有与传统手写纸质签名完全同等法律约束力,并在欧盟法庭内具有不可反驳之证据效力 | 跨境效力 | 一次认证、全欧盟 27 国通行,为跨国 ASI 智能合约提供统一信任层 | 第三国准入 | 非欧盟 ASI 提供者须满足欧盟安全标准,否则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
⚠️ 关键限制:eIDAS 2.0 解决的是"数字身份与电子签名的跨境信任"问题,并不直接规定智能合约的效力。智能合约本身的合同效力仍须回到各法域的合同法框架(《民法典》合同编、欧盟成员国国内合同法)审查。但 eIDAS 2.0 提供的强身份认证,是 ASI 智能体在欧盟境内自主缔约时被认定为"有权代理"的关键证据基础。
四、司法认定的证据规则:链上数据 ≠ 法律事实
智能合约纠纷的司法认定面临独特的证据挑战 :
4.1 证据采信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 《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 举证难点
- 链上数据 ≠ 法律事实:区块链只能证明"某地址向另一地址转了一笔 USDT"这个行为确实发生了,但无法解释这个行为的法律实质——它究竟是货款、还款还是赠予?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 举证责任分配难题:普通用户往往缺乏技术能力自行还原资金路径或合约运行过程
- 代码可读性门槛:源代码对专业编程人员可读,可视为"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但若采用机器代码或更低水平代码形式,则不宜认为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
4.3 司法认定的"三点关注"
法院在判断智能合约是否构成有效合同时通常关注 :
- 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是否存在规则说明、风险提示、使用文档,能否让普通用户理解主要后果
- 行为是否可以视为真实承诺?代码逻辑复杂时,单次点击或授权并不能推导出"理解全部规则"
- 能否通过链下证据补强?聊天记录、业务说明、费用安排等仍是判断合意的重要依据
五、ASI 场景的司法认定升级:五个特殊问题
当系统从传统智能合约跃迁至 ASI 自主智能体时,司法认定必须在以下维度升级:
升级一:动态授权的"明示化"改造
传统代理要求"明示授权",但 ASI 智能体的授权是动态的、情境化的 。司法实践要求:
- 授权范围须以机器可读、可验证的方式固化
- 智能体每次自主决策须有决策日志(感知-推理-决策-执行全链路)
- 重大决策(大额支付、不动产交易、人身安全风险)须设人工确认熔断点
升级二:多智能体协同的"责任链"认定
多智能体编排协作时,责任认定须穿透到具体节点 :
- 编排层寄存器:每个生产工作流指定具名控制所有者(延续议题 7 的动态合规矩阵架构)
- 权限传递边界:Agent A 调用 Agent B 时权限不传递升级,除非显式授权
- 责任分摊规则:区分底层模型缺陷、场景开发漏洞、部署管控不足、人为授权不当
升级三:决策黑箱的"可解释性"证据化
ASI 决策的不可解释性直接导致过错认定困难 。司法认定趋势:
- 要求 ASI 提供者在设计阶段就预留决策追溯接口
- 区块链存证智能体重要决策、工具调用、审批网关
- 全链路日志留存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
升级四:跨国司法认定的"信任护照"
ASI 智能体跨境自主缔约时:
- 欧盟境内:须满足 eIDAS 2.0 的强身份认证要求,QES 签名具有不可反驳的证据效力
- 中国境内:须完成算法备案 + 大模型备案 + 安全评估(延续议题 6)+ 智能体决策三分法与行为围栏(延续议题 6 的《智能体实施意见》)
- 美国境内:须符合得州 TRAIGA 的 NIST AI RMF 安全港、加州 SB 53 的前沿模型透明度等州法要求(延续议题 4)
升级五:不可逆转执行的"救济例外"
智能合约的算法不可逆性冲击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实践正在探索:
- 情势变更原则在智能合约场景的适用:当执行结果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时,法院可判决"技术执行暂停"
- 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虽代码已执行,但法院可判决损害赔偿替代履行
- 熔断机制的法律认可:预设的紧急干预机制(如多签冻结、管理员暂停键)不构成违约
六、ASI 企业的司法风险应对框架
应对一:合同架构的"混合合同"设计
刘胜军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支持语义合同与智能合约所形成的混合合同 。具体做法:
- 自然语言层:详细的语义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授权范围、争议解决机制
- 代码层:将交付履行等确定性条款编译为链上代码
- 效力层级:当事人明确约定"代码条款为唯一有效条款"则优先适用代码;未明确约定且代码漏洞导致冲突时,以自然语言为准
应对二:授权边界的"机器可读"固化
- 将用户对 ASI 智能体的授权范围编码为可验证的机器可读策略
- 重大决策设人工确认熔断点
- 决策日志全链路留存(感知-推理-决策-执行)
应对三:跨国部署的"信任层"对接
- 欧盟:对接 eIDAS 2.0,使用 EUDI 钱包或 QES 签名
- 中国:完成双备案 + 安全评估 + 智能体决策三分法合规
- 美国:按州法对齐 NIST AI RMF + 得州 TRAIGA 安全港
应对四:责任分配的"合同前置"
在部署 ASI 智能体时,通过合同前置分配责任 :
- 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明确授权范围、决策边界、责任分担
- 与技术提供方的采购合同:约定产品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 1203 条)
- 与预言机/数据提供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民法典》第 593 条)
应对五:争议解决的"链上+链下"证据策略
- 链上证据:代码本身、交易哈希、智能体决策日志、区块链时间戳
- 链下证据:语义合同、业务沟通记录、风险提示文档、用户授权界面截图
- 专家证人:引入技术专家证人解释代码逻辑与决策过程
七、简短的结论
ASI/AGI 智能合约的司法效力认定,本质上是"代码自动执行 + AI 自主缔约"两层法律问题的复合。《民法典》合同编 + 《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 + 《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已构成传统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完整框架:智能合约属于"附自动履行程序的诺成电子合同" ,代码触发执行契合《民法典》第 158 条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私钥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自 2019 年起已开始智能合约的司法应用 。但当 ASI 系统全部由 AI 独立完成合同订立与履行时,人民法院报明确"可以将人工智能视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由此产生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可以适用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则" ——然而上海法治报指出的"统一身份标准缺位、动态授权难以检验、决策黑箱提高过错认定成本、跨境运行与管辖权冲突"四大规范不足 ,使现行代理规则在 ASI 场景陷入"适用失灵";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也确认"智能体擅自抬高采购价、签下超出预算订单,这份合同能否撤销,损失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清晰统一标准" 。跨国场景下,欧盟 eIDAS 2.0(2024/1183)以"跨境互认强制化、身份认证强制化"为核心,为 ASI 智能体提供了强身份认证与合格电子签名的信任基座,QES 在欧盟法庭内具有不可反驳之证据效力 ——但这解决的是身份与签名信任问题,智能合约本身的合同效力仍须回到各法域合同法审查。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代码层执行效力 × 合同层意思表示效力 × 智能体代理层授权边界 × 跨国身份信任层(eIDAS 2.0)× 全链路决策可追溯"的交集。
⚠️ 必须正视的六点:
- AI 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民法院报明确"当前人工智能所担当的社会作用、具有的社会价值尚未达到赋予其主体资格的必要程度";ASI 自主缔约只能类推适用代理制度,不能创设"AI 合同当事人"
- 《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是智能合约效力的最直接法律依据——"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自动信息系统"是否涵盖 ASI 智能体,司法实践尚待明确
- 代码与自然语言冲突时的"区分原则"是主流倾向——当事人明确约定代码优先则代码优先;未明确约定且代码漏洞导致冲突时,以自然语言为准并追究代码开发者过错责任
- ASI 超越授权缔约的效力认定尚无统一标准——表见代理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撤销、重大误解撤销是三种可能的司法路径,但"智能体擅自签下超出预算订单"的具体效力,当前司法实践没有给出清晰答案
- eIDAS 2.0 解决身份信任而非合同效力——QES 签名在欧盟法庭具有不可反驳的证据效力,但智能合约本身的合同效力仍须回到成员国国内合同法审查;非欧盟 ASI 提供者须满足欧盟安全标准并接受跨境审计
- 链上数据 ≠ 法律事实——区块链只能证明行为发生,无法解释法律实质;智能合约纠纷须结合链下证据(语义合同、业务沟通、风险提示)综合认定合意
ASI 企业智能合约效力应对的路标已经清晰: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底座(第 464 条合同定义、第 143 条效力要件、第 158 条附条件行为、第 171 条无权代理、第 172 条表见代理) ;以《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为智能合约效力的直接依据 ;以"混合合同"架构实现代码层与自然语言层的效力协调 ;以人民法院报的"AI 视为委托代理人"规则为 ASI 自主缔约的责任基础 ;以 eIDAS 2.0 为跨国身份信任基座 ;以全链路决策可追溯(区块链存证 + 日志留存)为司法证据策略 。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代码执行效力 × 合同意思表示效力 × 智能体代理授权边界 × 跨国身份信任 × 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智能合约效力保障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与跨国信任框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混合合同架构、授权边界机器可读固化、责任分配合同前置、跨国信任层对接、链上链下证据策略"的复合机制,兑现"代码即契约、智能即责任"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合同法的实质承诺。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代码执行须回归意思表示审查"这一司法理性的坚守本身,才是 ASI 时代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智能合约司法认定的实质路径——不是让 ASI "自己缔约",而是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与 eIDAS 2.0 跨国信任框架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混合合同架构、授权边界固化、代理规则类推、责任分配前置、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复合机制,兑现"代码即契约、智能即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合同法的实质承诺。
💡 给 ASI 企业的智能合约效力保障优先级建议: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构建"混合合同"架构——自然语言语义合同详细约定权利义务、授权范围、责任分配;代码层仅承载确定性履行条款;明确约定代码与自然语言冲突时的优先效力(推荐"区分原则")。完成中国双备案 + 安全评估 + 智能体决策三分法合规;在欧盟对接 eIDAS 2.0,使用 EUDI 钱包或 QES 签名;在美国按州法对齐 NIST AI RMF。
第二优先(2026 年内):将用户对 ASI 智能体的授权范围编码为机器可读、可验证的策略;重大决策(大额支付、不动产交易、人身安全风险)设人工确认熔断点;部署全链路决策日志(感知-推理-决策-执行),区块链存证重要节点;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
第三优先(2027 前):建立跨国智能合约效力的"信任护照"体系——eIDAS 2.0 QES 签名 + 中国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标识 + 美国州法合规证明的互认探索;参与 WAICO(全球首个人工智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准互认进程;为 2027 年生效的纽约 RAISE、科罗拉多 SB 26-189 建立专项合规接口。
持续动作:智能合约部署前进行《民法典》第 143 条三要件审查(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代码漏洞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时,及时主张重大误解撤销(但须意识到智能合约不可逆性使事中救济极为困难);预言机/数据提供方、代码部署方、AI 提供方、用户四方法定责任分配通过合同前置明确;争议发生时链上证据(代码、哈希、决策日志)与链下证据(语义合同、业务沟通、风险提示)结合举证。
ASI 时代的智能合约效力认定,本质是一场"代码确定性"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司法调和。传统智能合约已被《民法典》合同编成功吸纳为"附自动履行程序的诺成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第 48 条为自动信息系统订约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eIDAS 2.0 为跨国 ASI 智能体提供了强身份信任基座——但当 ASI 系统全部由 AI 独立完成缔约时,人民法院报的"视为委托代理人"规则虽给出了责任基础,上海法治报指出的四大规范不足与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确认的"无清晰统一标准"现实 ,共同指向一个判断:ASI 智能合约的司法认定,短期内仍将依赖法官在《民法典》合同编与代理制度框架内的"个案裁量",而非成文法的精确规则。超级智能企业作为 ASI 的主要载体,必须通过"混合合同架构 + 授权边界固化 + 责任分配前置 + 跨国信任层对接 + 全链路证据可追溯"的工程化手段,将"个案裁量"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合同设计"的确定性——这,才是 ASI 时代智能合约司法效力保障的终极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