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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未来法治图景:超级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与规则重构

2026-8-25 22:30|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4| 评论: 0

摘要: 超级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核心判断只有一句:ASI/AGI 不会成为法律主体,但会成为法律关系的"超级客体"——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框架不动摇,重构的是围绕这一超级客体展开的"义务—归责—证据—协同"四层规则体系 ...
ASI与AGI未来法治图景:超级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与规则重构
 
超级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核心判断只有一句:ASI/AGI 不会成为法律主体,但会成为法律关系的"超级客体"——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框架不动摇,重构的是围绕这一超级客体展开的"义务—归责—证据—协同"四层规则体系。2026 年 7 月王志祥、陈京春在法治网刊发的共识性论述确认:当下所有落地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相关损害责任应由研发、监管、使用的人类主体承担。即便吴贻森提出"行为主体论"作为衔接性理论,也是在"不承认 AI 刑事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为准确认定涉案各人类主体的替代责任提供多主体基础。《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学界共识是走"综合性法律定基调、专项规则管细化、场景规范抓落实"的统分结合路径,而非一步到位制定"AI 宪法"。欧盟 AI 法案 2026 年 8 月 2 日扩大适用,AI 办公室正式获得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执法权;WAICO 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成立,29 国创始成员签署协定——全球法治重构进入"硬法落地 + 国际机制化"的双轨加速期。

一、法律主体边界:人类独享,但"行为主体"概念被打开一道缝

传统法律主体的两根支柱——自然人(具备自由意志与可非难性)和单位(拟制人格,责任最终穿透至自然人)——在 ASI 时代不会被突破,但需要精细回应。
当下定性(2026 年共识):王志祥明确指出,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相关损害责任应由研发、监管、使用的人类主体承担。陈京春认同智能体不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其本质属于人类工具,刑法规制重心仍落在自然人与组织层面。欧盟 AI 法案 decisively rejected "电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hood)。
前瞻开口:行为主体论。吴贻森 2026 年 8 月论文提出:在强人工智能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刑事责任主体论缺乏现实基础,应优先关注人工智能行为主体问题。通过对犯罪主体概念不同层次的分离,在理论上可以探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成为行为主体——以社会行为论为基础,行为时存在自主意识、在社会重要意义上与人类行为具有等效性的人工智能行为,可以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 关键辨析:行为主体 ≠ 刑事责任主体。行为主体论的提出,不是为了赋予 AI 权利,而是为了在人类主体之间更准确地分配替代责任。在立法未承认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对于人工智能行为需要由人工智能背后的主体承担替代责任,基于行为主体论的归责分析有利于更加准确地认定涉案各主体的责任。
未来临界点的诚实判断:如果 ASI 真演化出自主意识与自我驱动的决策能力(即强人工智能实现),现行"自然人+单位"二元主体框架将面临事实性挑战。但即便到那一天,法学界的主流方案也不是赋予 ASI 主体资格,而是:
  • 对物保安处分:对 ASI 系统本身采取"没收模型权重""强制下线""算法重置"等措施
  • 国家责任兜底:由国家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框架承担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跨国管制公约:类似核不扩散条约,把 ASI 本身作为管制对象

二、规则重构的四层展开

第一层:国内综合性立法——"统分结合"而非统一法典

《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其纳入预备审议项目。学界对立法模式的共识:
统分衔接的"中国路径":相较于欧盟主要依托统一风险清单配置监管义务,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宜强调统分结合,构建"综合性法律定基调、专项规则管细化、场景规范抓落实"的整体格局。
  • 综合性立法发挥框架作用:一端衔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既有数字法治体系,另一端统领规则供给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等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
  • 张凌寒指出,体系化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将推动我国 AI 治理从专项规则迈向基础规则的系统集成
价值坐标:综合性立法承担价值整合功能,确立"智能向善"的价值底色——以法治激活创新动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支振锋强调,对于人工智能这样的前沿技术立法,必须采取"急用先行、成熟先立、动态完善"的策略。
重要信号:申卫星明确指出,"立法不会给发展设置路障,而是为创新系上'安全带'"——明确的规则边界和稳定的制度预期,恰恰是激发创新活力的前提。这一定调意味着综合性立法不会是压制性的,而是"发展型法治"框架下的底线约束。

第二层:刑法——"解释论扩容 + 注意义务重构 + 少数增补罪名"

短期够用:现行刑法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实质解释涵摄大部分 ASI 滥用行为。陈京春指出,智能体复杂化因果链条给罪过认定带来挑战,需要分层厘清研发、部署各方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应当主要分配给研发、部署主体,不宜过度苛责普通使用者。
中期增补:皮勇建议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刘宪权、余越洋主张数据资产分置性保护,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场景化专门罪名包括"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非法利用算法操纵罪"。
行为主体论的归责价值:吴贻森指出,行为主体论为相关归责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多主体基础,有助于衔接实行过限、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等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意味着即便 AI 成为"行为主体",归责仍是"基于行为主体论的归责分析"——背后的人类主体承担替代责任。
共犯理论重构:陈京春明确指出,间接正犯、共谋共犯等共犯基础理论面临重构,算法可信透明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归责判断。这是 ASI 时代刑法最具挑战性的重构点。

第三层:民法与行政法——"全生命周期义务 + 可追溯"

民法层面
  • 过错责任原则不变,但"过错"的认定客观化——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 因果关系证明采用"事实因果推定 + 法律因果相当性标准 + 现有技术标准抗辩"分层框架
  • 多主体参与时的责任分散与稀释:区分服务提供者、训练者、数据提供者、用户的各自过错
行政法层面:2026 年国内已密集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伦理前置、分场景规制、专项意见、标准配套、综合立法并行推进"的法治布局:
  • 2026 年 5 月:三部门《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国内首个专门针对 AI-Agent 的顶层政策文件
  • 2026 年 7 月:《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 2026 年 3 月:十部门《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伦理审查设为产品上线前置要求
  • TC260《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 1.0》——我国首个面向 AI 应用全流程的伦理安全实操指引
行政监管范式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风险分级 + 事中持续监测 + 事后快速处置"的全周期监管。

第四层:国际法——"硬法强制基线 + 软法演进水位 + 行业标准底座"

欧盟硬法水位(2026 年 8 月 2 日关键节点)
  • 透明度义务全面生效: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 AI 系统必须告知用户其正在与 AI 互动;深度伪造内容必须标识并带机器可读水印
  • AI 办公室获得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全方位监管职权:调阅技术文档(第 91 条)、评估模型(第 92 条)、责令整改(第 93 条)、开具罚单(第 101 条)
  • 对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先进通用 AI 模型,提供商须履行额外义务,防范网络攻击、模型失控、有害操纵、侵犯基本权利等风险
  • 违规罚则:透明度义务违规最高 1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 3%;禁止类 AI 实践违规最高 3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 7%
  • 高风险 AI 部分义务推迟:独立高风险系统推迟至 2027 年 12 月 2 日;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系统推迟至 2028 年 8 月 2 日
WAICO 机制化(2026 年 7 月 16 日):29 国创始成员在上海签署成立协定,总部永久落户上海,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以人为本原则。WAICO 的核心使命:深化创新合作、推动普惠发展(弥合智能鸿沟)、加强协同共治(协调制定全球通用治理规则与安全标准)。这标志着全球 AI 治理从"论坛对话"向"机制化合作"转型。
2026 WAIC 主席声明 15 条共识中的关键条款直接指向 ASI 法治重构:
  • 第 7 条:确保 AI 始终在人类控制下
  • 第 9 条:AI 智能体必须具有明确界定的决策权限和行为边界、行为追溯和风险预警机制
联合国框架:联合国 AI 独立国际科学小组、AI 治理全球对话正在构建全球共识平台;2024 年 7 月第 78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中国提出、140 多个国家共同提案的"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把 AI 能力建设确立为全球关切。

三、ASI 企业未来法治合规框架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综合性立法前瞻对齐:以《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风向标,预判综合性立法入法后的合规义务变化
  • 欧盟 AI 法案 2026 年 8 月 2 日透明度义务:AI 交互告知、深度伪造标识、机器可读水印
  • 通用 AI 模型提供商义务:技术文档维护、训练数据摘要、系统性风险评估
  • 伦理审查前置:依据十部门《办法》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
  • 决策日志全链路留存:应对民法因果关系证明和行政法合规审计
  • "人在回路"架构硬约束:确保 ASI 在关键决策上保留人类有效监督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 ISO/IEC 42001:2023 认证:作为多法域合规的"证据基座"与"通用护照"
  • 统分结合立法路径适配:综合性法律定基调 + 专项规则管细化 + 场景规范抓落实
  • 行为主体论前瞻防御:基于吴贻森"行为主体论",建立研发、部署、使用各方的分层注意义务体系
  • 共犯理论重构预案:间接正犯、共谋共犯等共犯基础理论的重构应对
  • 高风险 AI 义务准备期利用:2027 年 12 月 2 日和 2028 年 8 月 2 日两个关键节点的合规准备
第三优先(长期演进)
  • WAICO 框架下的规则共建:参与全球 AI 治理规则、安全标准、伦理框架的协调制定
  • "能力阈值监管"硬法化预判:当 ASI 能力接近 AGI 阈值时,监管重心从"用途合规"转向"能力阈值禁止"
  • 跨国监管互认合规中台:以 ISO/IEC 42001 为通用底座,向上适配欧盟 AI 法案、中国综合性立法、美国行政令三套体系
  • 对物保安处分预案:当 ASI 系统表现出超出设计范围的危险行为时的"没收模型权重""强制下线""算法重置"机制
  • 国家责任归因防御: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基础,建立"经营者国籍国、主要营业地国、指挥控制经营活动所在地国"多维度归因防御证据链

简短的结论

超级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不是"AI 成为法律主体"的图景,而是"围绕 AI 这一超级客体重构人类主体义务体系"的图景
  1. 主体边界:人类独享法律主体资格,"自然人+单位"二元框架不动摇;吴贻森"行为主体论"在"不承认 AI 刑事责任主体"前提下,为准确认定各人类主体的替代责任提供多主体基础
  2. 立法路径:中国走"综合性法律定基调、专项规则管细化、场景规范抓落实"的统分结合路径,而非一步到位法典化
  3. 硬法水位:欧盟 AI 法案 2026 年 8 月 2 日透明度义务全面生效,AI 办公室获得对通用 AI 模型提供商的执法权
  4. 国际协同:WAICO 成立标志着全球 AI 治理从"论坛对话"向"机制化合作"转型
  5. 价值锚点:2026 WAIC 主席声明第 7 条"确保 AI 始终在人类控制下"、第 9 条"AI 智能体必须具有明确界定的决策权限和行为边界"——这是 ASI 法治重构的两根钉子
⚠️ 必须正视的一点:ASI 可以改变技术的存在形态与自主程度,但不能改变"人类中心主义"这一法治底座。综合性立法、刑法增补罪名、民法注意义务重构、行政法全生命周期监管、国际法 WAICO 机制化——这五条线 converging 到同一个原点: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通过"义务重构 × 归责精确 × 证据可审计 × 跨国协同"的四维机制,兑现"智能向善"的法治承诺
在"智能爆炸"与"人类中心"之间,法律要做的事不是追上技术,而是在技术之上牢牢握住"主体边界不破、人类控制不失、归责链条不断、国际协同不碎"这四根锚链——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法律主体与规则重构的真问题与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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