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数据犯罪治理:超级智能窃取与滥用数据的刑法应对
AGI/ASI 场景下的数据犯罪治理,核心判断就一句:我国刑法没有、也不需要为 ASI 单设"数据犯罪"专门罪名——《刑法》第 285 条(非法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既有罪名按"数据对象 × 行为方式 × 法益类型"三维涵摄已经够用;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是"数据利用行为风险攀升"导致传统"数据控制"规制观失灵,以及公开数据爬取训练、输出阶段反向提取等新型行为在现有罪名下的涵摄困境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数据类型(一般数据/身份认证信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行为方式(窃取/爬取/滥用/破坏)× 法益侵害实质"的交集。
一、现行刑法对 ASI 数据犯罪的四组主罪名国安机关 2026 年 5 月的最新提示把数据犯罪的主流罪名对应讲得很清楚 :
二、ASI 数据窃取与滥用的五类典型场景与罪名涵摄场景一:ASI 自主爬取公开网页数据用于训练这是 ASI 时代最具争议的场景。徐州中院 2026 年 5 月的研究明确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呈现扩张适用趋势,一定程度挤压人工智能产业合理数据使用空间,有必要对该罪进行"对象界定、行为判断与结果评估"的分层限缩 。
具体边界:
场景二:ASI 用于窃取身份认证信息与破解防护福州 2026 年 3 月首例利用 AI 生成动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案:两名外卖骑手利用 AI 伪造人脸验证视频,非法完成支付账户实名认证,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和 7 个月 。绍兴"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打码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分子运用 AI 识别图片验证码、通过撞库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形成"数据窃取—技术破解—下游犯罪利用"全链条 。
罪名涵摄:
场景三:ASI 训练数据的个人信息违规昆明呈贡检察院 2025 年公布的典型案例 :
入罪阈值(依据"两高"司法解释):
场景四:ASI 企业内部训练数据被破坏北京首例案确立的标杆意义 :
这一认定直接回答了 ASI 时代最核心的问题——模型权重、训练数据集、向量库、推理缓存,都受法律保护,内部人员"删库跑路"或外部攻击者破坏,均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责。
场景五:ASI 输出阶段的"反向提取"与"用户输入复用"这是 ASI 时代最前沿的刑法规制困境。韩子璇《学术交流》2025 年第 5 期指出 :
具体困境:
刘宪权同期在《法学家》呼吁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构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制度 ——因为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制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独立罪名,而是将隐私权笼统依附于其他人身权利或社会管理秩序中予以间接保护。
三、ASI 数据犯罪的归责主体划分刘宪权在《当代法学》2024 年第 6 期提出的"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 ,为 ASI 场景下的归责提供了学理框架。具体到责任主体:
① 开发者/提供者:若开发者在程序设计中植入实施数据窃取的违法指令代码,或在模型训练阶段明知数据来源非法仍继续使用,开发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若产品设计初衷合法、已尽合理技术管控义务,则开发者原则上不担责。
② 部署者/平台:依欧盟 AI 法案 Art. 9-13 的提供者义务逻辑(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对标),平台需承担数据治理与偏差处理、自动日志能力(Art. 12 要求日志保留期多数系统 ≥6 个月)、透明度等义务。平台入罪应以"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作为前置条件 。
③ 使用者:使用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利用 ASI 工具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实施数据窃取(如利用 AI 换脸绕过人脸识别、利用 AI 爬虫非法下载个人信息)。北京首例案中王某作为算法工程师,为私用公司算力违规删除训练数据,使用者单独担责 。
④ 开发者与使用者共同担责:若开发者设计的 ASI 产品兼具"合法服务"与"数据窃取工具"双重属性,使用者刻意触发窃取指令,双方构成共同犯罪 。
四、跨国 ASI 数据犯罪的特殊问题数据出境的叠加刑责:
欧盟对标:GDPR 下将数据权作为独立基本权利保护;AI 法案要求提供者建立数据治理与偏差处理机制(Art. 10)、自动日志能力(Art. 12)。我国 ASI 企业出海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否则面临最高全球营业额 6% 或 3000 万欧元罚款。
五、ASI 数据犯罪治理的立法完善方向刘宪权与韩子璇的方案高度互补 :
1. 规制观转型:从"数据控制"行为规制观 → 转向"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从"分类分级"数据治理观 → 转向"全类别 + 分类分级"数据治理观。
2. 罪名增设建议:
3. 复合规制模式:刘宪权提倡刑法对数据犯罪规制的"复合模式" ——既有罪名精确涵摄 + 必要时的新罪补充 + 行政前置义务的刑事兜底。
六、ASI 企业数据犯罪合规框架
简短的结论ASI 时代的数据犯罪治理,本质不是"罪名够不够"的问题,而是"数据利用行为的风险攀升如何被现行刑法精准涵摄"的问题:我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53 条之一、第 286 条等既有罪名按"数据类型 × 行为方式 × 法益类型"三维涵摄已经够用;2026 年北京首例"王某删除 89TB AI 训练数据案"确立的关键先例是——人工智能模型及训练系统本身即"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训练数据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责 ;福州首例 AI 换脸绕过人脸验证案则确认了 ASI 用于窃取身份认证信息的入罪路径 。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是:① 公开数据爬取训练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下的涵摄困境——徐州中院明确指出该罪应作"对象界定、行为判断与结果评估"的分层限缩 ;② 输出阶段反向提取与用户输入复用在现行罪名下的规制空白——韩子璇建议增设"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 ,刘宪权建议增设"侵犯公民隐私权罪" 。刘宪权在《当代法学》提出的"从数据控制到数据利用、从分类分级到全类别+分类分级"的规制观转型 ,精准匹配了 ASI 时代数据犯罪"因果链稀释、行为方式隐形化、法益侵害弥散化"的新特征。
ASI 企业数据犯罪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第 285、253 条之一、286 条为底线、以徐州中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限缩适用三原则"为产业安全港 、以北京首例案的"AI 训练系统 = 计算机信息系统"认定为新标杆 、以刘宪权"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 + 全类别+分类分级治理观"为学理框架 、以韩子璇"增设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为立法完善方向 、以欧盟 AI 法案 Art. 9-13 为跨国对标。在这六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数据溯源审计 × 分类分级保护 × 日志全链路留存 × 跨境合规"的数据犯罪治理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数据安全法》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数据利用行为规制"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数据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数据犯罪治理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数据的获取与处理方式,但不能改变"数据犯罪即人类责任"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爬取、自主推理、自主生成,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智能爆炸"与"数据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数据溯源"与"分类分级保护"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数据犯罪治理的真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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