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帮信罪适用:为超级智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刑责认定
ASI/AGI 场景下帮信罪的适用,核心判断就一句:《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不需要为 ASI 破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提供技术支持 + 情节严重"三要件完全够用;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已明确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不是"罪名不够",而是"因果链被自主生成能力稀释"后, 如何把责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身上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主观明知可被推定 × 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 × 情节严重达标"的交集。
一、帮信罪的三要件在 ASI 场景下的涵摄《刑法》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处罚 。
要件一:主观"明知"——ASI 场景下靠客观行为推定2019 年"两高"《帮信解释》第 11 条列举了七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进一步补充了兜底条款的认定标准 :
要件二: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ASI 场景下"技术支持"的外延被显著拓宽,至少涵盖五类主体:
关键判例:2026 年 8 月湖南桃江法院判决的陈某帮信案——技术人员在明知对方将其设计的程序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承接项目并交付 26 个涉诈网站源码,导致 26 人被骗、涉案 150 万余元,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明确:"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这一裁判规则直接适用于 ASI 场景。
要件三:情节严重2019 年《帮信解释》第 12 条明确 :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进一步要求:涉"两卡"帮信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情节严重"一项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这条规则对 ASI 场景意义重大——即便 ASI 自主生成了大量虚假内容,若上游犯罪金额无法查证达到入罪标准,仅凭"违法所得 1 万以上"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亦可入罪;但若连这两项都不满足,则不能客观归罪。
二、ASI 场景下帮信罪适用的四个特殊难题难题一:ASI "自主"生成导致的因果链稀释传统帮信案中,技术支持者与上游犯罪人的意思联络相对清晰(如陈某明知对方搭建涉诈网站仍交付源码 )。但 ASI 场景下:
破解路径:两高一部《意见》强调"综合认定" ——不再单一依赖意思联络,而是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公示等因素予以认定 。ASI 提供者的"认知能力"远高于普通人——其应当预见模型能力被滥用的风险,若未建立 KYM(Know Your Model)机制,即推定"应当知道"。
难题二:API 中转站的双重刑事风险AI 中转站是 ASI 帮信风险的高危业态。浙江温州龙湾法院 2024 年判决的陈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未取得 ICP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私自搭建境外 AI 大模型 API 中转平台,通过 USDT 虚拟货币向境外结算,非法经营总额 362 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
API 中转站的罪名矩阵:
难题三:专门性 ASI 工具的"技术中立"抗辩失效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将"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这意味着:
难题四:跨国 ASI 技术支持的属地管辖ASI 模型部署在境外、API 中转站服务器在第三国、受害者在我国境内——传统帮信罪的"明知"推定规则需要结合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我国)来穿透。2025 年《意见》将"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为境内受害者追诉境外 ASI 提供者开辟了政策通道,但实际引渡与执行仍受限于双边司法协作。
三、ASI 场景下的罪名竞合与梯度归责最高检研究提出"梯度分流"思路 ——ASI 场景下应按介入程度和作用大小分流:
第一梯度:上游犯罪共犯
若 ASI 提供者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如事先约定"我用 AI 帮你生成诈骗脚本,利润分成"),则按上游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的帮助犯定罪,依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梯度:帮信罪
若 ASI 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模型/API/Agent 技术支持,但无通谋——按帮信罪论处。2025《意见》明确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属于从严惩处情形 。
第三梯度: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若 ASI 平台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信息大量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按《刑法》第 286 条之一论处,前提是具备行政前置程序 。
第四梯度: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若 ASI 提供者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按《刑法》第 287 条之一论处 。
第五梯度: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若 ASI 提供者破解 API Key 验证机制、批量爬取账号凭证、提供"绕风控""对抗检测"工具——按《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论处 。
四、ASI 企业帮信罪合规框架
简短的结论ASI 时代的帮信罪适用,本质不是"罪名够不够"的问题,而是"主观明知能否穿透 ASI 的自主生成能力、归于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的问题:《刑法》第 287 条之二的三要件——"明知 + 技术支持 + 情节严重"——完全够用,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已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明确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是因果链稀释:模型提供方、API 中转站、智能体开发者、终端用户之间隔着多层技术中介,传统的"意思联络紧密程度"判断标准失灵;破解之道在于两高一部《意见》强调的"综合认定"——不再单一依赖意思联络,而是综合认知能力、交易对象、获利情况、公示等因素推定"应当知道" 。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主观明知可经客观行为推定 × 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 × 情节严重达标 × 避免客观归罪"的交集。司法实务已明确否决"技术中立"抗辩(桃江法院:"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 ),API 中转站的无资质 + 虚拟货币结算模式已被温州龙湾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专门的 ASI 违法犯罪工具提供者直接落入两高一部《意见》的"从严惩处"区间 。
ASI 企业帮信罪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第 287 条之二为底线、以 2025 两高一部《意见》为最新政策指引 、以"KYM + 异常监测 + 举报处置 + 日志举证"为工程框架、以罪名梯度分流(上游共犯 → 帮信罪 → 拒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提供侵入工具罪)为归责逻辑 。在这五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主观明知可抗辩 × 技术支持有边界 × 情节严重可量化 × 跨国追责有通道"的帮信罪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两高一部《意见》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全链路防控"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技术支持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帮信罪规制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技术支持的供给方式,但不能改变"技术支持即人类责任"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生成犯罪工具,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KYM 机制"与"举报处置义务"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帮信罪适用的真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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