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未来法治图景:超级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与规则重构
超级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核心判断只有一句:ASI/AGI 不会成为法律主体,但会成为法律关系的"超级客体"——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框架不动摇,重构的是围绕这一超级客体展开的"义务—归责—证据—协同"四层规则体系。2026 年 7 月王志祥、陈京春在法治网刊发的共识性论述确认:当下所有落地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相关损害责任应由研发、监管、使用的人类主体承担。即便吴贻森提出"行为主体论"作为衔接性理论,也是在"不承认 AI 刑事责任主体"的前提下,为准确认定涉案各人类主体的替代责任提供多主体基础。《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学界共识是走"综合性法律定基调、专项规则管细化、场景规范抓落实"的统分结合路径,而非一步到位制定"AI 宪法"。欧盟 AI 法案 2026 年 8 月 2 日扩大适用,AI 办公室正式获得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执法权;WAICO 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成立,29 国创始成员签署协定——全球法治重构进入"硬法落地 + 国际机制化"的双轨加速期。
一、法律主体边界:人类独享,但"行为主体"概念被打开一道缝传统法律主体的两根支柱——自然人(具备自由意志与可非难性)和单位(拟制人格,责任最终穿透至自然人)——在 ASI 时代不会被突破,但需要精细回应。
当下定性(2026 年共识):王志祥明确指出,当下所有落地应用的 AI 均属无自主意识、无生命感知的弱人工智能,法律层面只能认定为工具,不能赋予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相关损害责任应由研发、监管、使用的人类主体承担。陈京春认同智能体不具备刑事主体资格,其本质属于人类工具,刑法规制重心仍落在自然人与组织层面。欧盟 AI 法案 decisively rejected "电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hood)。
前瞻开口:行为主体论。吴贻森 2026 年 8 月论文提出:在强人工智能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刑事责任主体论缺乏现实基础,应优先关注人工智能行为主体问题。通过对犯罪主体概念不同层次的分离,在理论上可以探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工智能成为行为主体——以社会行为论为基础,行为时存在自主意识、在社会重要意义上与人类行为具有等效性的人工智能行为,可以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未来临界点的诚实判断:如果 ASI 真演化出自主意识与自我驱动的决策能力(即强人工智能实现),现行"自然人+单位"二元主体框架将面临事实性挑战。但即便到那一天,法学界的主流方案也不是赋予 ASI 主体资格,而是:
二、规则重构的四层展开第一层:国内综合性立法——"统分结合"而非统一法典《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其纳入预备审议项目。学界对立法模式的共识:
统分衔接的"中国路径":相较于欧盟主要依托统一风险清单配置监管义务,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宜强调统分结合,构建"综合性法律定基调、专项规则管细化、场景规范抓落实"的整体格局。
价值坐标:综合性立法承担价值整合功能,确立"智能向善"的价值底色——以法治激活创新动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支振锋强调,对于人工智能这样的前沿技术立法,必须采取"急用先行、成熟先立、动态完善"的策略。
重要信号:申卫星明确指出,"立法不会给发展设置路障,而是为创新系上'安全带'"——明确的规则边界和稳定的制度预期,恰恰是激发创新活力的前提。这一定调意味着综合性立法不会是压制性的,而是"发展型法治"框架下的底线约束。
第二层:刑法——"解释论扩容 + 注意义务重构 + 少数增补罪名"短期够用:现行刑法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实质解释涵摄大部分 ASI 滥用行为。陈京春指出,智能体复杂化因果链条给罪过认定带来挑战,需要分层厘清研发、部署各方的安全注意义务;责任应当主要分配给研发、部署主体,不宜过度苛责普通使用者。
中期增补:皮勇建议增设"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刘宪权、余越洋主张数据资产分置性保护,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场景化专门罪名包括"深度伪造信息滥用罪""非法利用算法操纵罪"。
行为主体论的归责价值:吴贻森指出,行为主体论为相关归责理论的适用提供了多主体基础,有助于衔接实行过限、监督过失、信赖原则等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意味着即便 AI 成为"行为主体",归责仍是"基于行为主体论的归责分析"——背后的人类主体承担替代责任。
共犯理论重构:陈京春明确指出,间接正犯、共谋共犯等共犯基础理论面临重构,算法可信透明程度也会直接影响归责判断。这是 ASI 时代刑法最具挑战性的重构点。
第三层:民法与行政法——"全生命周期义务 + 可追溯"民法层面:
行政法层面:2026 年国内已密集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伦理前置、分场景规制、专项意见、标准配套、综合立法并行推进"的法治布局:
行政监管范式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风险分级 + 事中持续监测 + 事后快速处置"的全周期监管。
第四层:国际法——"硬法强制基线 + 软法演进水位 + 行业标准底座"欧盟硬法水位(2026 年 8 月 2 日关键节点):
WAICO 机制化(2026 年 7 月 16 日):29 国创始成员在上海签署成立协定,总部永久落户上海,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以人为本原则。WAICO 的核心使命:深化创新合作、推动普惠发展(弥合智能鸿沟)、加强协同共治(协调制定全球通用治理规则与安全标准)。这标志着全球 AI 治理从"论坛对话"向"机制化合作"转型。
2026 WAIC 主席声明 15 条共识中的关键条款直接指向 ASI 法治重构:
联合国框架:联合国 AI 独立国际科学小组、AI 治理全球对话正在构建全球共识平台;2024 年 7 月第 78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中国提出、140 多个国家共同提案的"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把 AI 能力建设确立为全球关切。
三、ASI 企业未来法治合规框架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第三优先(长期演进):
简短的结论超级智能时代的法治图景,不是"AI 成为法律主体"的图景,而是"围绕 AI 这一超级客体重构人类主体义务体系"的图景:
在"智能爆炸"与"人类中心"之间,法律要做的事不是追上技术,而是在技术之上牢牢握住"主体边界不破、人类控制不失、归责链条不断、国际协同不碎"这四根锚链——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法律主体与规则重构的真问题与真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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