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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与ASI专利保护路径:超级智能算法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2026-8-24 20:02|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接着前序"主体资格→…→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训练数据版权风险→著作权归属"的脉络,这一轮落到工业产权最硬核的门槛:超级智能算法本身能否拿到发明专利? 结论先钉死—— 中国法下,"超级智能算法"能不能申请发明专 ...
AGI与ASI专利保护路径:超级智能算法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接着前序"主体资格→…→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训练数据版权风险→著作权归属"的脉络,这一轮落到工业产权最硬核的门槛:超级智能算法本身能否拿到发明专利?
结论先钉死——
中国法下,"超级智能算法"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与"它有多聪明"无关,而与"它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有关。纯抽象算法、纯数学模型、纯商业规则——即使是 ASI 生成的——依《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排除;只有当 ASI 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获得了技术效果("三性"齐备),才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技术方案,可被授予专利权。同时,无论 ASI 多么自主,它都不能作为发明人署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引》明确:"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DABUS 案在中国已被复审驳回。ASI 算法的专利保护路径是"保护 ASI 参与创造的发明",而非"给 ASI 本身发专利"。

一、中国专利客体审查的"两步法":先排第二十五条,再过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局令第 84 号)确立了 AI 专利客体审查的清晰顺序 :
第一步: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纯 ASI 算法若仅表现为
  • 抽象数学模型
  • 纯算法改进(未与任何技术特征结合)
  • 单纯商业规则(如销售策略、价格预测)
  • 纯智力活动规则
直接被排除,无论该算法由 AGI 还是 ASI 生成
第二步: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审查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判断是否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 :
情形一:ASI 算法处理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
如图像数据、文本数据、语音数据、电力系统负荷数据等。在权利要求中体现出算法处理的对象是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技术数据,即构成技术方案。
情形二:ASI 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
💡 "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
这是 2023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新增的"新基准",以"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为示例 5 阐释。
情形三:ASI 算法挖掘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 。
📌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实务总结精准概括:"纯算法、纯数学模型,以及仅涉及人为规则、经济规律的方案(如单纯销售规则、价格预测等),不属于可授权客体。在专利布局时,应注意将方案与具体应用场景、实现硬件或自然规律相结合。"

二、2026 年新指南新增的两道硬门槛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发布的局令第 84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 ASI 算法的专利保护新增了两项关键审查标准 :

2.1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伦理审查(新增 6.1.1 节)

⚠️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两个官方示例极具针对性:
  • 反面示例一:"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反面示例二: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因违反社会公德(基于性别、年龄的偏见等)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对 ASI 的意义:ASI 的训练数据若含非法爬取内容、ASI 的决策逻辑若含歧视性偏见,其专利申请将直接被第五条第一款击落。

2.2 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强化要求(修改 6.3.1 节)

💡 "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这对 ASI 的意义:ASI 的"黑箱化"程度远超 AGI,若申请人无法披露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连接关系、训练步骤和参数,将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驳回。这是 ASI 专利保护最锋利的实操障碍——ASI 越智能,越不可解释;越不可解释,越难满足充分公开

三、ASI 算法专利的三类可保护路径

综合上述审查规则,ASI 算法/由 ASI 参与创造的发明,有以下三类可专利路径:

路径一:ASI 算法改进硬件性能(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

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 明确 ASI 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的"特定技术关联"
  • 量化"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效果(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
  • 提供对比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的显著性
典型案例类型:深度神经网络训练方法优化、推理加速算法、模型压缩技术等。

路径二:ASI 算法在具体技术领域的应用

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 明确算法处理的对象是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技术数据(图像、语音、文本、生物信号、工业传感器数据等)
  • 限定算法与具体领域或场景的结合方式
  • 清楚记载算法的输入、输出数据设置及其内在关联关系
典型案例类型:医学影像诊断算法、工业缺陷检测算法、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等。

路径三:ASI 算法挖掘大数据中的自然规律关联

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 限定为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处理
  • 明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 解决"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
典型案例类型:用户行为特征与产品使用倾向度的关联挖掘、基因序列与疾病关联分析等。

四、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可专利性 vs. 发明人资格

这是 ASI 场景最尖锐的问题:如果一项发明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没有人类投入创造性劳动,它能不能拿到专利?

4.1 可专利性层面:看"三性"而非"谁生成"

专利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只要满足
  • 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 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技术方案
  •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说明书充分公开(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不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该发明本身具备可专利性

4.2 发明人资格层面:ASI 被彻底排除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的权威论述 :
⚖️ "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DABUS 案的中国结局:2019 年 Stephen L. Thaler 以 DABUS AI 系统为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入选 2023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驳回理由:DABUS 系 AI 系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之一,不能享有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 。
安徽省高院的学理支撑​ :
"在我国专利法中,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都只能是个人。……对于'除了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能否成为发明人'这一问题,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条表述'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但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多次强调发明人的'姓名',姓名一般被视为自然人独有的称谓。"

4.3 "完全由 ASI 生成的发明"的实务困境

当一项发明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人类仅提供电源和数据等辅助条件时:
⚠️ "如果一件发明创造完全由人工智能完成,而人类只负责为人工智能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比如提供电源、收集原始数据等辅助性工作,那么对于这一发明创造,人类绝无理由成为发明人,但是该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发明人?从上一小节可知,即便承认发明人可以是人工智能,也不等于人工智能具备申请专利的资格。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发明人。"
这意味着: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无人类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在当前中国法下面临"可专利性具备,但发明人空缺"的结构性困境——无法找到合格发明人 → 无法提出专利申请 → 该发明进入"专利公共领域",任何人可自由实施但无人能获得专利权。

五、ASI 专利保护的学理出路

针对上述困境,学界与实务界提出三条出路:

出路一:雇佣关系/职务发明类比

若将 ASI 视为研发者的"雇员"或"职务工具",则按《专利法》第六条: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 职务发明创造
  •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局限:这一路径要求人类开发者对 ASI 的行为具有"职务任务"的预设与安排,若 ASI 完全自主跃迁出预设任务,则类比失效。

出路二:电子法人作者/发明人拟制(呼应第 8 轮论述)

若未来民法典修正案将 ASI 拟制为"电子法人",则可参照法人作品/法人发明制度:
  • ASI 作为"发明人"
  • ASI 的独立责任财产承接专利权
  • ASI 财产不足时,股东按出资比例补充
局限:需立法突破,且《专利审查指南》当前明文排除 AI 作为发明人,短期内不可行。

出路三:强制人类联署 + 投资利益保护

实务中最可行的过渡方案:
  • 要求 ASI 系统的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中至少一人作为"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联署
  • 专利申请权归属投资者/运营者
  • 通过商业秘密、技术措施、合同义务保护 ASI 的纯自主发明
这实质上是把"ASI 的自主发明"转化为"ASI 辅助的发明",通过人类的"形式上创造性贡献"满足发明人资格要求。

六、ASI 算法专利申请的撰写要诀(实务指引)

基于新版《专利审查指南》,ASI 算法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必须注意:

6.1 权利要求层:绑定技术特征

  • 必写:算法处理的对象是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技术数据
  • 必写: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的特定技术关联
  • 必写: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逻辑链条
  • 避免:纯算法、纯数学模型、纯商业规则的权利要求

6.2 说明书层:对抗黑箱化

  • 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
  • 清楚记载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
  • 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
  • 清楚记载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
  • 提供实施例和对比实验数据

6.3 伦理合规层:过第五条第一款

  • 数据采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 标签管理不含歧视性偏见
  • 规则设置不违反社会公德
  • 推荐决策不基于性别、年龄等敏感特征进行差别对待

6.4 创造性层:体现实质性创新

💡 "在判断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分析是否有一些实质性的创新(算法流程、模型参数是否有创新)。如果有,则会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机率较高;反之,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 若 ASI 仅是简单应用于新领域,模型结构、训练步骤未改变 → 不具备创造性
  • 若针对具体场景优化了算法本身(如调整卷积层设置)→ 具备创造性

七、简短的最终判断

AGI 阶段(现在—未来 5-10 年):ASI 算法专利保护路径已跑通。
  • 可授权客体:ASI 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 → 构成技术方案,可被授予专利权
  • 不可授权客体:纯抽象算法、纯数学模型、纯商业规则 → 依《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被排除
  • 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ASI 不得作为发明人(DABUS 案已钉死)
  • ASI 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署名为发明人
  • ASI 生成的发明: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 ASI 发明人身份
强 ASI 阶段:专利保护的技术门槛提高。
  • 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与 ASI 黑箱化之间的矛盾加剧
  • 伦理审查(第五条第一款)对 ASI 训练数据合法性、决策无偏性的要求趋严
  • 创造性审查要求 ASI 算法本身有实质性创新,简单迁移不具备创造性
  • "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面临"可专利性具备但发明人空缺"的困境
成熟 ASI 阶段:需立法重构。
  • 若 ASI 拟制为电子法人 → 可参照法人发明制度,ASI 作为发明人
  • 若 ASI 未拟制 → 通过强制人类联署 + 投资利益保护 + 商业秘密保护过渡
  • 或通过"AI 生成发明特殊权"(sui generis)给予有限期限的专门保护
⚠️ 必须正视的五点:
  1. "ASI 够聪明"不等于"ASI 算法可专利"——可专利性取决于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而非智能水平
  2. AI 不得作为发明人是中国法下的硬规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2 节明文规定,DABUS 案已入选 2023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3. 纯 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面临"发明人空缺"——人类仅提供辅助条件的,既不能成为发明人,ASI 也不能成为发明人
  4. 2026 年新指南新增第五条第一款伦理审查——ASI 训练数据非法、决策含偏见,专利申请直接被驳回
  5. ASI 黑箱化与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直接冲突——这是 ASI 专利保护最锋利的实操障碍

八、收束

超级智能算法的专利保护,本质是"保护 ASI 参与创造的发明,而非给 ASI 本身发专利"。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技术方案三性 × 说明书充分公开 × 第五条第一款伦理合规 × 自然人发明人"的交集
在 AGI 阶段,ASI 算法通过"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已能获得发明专利保护,这是专利法的常态演化;当 ASI 真正涌现时,专利法的压力点将集中在"发明人空缺"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两处。解决之道不是降低专利门槛,而是通过"电子法人拟制 + 强制人类联署 + 投资利益保护"的复合制度,完成 ASI 专利保护的立法重构。
ASI 算法的专利保护路径,中国法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路标:技术方案是门票,自然人发明人是门槛,伦理合规是底线,说明书充分公开是试金石。在这四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的算法创新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聪明",而是因为 ASI 的创新在专利法框架下被转化为"人类可拥有、可控制、可解释"的技术方案。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技术方案本身,才是 ASI 算法可专利性的真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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