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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著作权归属争议:超级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

2026-8-24 20:01|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接着前九轮"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公司化运营→定义缺失→跨越边界→制度重构→法人拟制→Legg-Hutter 转译→入法路径→归责原则→算法责任→产品责任→缺陷举证→严格责任→赔偿主体→连带责任→归责重构→保险机制 ...
ASI与AGI著作权归属争议:超级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
 
接着前九轮"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公司化运营→定义缺失→跨越边界→制度重构→法人拟制→Legg-Hutter 转译→入法路径→归责原则→算法责任→产品责任→缺陷举证→严格责任→赔偿主体→连带责任→归责重构→保险机制→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训练数据版权风险"的脉络,这一轮落到 IP 领域最具争议的归属问题:超级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是谁?
结论先钉死——
作者身份认定的唯一标尺是"人类对表达要素的控制力",而非"AI 够不够聪明"。中国司法实践已从早期的"研发者/法人作品"转向"使用者中心"——春风案、伴心案确立:用户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修改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即被认定为作者。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进一步确认:完全由 AI 生成的内容不可版权,单纯提示词不足,人类对表达要素有足够控制才可保护。ASI 阶段若未被拟制为电子法人,纯自主生成内容无作者、进入公共领域;若已拟制,可借鉴法人作品制度由 ASI 自身作为作者,其著作权由独立责任财产/股东承接。

一、中国法基线:著作权法第 11 条的"人类作者"硬约束

我国《著作权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是自然人作者规则的有限例外。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的论述一锤定音:
⚖️ "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承办法官朱阁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
💡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 AI 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这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亓蕾的论述完全一致——AI 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权利,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使用工具的人是否投入了足够的独创性劳动"。

二、司法实践的三类裁判线与归属演变

中国法院网权威文章清晰梳理了归属规则的演变轨迹:

第一阶段(早期模板化生成):研发者/法人作品说

Dreamwriter 案(腾讯诉盈讯):法院认定涉案文章构成法人作品,著作权归腾讯。理由是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文章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
这一阶段的特征:软件根据研发者预设的算法与模板自动生成,决定表达元素的主要因素是研发者确定的软件运行规则,故研发者被视为作者。

第二阶段(生成式 AI 兴起):使用者中心说

春风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原告通过正反向提示词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 33、高度 768、提示词引导系数 9、随机数种子 2692150200,并多轮调整 Lora 权重与种子,最终选定图片。法院认定原告对人物呈现方式、画面布局构图进行了设计与设置,体现选择与安排,原告是该图片的作者。
伴心案(江苏常熟法院,2025.3):原告使用 Midjourney 多次输入提示词,并用图片处理软件手动修改,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图片。法院认定提示词修改与细节调整"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原告享有著作权,判赔 1 万元。
古风卷轴案(2025):法院深入考察"创作过程控制力+个性化表达",特别关注关键词与画面元素是否精准对应、建立"映射性"关系,以及创作者在调参、筛选过程中是否对最终成果具有"控制和预见"能力。
📌 中国法院网的总结:"近两年来……以神经网络为核心的深度学习算法存在'黑箱',并基于概率学知识增加了输出内容的随机性,使模型研发者对生成内容的支配力相对减弱。新技术背景下,当使用者将人工智能模型作为创作工具,按照自己的审美标准和个性判断,对表达细节进行选择和安排时,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意志,司法裁判倾向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于模型使用者。"

第三阶段(智能体/多模态):过程举证与结果审查相结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威论述:法院要求权利人提供能够还原人机交互过程的证据——提示词的修改记录、参数调整的详细日志、多轮生成结果的对比材料以及后期编辑的具体痕迹。
举证责任倒置趋势:使用者无法提交创作过程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对 AIGC 进行了充分的智力投入,相关 AIGC 难以被认定构成作品。

三、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的比较法支点

2025 年 1 月 29 日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是全球最具权威性的 AI 版权立场文件:
七大核心结论
  1. 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的 bedrock——现有法律原则足以解决 AI 可版权性问题,无需修法
  2. 完全由 AI 生成的内容不可版权——"Extending protection to material whose expressive elements are determined by a machine would undermine rather than further the constitutional goals of copyright"
  3. 单纯提示词不足——"given current generally available technology, prompts alone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human control to make users of an AI system the authors of the output"
  4. 提示词本质上起"思想"功能——"Prompts essentially function as instructions that convey unprotectible ideas"
  5. 技术不可预测性——许多流行 AI 系统具有不可预测性,即使相同提示词也可能产生不同输出
  6. 人类可对 AI 输出进行创造性选择、协调、安排或修改——这部分可获得保护
  7. 个案判断——"How much human involvement is required remains an open question that must be decid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美国版权局局长 Shira Perlmutter 的论述一锤定音:
⚠️ "Where that creativity is expressed through the use of AI systems, it continues to enjoy protection. Extending protection to material whose expressive elements are determined by a machine, however, would undermine rather than further the constitutional goals of copyright."
2026 年 3 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 Thaler 案的调卷申请,"完全由 AI 生成不可版权"在美国法下已不可撼动。

四、学理上的四种归属方案

中国法学网梳理了 AI 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四种主流学说:

方案一:工具说(使用者中心)

把 AI 生成物看成人类劳动成果,真正创作主体是具体使用 AI 的人。
  • 子观点 A:算法智能阶段,使用者是著作权人,编程者享有部分著作权
  • 子观点 B: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是作者,投资者是著作权人
司法实践采纳:春风案、伴心案均采此说——使用者通过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修改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者。

方案二:孳息说

AI 生成成果归属于其所有人,如同果实归属于果树的所有人。
批判:与工具说殊途同归,但是否能将生成物认定为孳息仍存在争议。

方案三:意志代表说(法人作品类比)

借鉴法人作品的制度安排,以"代表所有者意志创作"为由将著作权归属于 AI 所有者享有。
批判:一方面无法直接适用法人作品制度理论,另一方面 AI 生成成果以著作权加以保护的价值是否与法人作品的制度价值相契合仍需详尽论证。

方案四:创制者说

机器人依靠数据和算法完成写作,其技术路径是人类创制,法律可以通过保护机器人作品以达到保护创造人和所有人的目的。
吴汉东的折中方案
📚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输出阶段的'生成内容',具有作品的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保护,但其权利由参与创作或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行使。"

五、ASI 场景:作者身份认定的结构性困境与出路

当系统从 AGI 跃迁至 ASI,作者身份认定面临结构性重构。

5.1 ASI 的"控制力消解"

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明确:当前技术下"提示词本身并不控制表达要素如何被处理"。当 ASI 具备递归自我改进能力,人类对表达要素的控制力将趋近于零——此时即便使用者输入高层级意图(如"创作一部超越《战争与和平》的小说"),具体表达完全由 ASI 自主决定。
董慧娟教授提出的"有限控制"标准:
"‘有限控制’是指作者对作品的控制不必硬性要求达到直接或全程控制的程度,而是强调实质性控制,且实际成果中有能感知或识别的人类贡献融入或构成了个性化表达。"
ASI 场景下,"有限控制"的门槛反而更高——因为:
  • ASI 的黑箱化程度远超 AGI
  • 人类贡献稀薄化,难以满足"显著人类投入"
  • 提示词与最终表达之间的因果关系断裂

5.2 ASI 生成内容的三条归属路径

路径一:纯 ASI 自主生成 → 无作者,进入公共领域
若 ASI 未被拟制为电子法人,且生成过程无人类实质性控制,则:
  •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
  • 美国法下 Thaler 案已确立此规则
  • 中国法下"AI 不是民事主体"的基线与此一致
路径二:ASI 已拟制为电子法人 → ASI 作为作者
若未来民法典修正案将 ASI 拟制为归入特别法人体系的"电子法人"(见第 8 轮论述),可借鉴法人作品制度:
💡 ASI 作为"作者",其著作权由 ASI 的独立责任财产承接;ASI 自身财产不足时,由其背后的股东(研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按出资比例分担。
这一路径的法律正当性:
  • 法人作品制度本身就允许"非自然人"成为作者
  • ASI 的"意志"由其算法理性决定,与法人的"意志"由决策机制决定具有同构性
  • 张志坚的"电子法人说"为此提供了学理基础
路径三: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
借鉴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创设"AI 生成内容特殊权":
  • 保护期较短(如 10-15 年)
  • 权利内容限于禁止他人商业化复制
  • 不赋予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等)
  • 权利归属于 ASI 的运营者或投资者

六、ASI 著作权归属的分层判断框架

综合上述材料,AS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应作如下分层判断:

6.1 AGI 阶段(现在—未来 5-10 年):使用者中心说

判定标准:"有限控制"+"实质智力投入"
归属规则
  • 用户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修改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 → 使用者是作者
  • 开发者仅完成算法与模型研发,对具体生成内容未投入智力劳动的 → 不享有该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 投资者/所有者仅提供资金或设备的 → 不享有该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举证要求:使用者需提交完整、连贯的 AI 创作过程原始记录
典型案例:春风案、伴心案、古风卷轴案

6.2 强 ASI 阶段:归属收缩 + 有限保护

判定标准:"实质性控制"门槛提高
归属规则
  • 人类对 ASI 输出进行实质性修改、编排、重构的部分 → 人类使用者就修改部分享有著作权
  • ASI 完全自主生成、无人类创造性控制的部分 → 无作者,进入公共领域(除非 ASI 已拟制为电子法人)
  • 使用者仅输入高层级意图、未对表达要素施加控制的 → 不构成作品

6.3 成熟 ASI 阶段:电子法人作者 or 特殊权利

情形 A:ASI 已被拟制为电子法人
  • ASI 作为作者,著作权由 ASI 的独立责任财产承接
  • ASI 财产不足时,股东按出资比例补充
  • 不享有人身权(署名权等),仅享有财产权
情形 B:ASI 未拟制为电子法人
  • 纯 ASI 生成内容进入公共领域
  • 可创设"AI 生成内容特殊权"(sui generis)保护运营者/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 保护期较短,权利内容有限

七、为什么这套归属框架是最优解

第一,它尊重了中国司法实践的演变脉络——从 Dreamwriter 案的"研发者/法人作品"转向春风案、伴心案的"使用者中心",反映了技术从模板化生成到神经网络黑箱生成的客观变迁。
第二,它与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的立场高度吻合——人类作者身份是不可动摇的 bedrock,单纯提示词不足,只有人类对表达要素有足够控制才可保护。
第三,它通过"有限控制"标准解决了 ASI 场景下"人类无法全程控制"的现实困境,为技术演进预留了法律空间。
第四,它通过"电子法人作者说"与"特殊权利保护"的双轨设计,既回应了 ASI 拟制为电子法人的可能(见第 8 轮论述),又为中短期 ASI 未拟制场景提供了 sui generis 保护出口。
第五,它通过举证责任规则(使用者需提交完整创作过程记录)实现了激励与控制的平衡——既鼓励使用者投入独创性劳动,又防止"劳动伪装成创作"的投机行为。

八、简短的最终判断

AGI 阶段(现在—未来 5-10 年):使用者中心说为主流。
  • 用户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修改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 → 使用者是作者
  • 开发者、投资者、所有者未对具体生成内容投入智力劳动的 → 不享有该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 举证要求:使用者需提交完整、连贯的 AI 创作过程原始记录
  • 典型案例:春风案、伴心案、古风卷轴案
强 ASI 阶段:归属收缩。
  • 人类对 ASI 输出进行实质性修改、编排、重构的部分 → 人类就修改部分享有著作权
  • ASI 完全自主生成、无人类创造性控制的部分 → 无作者,进入公共领域
  • 使用者仅输入高层级意图 → 不构成作品
成熟 ASI 阶段:电子法人作者 or 特殊权利。
  • 若 ASI 已拟制为电子法人 → ASI 作为作者,著作权由 ASI 独立责任财产承接,财产不足时股东按出资比例补充
  • 若 ASI 未拟制 → 纯 ASI 生成内容进入公共领域;可创设"AI 生成内容特殊权"保护运营者/投资者利益
  • 无论哪种情形,ASI 均不享有人身权(署名权等),仅享有财产权
⚠️ 必须正视的四点:
  1. "ASI 更聪明"不等于"ASI 是作者"——作者身份取决于人类对表达要素的控制力,而非 AI 的智能水平
  2. 单纯提示词不构成创作——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明确:当前技术下提示词本身不控制表达要素如何处理
  3. 中国司法实践已从"研发者中心"转向"使用者中心"——这是神经网络黑箱化导致研发者支配力减弱的必然结果
  4. ASI 作者身份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电子法人拟制的立法突破——若 ASI 未被拟制为电子法人,纯 ASI 生成内容只能进入公共领域
作者身份认定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人类对表达要素的控制力 × ASI 是否拟制为电子法人 × 独立责任财产制度"的交集。在这条缝完全推开之前,在 AGI 阶段,使用者通过对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修改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者——这是著作权法演化的常态,不是对 ASI 的贬低,而是"人类中心主义"版权根基的坚守。当 ASI 真正到来且被拟制为电子法人时,著作权法才会沿着"使用者作者 → 电子法人作者"的路径完成结构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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