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专利保护路径:超级智能算法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接着前序"主体资格→…→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训练数据版权风险→著作权归属"的脉络,这一轮落到工业产权最硬核的门槛:超级智能算法本身能否拿到发明专利?
结论先钉死——
一、中国专利客体审查的"两步法":先排第二十五条,再过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局令第 84 号)确立了 AI 专利客体审查的清晰顺序 :
第一步:按《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纯 ASI 算法若仅表现为:
→ 直接被排除,无论该算法由 AGI 还是 ASI 生成。
第二步: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审查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判断是否满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 :
情形一:ASI 算法处理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
如图像数据、文本数据、语音数据、电力系统负荷数据等。在权利要求中体现出算法处理的对象是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技术数据,即构成技术方案。
情形二:ASI 算法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
这是 2023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新增的"新基准",以"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为示例 5 阐释。
情形三:ASI 算法挖掘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 。
二、2026 年新指南新增的两道硬门槛2025 年 11 月 10 日发布的局令第 84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 ASI 算法的专利保护新增了两项关键审查标准 :
2.1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伦理审查(新增 6.1.1 节)
两个官方示例极具针对性:
这对 ASI 的意义:ASI 的训练数据若含非法爬取内容、ASI 的决策逻辑若含歧视性偏见,其专利申请将直接被第五条第一款击落。
2.2 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强化要求(修改 6.3.1 节)
这对 ASI 的意义:ASI 的"黑箱化"程度远超 AGI,若申请人无法披露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连接关系、训练步骤和参数,将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驳回。这是 ASI 专利保护最锋利的实操障碍——ASI 越智能,越不可解释;越不可解释,越难满足充分公开。
三、ASI 算法专利的三类可保护路径综合上述审查规则,ASI 算法/由 ASI 参与创造的发明,有以下三类可专利路径:
路径一:ASI 算法改进硬件性能(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典型案例类型:深度神经网络训练方法优化、推理加速算法、模型压缩技术等。
路径二:ASI 算法在具体技术领域的应用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典型案例类型:医学影像诊断算法、工业缺陷检测算法、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等。
路径三:ASI 算法挖掘大数据中的自然规律关联权利要求撰写要点:
典型案例类型:用户行为特征与产品使用倾向度的关联挖掘、基因序列与疾病关联分析等。
四、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可专利性 vs. 发明人资格这是 ASI 场景最尖锐的问题:如果一项发明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没有人类投入创造性劳动,它能不能拿到专利?
4.1 可专利性层面:看"三性"而非"谁生成"专利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ASI 自主生成的发明,只要满足:
→ 该发明本身具备可专利性。
4.2 发明人资格层面:ASI 被彻底排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中心的权威论述 :
DABUS 案的中国结局:2019 年 Stephen L. Thaler 以 DABUS AI 系统为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入选 2023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驳回理由:DABUS 系 AI 系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之一,不能享有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 。
安徽省高院的学理支撑 :
4.3 "完全由 ASI 生成的发明"的实务困境当一项发明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人类仅提供电源和数据等辅助条件时:
这意味着:完全由 ASI 自主生成、无人类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在当前中国法下面临"可专利性具备,但发明人空缺"的结构性困境——无法找到合格发明人 → 无法提出专利申请 → 该发明进入"专利公共领域",任何人可自由实施但无人能获得专利权。
五、ASI 专利保护的学理出路针对上述困境,学界与实务界提出三条出路:
出路一:雇佣关系/职务发明类比若将 ASI 视为研发者的"雇员"或"职务工具",则按《专利法》第六条:
局限:这一路径要求人类开发者对 ASI 的行为具有"职务任务"的预设与安排,若 ASI 完全自主跃迁出预设任务,则类比失效。
出路二:电子法人作者/发明人拟制(呼应第 8 轮论述)若未来民法典修正案将 ASI 拟制为"电子法人",则可参照法人作品/法人发明制度:
局限:需立法突破,且《专利审查指南》当前明文排除 AI 作为发明人,短期内不可行。
出路三:强制人类联署 + 投资利益保护实务中最可行的过渡方案:
这实质上是把"ASI 的自主发明"转化为"ASI 辅助的发明",通过人类的"形式上创造性贡献"满足发明人资格要求。
六、ASI 算法专利申请的撰写要诀(实务指引)基于新版《专利审查指南》,ASI 算法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必须注意:
6.1 权利要求层:绑定技术特征
6.2 说明书层:对抗黑箱化
6.3 伦理合规层:过第五条第一款
6.4 创造性层:体现实质性创新
七、简短的最终判断AGI 阶段(现在—未来 5-10 年):ASI 算法专利保护路径已跑通。
强 ASI 阶段:专利保护的技术门槛提高。
成熟 ASI 阶段:需立法重构。
八、收束超级智能算法的专利保护,本质是"保护 ASI 参与创造的发明,而非给 ASI 本身发专利"。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技术方案三性 × 说明书充分公开 × 第五条第一款伦理合规 × 自然人发明人"的交集。
在 AGI 阶段,ASI 算法通过"与具体技术领域结合"已能获得发明专利保护,这是专利法的常态演化;当 ASI 真正涌现时,专利法的压力点将集中在"发明人空缺"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两处。解决之道不是降低专利门槛,而是通过"电子法人拟制 + 强制人类联署 + 投资利益保护"的复合制度,完成 ASI 专利保护的立法重构。
ASI 算法的专利保护路径,中国法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路标:技术方案是门票,自然人发明人是门槛,伦理合规是底线,说明书充分公开是试金石。在这四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的算法创新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聪明",而是因为 ASI 的创新在专利法框架下被转化为"人类可拥有、可控制、可解释"的技术方案。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技术方案本身,才是 ASI 算法可专利性的真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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