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数据治理立法:超级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方向
AGI/ASI 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训练—部署—运行—自主决策"的全链路中,把"同意机制、最小必要、删除权、PIA、跨境、智能体权限"六块短板补上。人民网理论频道的判断是总基调——"最小必要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收集个人信息、获得授权同意所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但立法和司法需要"加强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的引导"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推开的宽度等于"分级同意 × 训练阶段弱化同意 × 删除权+限制权复合 × 最小权限 × PIA 强制 × 智能体高风险节点人工确认"的交集。
一、修订的方法论:从命令控制转向包容审慎
法治网的论述给出了修订的方法论底座:
⚖️ "应当从命令控制型规制转向包容审慎规制,从单纯地依靠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规制,到兼顾法律、伦理、技术标准等多元规范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性规制。迈向包容审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包括拓展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改造告知同意机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最高法亓蕾的"宽进严出"是训练数据制度的修法总思路:
💡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可以采取'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输入端'构建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在人工智能应用'输出端'采取较为严格的制度设计,兼顾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保护。"
修订的两个总原则:
- 阶段差异:训练阶段包容审慎(拓展合法性基础、改造同意机制),部署/运行阶段严格保护(防范输出侵害、赋予选退机制)
- 风险分级:按信息敏感度、处理方式、场景风险差异化配置义务,替代"一刀切"的统一规则
二、六大修订方向
方向一:拓展训练阶段的合法性基础——普通信息默示同意,敏感信息明示同意
这是修订中最具实质性突破的条款。黄锫的立法建议提供了可操作方案:
📌 "通过立法设定开发者使用普通个人信息进行大模型预训练的'默示同意'规则,同时保留开发者使用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大模型预训练的'明示同意'规则……只要信息主体没有作出特别的例外声明,都默认其同意自身的普通个人信息被开发者用于大模型预训练活动。但对于更有可能涉及信息主体人格权的敏感个人信息,则仍然应当坚持'明示同意'规则。"
高富平的进一步论证:
"在训练阶段,弱化个人同意,在部署和应用阶段应当严格'个保法'合规,防范输出结果对个人隐私侵害,对个人识别性的应用应当向个人提供选退机制……个人信息用于AI模型训练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但在部署和应用阶段贯彻'个保法'精神。"
修订落点:
- 第 13 条增补:明确"为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处理普通个人信息,可基于个人未明确拒绝的默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仍须单独明示同意"
- 第 27 条细化:将"合理范围"界定为"不侵害信息主体人格权的底线"——避开不确定概念的正面解释,通过底线界定提升可操作性
- 配套机制:建立 opt-out 登记与识别义务,AI 开发者必须识别并尊重 robots.txt、ai.txt、元数据等机器可读的保留声明
边界守住: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企业仍须在研发项目启动前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可溯、授权明确、处理留痕,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方向二:改造告知同意机制——分级分类 + 动态同意
人民网理论频道给出的最具操作性的修订框架:
💡 "区分不同信息的保护边界和保护方式。对个人普通信息,获得信息主体默示同意;个人敏感信息,需要获得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人脸信息、金融信息等识别特征、私密特征强的信息,需要获得信息主体明确的书面同意。告知方式不仅应当简洁、明晰、容易理解,而且如后续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训练、人机交互等用途还应明示告知,对于可能改变数据处理范围或向其他机构提供的情形,则需动态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进行二次授权确认。"
修订的四个具体动作:
- 三级同意梯度法定化:普通信息默示同意、敏感信息明示/单独同意、生物识别等强私密信息书面同意——写入《个保法》修订案
- 动态同意机制: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变更(特别是用户输入转为训练数据)时,必须触发二次授权确认
- 泛知情同意与动态知情同意:医药等领域 AI 研发具有持续性,传统一次性授权难以覆盖 model 训练、算法优化及适应证拓展等后续活动,国际科研已探索 Broad Consent 和 Dynamic Consent 机制 ,我国修订时应予以吸收
- 持续披露义务:隐私政策之外,在对话界面显著位置对个人信息收集类别作简明列举;智能体调用第三方工具、跨境记忆库时实时告知
方向三:删除权重构——"删除权 + 限制权"并举的复合架构
光明日报的论述是这次修订最具理论创新的部分:
⚖️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采取了接近'删除本质论'的立场,将权利的核心权能限定于'删除'这一单一行为模式,而大模型参数化、不可逆的技术机理,使这一履行方式与其规范目标之间丧失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破解之道不在于维系技术上无法兑现的履行方式,而在于回溯权利本源。以'被遗忘'为规范目标,个人信息删除权应当突破单一的'删除'模式,扩展为'删除权'与'限制权'并举的复合权利架构。"
修订的核心条款设计:
第 47 条修订方向:
- 数据可定位的应用层:延续删除义务,提供者应当删除可定位的记忆与缓存
- 信息已被参数化吸收的基础模型层:转向限制义务——限制访问、限制使用、限制生成、限制传播的四维权能,实现与删除"功能等同"的保护效果
- 配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更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面向个案的限制化替代履行程序
机器遗忘的法律支撑:
- 法中应明确"机器遗忘(Machine Unlearning)"作为删除权的技术实现路径之一
- 要求提供者可验证地证明遗忘效果(通过对抗性探测、成员推断攻击测试)
- 精确遗忘不可行时,限制权功能等同保护即视为履行
方向四:从"最小必要"转向"最小权限"——智能体场景的专项修订
腾讯网对 AI 智能体的研究揭示了修订的关键增量:
⚠️ "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停留于简单增加告知频次或者强化同意,而需要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回应。首先,对于涉及身份信息调用、支付授权、对外发送个人资料、生成对个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的判断结果等高风险事项,应当建立关键节点人工确认机制。其次,应当推动治理由'最小必要'转向'最小权限',对权限治理进一步细化,形成分阶段授权、分层级开放、分场景隔离的运行机制。"
修订的 ASI 专项条款:
- 最小权限原则法定化:替代/补充"最小必要",要求智能体系统按任务、按节点、按场景分配最小权限
- 关键节点人工确认:身份信息调用、支付授权、对外发送个人资料、生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判断结果——必须人工确认
- 自动化决策权的重构:传统"拒绝自动化决策权"在智能体场景下面临失灵(要求排除自动化决策则服务无法展开),修订应转向"关键节点人工确认 + 用户最终决策权 + 行为围栏"的复合机制
- 行为围栏义务:感知、决策、执行环节建立权限管控,智能体执行操作不得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方向五:PIA 强制化与全流程可追溯
人民网理论频道强调:
💡 "促进数据信息的合规流通,实现知情同意等全流程的可追溯式监管。"
法治网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是修法三大抓手之一 。
修订的 PIA 条款强化:
- 强制触发场景扩容:大规模训练数据处理、智能体自主决策、跨境调用、第三方工具接入——均强制 PIA
- PIA 内容法定化: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校验、匿名化效果持续评估、重识别风险测试、智能体权限边界评估、跨境调用影响评估
- 全流程可追溯:训练数据溯源台账、智能体调用日志、决策链路留痕——日志留存不少于 6 个月
- 第三方审计与红队测试:合规模式向"动态验证"演进,依托第三方审计、红队测试与自动化探针实现常态化安全评估
方向六:举证责任倒置与救济路径细化
人民网理论频道明确:
📌 "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细化司法程序,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权益救济的法律路径更加有效。"
修订的救济条款:
- 过错推定强化: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个保法》第 69 条基础上进一步强化)
- 举证责任倒置:AI 提供者需自证已尽到合规义务(数据来源合法、匿名化有效、权限管控到位、删除/限制义务履行)
- 集体诉讼与公益诉讼:针对大规模训练数据侵权的群体性救济机制
- 技术中立的抗辩限制:不得以"技术不可行"或"模型自主性"免责,必须落实到人类控制主体
三、配套修订:与《人工智能法》的协同
《个保法》修订不是孤立的,必须与未来《人工智能法》协同:
修订领域 | 《个保法》修订要点 | 《人工智能法》配套 |
|---|
训练数据 | 普通信息默示同意、敏感信息明示同意 | 训练数据法定许可 + opt-out 尊重 | 同意机制 | 分级分类 + 动态同意 | 智能体决策三分法 | 删除权 | 删除权 + 限制权复合架构 | 机器遗忘技术标准 | 最小必要 | 最小必要 + 最小权限 | 行为围栏 + 权限管控 | PIA | 强制触发场景扩容 | 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 | 跨境 | 阈值框架 + 智能体动态跨境治理 | 数据出境与模型出境并行 | 责任分配 | 过错推定 + 举证责任倒置 | 研发者、部署者、用户、平台精细化归责 |
四、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治理升级
2026 年 8 月中国金融新闻网报道的《征求意见稿》动向提供了修订的最新锚点 :
💡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要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 6 个月内成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中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且负责人由外部成员担任。"
修订落点:
- 大型 AI 模型提供者(关基运营者级别)强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从"咨询角色"变为"实质性的公司治理角色"——可参与重大个人信息处理决策,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合规意见的,可直接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 监管协同:"一次检查,多部门共享"原则,统一监管入口、统一基础材料、统一检查结果、统一整改口径
五、简短的结论
AGI/ASI 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订方向,是在"最小必要"这一基本理念下,通过"拓展训练阶段合法性基础、改造分级动态同意机制、重构删除权为删除+限制复合架构、从最小必要转向最小权限、PIA 强制化与全流程可追溯、举证责任倒置"六大修订,完成从"命令控制型规制"向"包容审慎规制"的范式转换 。
⚠️ 必须正视的六点:
- 训练阶段弱化同意、部署阶段严格保护是修订的总思路——普通个人信息默示同意、敏感个人信息明示/单独同意
- 删除权必须重构为"删除+限制"并举——基础模型层参数化吸收的信息转向限制访问、使用、生成、传播的四维权能
- "最小必要"需转向"最小权限"——智能体场景下分阶段授权、分层级开放、分场景隔离
- 高风险节点人工确认是智能体修订的硬性新增——身份信息调用、支付授权、对外发送个人资料、重大影响的判断结果
- PIA 强制化与全流程可追溯是修订的核心配套——训练数据溯源、智能体调用日志、决策链路留痕
- 举证责任倒置是救济路径的关键——AI 提供者自证合规,不得以"技术不可行"或"模型自主性"免责
《个保法》修订的六大方向,中国法与比较法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路标:人民网理论频道是知情同意与最小必要理念的修订基调 ,最高法亓蕾"宽进严出"是训练数据制度的总思路 ,法治网"包容审慎规制"是方法论底座 ,黄锫的"普通信息默示同意、敏感信息明示同意"是可操作的条款方案 ,光明日报"删除权+限制权"是删除权重构的理论锚点 ,腾讯网"最小必要转向最小权限+高风险节点人工确认"是智能体场景的专项增量 ,2026 年《征求意见稿》的大型处理者监督委员会是治理升级的最新实践 。在这七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够获得全生命周期的法治保障——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主",而是因为人类在立法修订中落实了"阶段差异、风险分级、删除+限制、最小权限、PIA 强制、举证责任倒置"的修法义务。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个人信息自决权"在算法时代的坚守与"包容审慎规制"的精细设计本身,才是 ASI 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论层面的真实归宿——不是让 ASI "自己负责",而是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个保法》修订的六大方向下,通过分级同意、动态同意、删除+限制复合权、最小权限、PIA 强制、举证责任倒置,兑现"个人信息自决"这一人格权益在算法时代的实质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