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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国际司法协作:超级智能跨境犯罪的引渡与取证

2026-8-25 22:16|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4| 评论: 0

摘要: ASI/AGI 跨境犯罪的引渡与取证,核心判断就一句:现行国际法下不存在"AI 专属引渡或取证规则",超级智能跨境犯罪的国际司法协作仍沿着"《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跨境电子取证制度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 ...
ASI与AGI国际司法协作:超级智能跨境犯罪的引渡与取证
 
ASI/AGI 跨境犯罪的引渡与取证,核心判断就一句:现行国际法下不存在"AI 专属引渡或取证规则",超级智能跨境犯罪的国际司法协作仍沿着"《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跨境电子取证制度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 + 区块链全链路存证"三条主轴展开;ASI 没有改变引渡与取证的国际法底座,但让证据链从"物理跨境"变成"数据—模型—输出—算力全链路跨境",使传统司法协助在时效性、主权冲突、归责复杂性三个维度同时承压。这道门,ASI 推不开——2025 年 10 月我国和俄罗斯、巴西、英国等 71 个国家和欧盟签署《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通过第 25-30 条确立了跨境电子取证的统一制度框架,第 41-42 条建立了 7×24 全天候联络点与外国存储数据快速保全机制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25 条明确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2026 年 7 月中南大学张杰在"完善涉外刑事法治体系"论坛上系统梳理 AI 涉外犯罪五大典型场景——AI 语音换脸跨境诈骗、智慧城市网络跨境攻击、算法操纵跨境舆论、虚拟货币 AI 洗钱、跨境数据投毒,并指出全球治理核心矛盾:各国 AI 监管模式分裂、跨境数据取证存在主权分歧、监管洼地催生跨国犯罪转移 。但与此同时,《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虽有 52 个签署方、4 个批准国,中国未加入该公约 ,这意味着全球跨境取证规则呈现"联合国公约普遍适用 + 布达佩斯区域机制排他"的双轨竞争格局。

一、取证:从"单一司法协助"走向"多元化国际合作"

1.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取证工具箱

《公约》2024 年 12 月 24 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越南河内开放签署,是联合国框架下首个普遍适用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 。其跨境电子取证制度的核心条款:
措施
公约条款
适用对象/目的
关键程序条件
快速保全存储的电子数据
第 25 条
存储于信息通信技术系统中的特定电子数据(含流量数据、内容数据、订阅用户信息),特别是易丢失或篡改的数据
主管机关可下令保全;保全期最长 90 天,可续延;保管人负有保密义务
快速保全及部分披露流量数据
第 26 条
流量数据,用于识别通信路径和服务提供者
确保涉及多个服务提供者时仍能快速保全;可向主管机关快速披露足够流量数据以识别通信路径
提交令
第 27 条
境内人员控制下的特定电子数据;服务提供者控制的订阅用户信息
主管机关可命令相关方提交上述数据或信息;缔约国执法机关对于本国领土内个人或网络服务者拥有或控制的用户信息,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电子数据信息,都可以通过调取方式获得
搜查与扣押存储的电子数据
第 28 条
位于境内的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存储介质及其中的电子数据
可搜查、访问、扣押数据或介质;可制作副本、保持完整性、屏蔽或移除数据;可命令知情人提供必要技术信息
实时收集流量数据
第 29 条
与境内特定通信相关的流量数据
主管机关可实时收集或记录;可强制服务提供者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协助
拦截内容数据
第 30 条
与境内特定通信相关的内容数据(限于严重犯罪
主管机关可实时收集或记录;强令服务提供者在缔约国境内收集或记录,或者配合并协助主管机关收集或记录
国际合作机制
  • 7×24 全天候网络联络点(第 41 条):所有缔约国须指定并报备全年无休的联络点,配备训练有素的人员保障运作,为具体的刑事侦查、起诉或电子证据收集提供全天候紧急协助
  • 快速保全存储于他国境内的电子数据(第 42 条):为防止电子证据灭失,为后续正式司法协助请求争取时间
  • 联合侦查机制:《公约》规定了缔约国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来建立常态化联合侦查机构,就网络犯罪个案基础上商定开展联合侦查专案组等两类联合侦查主体的成立程序;进一步将国际刑警组织纳入联合侦查在内的司法协助合作对象

2. 数据分类与干预梯度

《公约》第 2 条将电子数据划分为三种类型,匹配不同的侦查措施强度 :
  • 注册人数据:承载的隐私权等权益最弱,对应最低的调取限制
  • 流量数据:权益居中
  • 内容数据:承载的隐私权等权益最强,对应最严格的程序性条件和限制
静态数据(存储数据)与动态数据(流量数据)根据对基本权利的干预程度进行区分——静态数据不涉及直接对外提供,对基本权利的干预最弱,因此受到的限制最低;对动态数据的实时收集提取,因可能干预的权利主体范围最广、权利类型最多、干预程度最强,因而对应更为严格的程序性条件和限制 。
💡 ASI 场景的关键适配:在 ASI 跨境犯罪中,训练数据、模型权重、推理日志、API 调用记录、合成内容元数据均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其中模型权重与训练数据可能被认定为"内容数据"(承载 strongest privacy/security interests),须按《公约》第 30 条"限于严重犯罪"的严格条件 intercept;而 API 调用元数据、用户订阅信息则按"注册人数据"或"流量数据"的较低门槛处理。

3. 中国国内法的对接通道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章"调查取证"搭建了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 :
第 25 条​ 明确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
  • 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 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 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 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 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 勘验或者检查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 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第 26 条​ 规定请求书及所附材料须载明被调查人信息、需提问的问题、需查找人员的具体信息、需查询的财物/金融账户信息、需获取的电子数据持有人与地点等 。
2026 年 7 月中南大学张杰在"完善涉外刑事法治体系"论坛的主旨报告进一步指出,AI 跨国犯罪五大典型场景(AI 语音换脸跨境诈骗、智慧城市网络跨境攻击、算法操纵跨境舆论、虚拟货币 AI 洗钱、跨境数据投毒)的全球治理核心矛盾在于:各国 AI 监管模式分裂、跨境数据取证存在主权分歧、监管洼地催生跨国犯罪转移;他提出应加快人工智能专门立法,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完善 AI 犯罪跨境管辖、电子证据互认规则 。
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同期指出当前制度的四大结构性矛盾:国际多边公约与国内实体法转化不畅、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务利用率偏低、引渡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定位模糊、刑法属人/保护管辖适用范围偏窄;数字时代跨境网络犯罪、AI 新型犯罪进一步放大管辖冲突 。

4. 区块链全链路存证:破解境外电子证据固定难题

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李佳林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应适应犯罪技术手段的更新,摒弃单一取证思路和传统电子取证方式,强化立体化取证能力,构建区块链的穿透性全链路审查,从收集的关键数据中完整还原跨境洗钱犯罪 。
昆明市在澜湄合作框架下创新"区块链固定境外电子证据"机制,作为破解跨境取证难的三大法治痛点之一 。

二、引渡:传统条约框架下的"人"的移交

引渡领域目前没有针对 AI/ASI 犯罪的专门规则,仍完全依赖传统引渡条约网络。我国已初步构建覆盖五大洲的司法合作条约网络 。

1. 当前引渡实践的创新

  • 简易引渡程序:在姚锦旗引渡案中,我国与保加利亚依据双边条约,创新适用简易引渡程序,通过充分保障被引渡人权利、简化司法审查流程,实现外逃人员快速移交
  • 差异取证机制:针对部分国家"条约前置主义"障碍,我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境外证据效力认定规则,建立差异取证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前提下,允许按照请求国法律补充证据形式要件,有效提升引渡成功率
  • 快速遣返协商:我国与菲律宾、柬埔寨等国就快速遣返积极协商,通过双边司法协作成功没收外逃人员违法所得
  • 2026 年 6 月 8 日蔡某国引渡案:国家移民管理局将长期潜藏境外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蔡某国从境外成功引渡回国,是"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开展境外追逃"的典型案例

2. ASI 跨境犯罪对引渡的新挑战

归责复杂性:在 ASI 自主实施犯罪的场景下,传统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面临考验——
  • 若 ASI 系统在无人类直接指令下实施了跨境损害,背后控制者/部署者/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认定本身即存在争议(参见本系列议题 8 的分析)
  • 引渡请求国须证明被请求引渡的自然人/单位符合双重犯罪要件,但在 ASI 自主性导致因果链断裂的场景下,归责证明难度陡增
  • 虚拟货币 AI 洗钱等新型犯罪中,资金流向借助虚拟资产、跨境支付实现全球性碎片化隐匿,使追赃挽损从个案性任务转变为制度性难题
管辖冲突:AI 犯罪的"跨境性"不再是传统的人员和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物理上的跨国,而是通过技术的跨国得以实现 ——这导致行为地、结果地、犯罪人居所地、数据/模型/算力所在国等多重管辖主张叠加,引渡谈判中的"本国国民不予引渡""政治犯罪例外""死刑不引渡"等经典抗辩被进一步复杂化。

三、主权冲突:两种跨境取证机制的竞争

1. 联合国公约普遍适用路径

我国一直倡导起草并持续推动通过了《公约》,进一步将联合侦查等制度措施适用到《公约》且一个或缔约国法律确立的网络犯罪范畴 。《公约》框架下,缔约国可以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托国际刑警组织覆盖面广、执行力强、响应快捷的刑事司法协助网络,即时协助收集、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
2025 年我国依法会同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等毗邻国家开展联合侦查,在柬埔寨蒙多基里、金边、柴桢等城市、老挝金三角特区、缅甸妙瓦底地区集中清剿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 8000 余名 。

2. 《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区域排他路径

欧洲委员会《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关于加强合作和披露电子证据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已于 2023 年 2 月获欧盟理事会批准,目前共有 52 个签署方、4 个批准国(哥斯达黎加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批准,成为第四个批准国,使议定书更接近生效所需的 5 个批准国要求) 。
核心机制
  • 向其他管辖区注册机构直接请求域名注册信息
  • 与其他管辖区服务提供者直接合作获取订户信息
  • 通过政府间合作更有效地获取订户信息和流量数据
  • 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合作
  • 设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以及使用视频会议等
与联合国公约的本质差异
  • 数据范围:布达佩斯第二附加议定书规定披露的数据仅限于用户信息和流量数据(相对降低对隐私的威胁程度);而美国-英国执行协议中数据涵盖的范围最广,包括内容数据、流量或元数据,以及用户信息
  • 案件门槛:布约第二附加议定书要求所请求提供的数据信息必须是对刑事调查而言是必要的和相称的;美国云法案规定相关刑事案件必须只与"预防、侦查、调查或起诉严重犯罪等"有关,但并未定义"严重犯罪";美英执行协议则以"最高刑期至少为 3 年"作为定义严重犯罪的标准
  • 中国立场:中国未加入《布达佩斯公约》,因此在过去 20 年间,上述"提供令"实际上对中国境内的数据安全影响不大;但第二附加议定书授权缔约国侦查机关直接指令位于另一缔约国境内的云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这将对未来中国数据出境管制构成挑战
⚠️ 关键张力:《布达佩斯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为强化合作和披露电子证据提供工具,包括向其他管辖区注册机构直接请求域名注册信息,与其他管辖区服务提供者直接合作获取订户信息。该议定书在推动跨境电子证据合作的同时,也要求相关合作受到人权、法治和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的约束。但西方阵营为维护《布达佩斯公约》在网络犯罪治理中"一家独大"的地位,一再阻挠《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谈判启动和后续进程,试图通过 2023 年推出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持其与联合国框架下新公约进程持续抗衡与竞争的能力 。

3. 长臂管辖与数据出境管制的对冲

美国《云法案》确立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只要美国执法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向在其境内设有云服务分支机构或向用户提供云服务的主体发出了数据披露指令,后者除了特定情况以外,必须予以披露,而不论相应的电子数据是否位于美国境内 。这与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三条路径形成直接对冲。
在数字时代跨境电子取证中,约 85% 的刑事调查需依赖电子证据,其中 2/3 直接涉及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 ——这既凸显了技术革命对犯罪治理范式的颠覆性影响,更暴露出现行国际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滞后。

四、ASI 企业的国际司法协作合规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决策日志与电子数据的"跨境可取证"架构:ASI 系统的训练数据、模型权重、推理日志、API 调用记录、合成内容元数据必须以"可被《公约》第 25-30 条调取"的格式留存;区块链全链路存证是检察机关推荐的实践路径
  • 数据分类分级与留存策略:对标《公约》第 2 条"注册人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三级分类,对模型权重、训练数据等高敏感数据实施更高强度的访问日志与完整性保护
  • 7×24 联络点对接:若企业在境外设有实体,须确保可响应《公约》第 41 条要求的 7×24 全天候联络点机制;若企业在中国境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25 条通道配合境外取证请求
  • 虚拟货币与跨境资金流监控:针对 AI 虚拟货币洗钱场景,建立链上资金流追踪与冻结响应机制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 对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国内法转化:我国已签署该公约,目前正处于后续批准流程 ;企业需预判公约批准后国内法衔接带来的合规义务变化
  • 应对布达佩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域外影响:若企业在欧盟/欧洲委员会成员国设有云服务机构,须评估第二附加议定书生效后直接向他国执法机关披露用户信息的法律风险
  • 数据出境管制的合规防线: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建立数据出境的合规证据链,对抗美国《云法案》的长臂调取
  • "差异取证机制"的内部预案:参照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的差异取证机制,在境外取证请求不违反中国法律前提下,允许按照请求国法律补充证据形式要件
第三优先(长期)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安全治理协作":推动 ASI 跨境犯罪取证的证据互认规则制定
  • 对接联合国公约下的联合侦查机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 7×24 联络点网络,建立即时协助收集、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响应能力
  • 推动"电子证据互认规则"的国际条约化:呼应张杰提出的"完善 AI 犯罪跨境管辖、电子证据互认规则"建议
  • 澜湄/东盟区域协同规则参与:依托澜湄合作打造区域协同规则,将企业合规实践转化为区域标准

简短的结论

ASI/AGI 跨境犯罪的引渡与取证,本质是"沿着《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跨境电子取证制度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 + 区块链全链路存证三条主轴展开,但 ASI 让证据链从'物理跨境'变成'数据—模型—输出—算力全链路跨境'"的历史进程:这道门,ASI 推不开——2025 年 10 月我国和俄罗斯、巴西、英国等 71 个国家和欧盟签署《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公约》第 25-30 条确立了快速保全存储数据、快速保全及部分披露流量数据、提交令、搜查扣押、实时收集流量数据、拦截内容数据六项核心取证措施,第 41-42 条建立了 7×24 全天候联络点与外国存储数据快速保全机制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25 条明确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获取并提供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2026 年 7 月中南大学张杰系统梳理 AI 涉外犯罪五大典型场景(AI 语音换脸跨境诈骗、智慧城市网络跨境攻击、算法操纵跨境舆论、虚拟货币 AI 洗钱、跨境数据投毒),指出全球治理核心矛盾在于各国 AI 监管模式分裂、跨境数据取证存在主权分歧、监管洼地催生跨国犯罪转移 。但与此同时,全球跨境取证规则呈现"联合国公约普遍适用 + 布达佩斯区域机制排他"的双轨竞争格局——第二附加议定书已有 52 个签署方、4 个批准国,中国未加入该公约 。
取证维度的三大演进已经清晰
  1. 从单一司法协助走向多元化国际合作:以快速联络、数据保全、执法协作、资产追缴、预防治理、能力建设为支柱,形成集信息共享、证据收集、涉案财物追赃、犯罪预防与综合治理于一体的立体路径
  2. 区块链全链路存证成为破解境外电子证据固定难题的关键工具: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昆明市均在实务中验证了其有效性
  3. 数据分类与干预梯度匹配:《公约》第 2 条"注册人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三级分类,对应不同的侦查措施强度——模型权重与训练数据作为"内容数据"须按"限于严重犯罪"的严格条件 intercept
引渡维度的现实格局
  • 传统引渡条约网络仍是唯一通道,我国已构建覆盖五大洲的司法合作条约网络
  • 简易引渡程序(姚锦旗案)、差异取证机制、快速遣返协商等创新实践正在丰富引渡工具箱
  • ASI 自主性导致因果链断裂,使"双重犯罪原则"的归责证明难度陡增;虚拟货币 AI 洗钱使追赃挽损从个案任务变为制度性难题
主权冲突维度的双轨竞争
  • 联合国公约普遍适用路径:我国倡导并持续推动通过,2025 年会同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等毗邻国家开展联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 8000 余名
  • 布达佩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区域排他路径:授权缔约国侦查机关直接指令位于另一缔约国境内的云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目前已有 52 个签署方、4 个批准国,更接近生效所需的 5 个批准国要求
  • 长臂管辖与数据出境管制的对冲:美国《云法案》"数据控制者标准"与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体系形成直接对冲;约 85% 的刑事调查需依赖电子证据,其中 2/3 直接涉及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
⚠️ 必须正视的四点
  1. ASI 没有改变引渡与取证的国际法底座——仍完全依赖传统引渡条约与司法协助条约,但证据链复杂性呈指数级上升
  2. 全球跨境取证规则双轨竞争——联合国公约普遍适用 vs 布达佩斯第二附加议定书区域排他,西方阵营试图通过后者保持与联合国公约进程的抗衡与竞争能力
  3. "双重犯罪原则"在 ASI 自主性场景下承压——因果链断裂使归责证明难度陡增,传统引渡要件面临挑战
  4. 虚拟货币 AI 洗钱成为追赃新难题——资金借助虚拟资产、跨境支付实现全球性碎片化隐匿,追赃挽损从个案性任务转变为制度性难题
ASI 企业国际司法协作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 25-30 条、第 41-42 条为跨境取证国际法底座 、以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 25 条为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国内法通道 、以"注册人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三级分类为数据留存策略 、以区块链全链路存证为境外电子证据固定工具 、以 7×24 联络点对接为即时响应机制 、以对抗美国《云法案》长臂调取为数据出境管制防线 、以 WAICO"安全治理协作"为多边规则孵化场 。在这七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跨境可取证 × 电子证据互认 × 数据主权适配 × 虚拟货币追踪 × 联合侦查响应"的国际司法协作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联合国公约与布达佩斯议定书双轨竞争、长臂管辖与数据出境管制对冲、ASI 自主性导致归责复杂的多重约束下,通过"多元化国际合作"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跨国证据、跨境犯罪即受追诉、创新与司法协作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国际司法协作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犯罪的形态与致害方式,但不能改变"国际司法协作仍是刑事追诉新常态"的国际法治现实;AI 可以在毫秒间跨越国界实施犯罪,但每一次跨境犯罪的电子证据都必然落入至少一个国家的取证半径之内。在"智能爆炸"与"司法协作碎片化"之间,人类必须牢牢握住"《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区块链全链路存证"这一复合机制——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跨境犯罪引渡与取证的真问题与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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