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AI AGI ASI
ASI111-AI AGI ASI社区 门户 首页 AI法学 查看内容

AGI与ASI帮信罪适用:为超级智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刑责认定

2026-8-25 21:52|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4| 评论: 0

摘要: ASI/AGI 场景下帮信罪的适用,核心判断就一句:《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不需要为 ASI 破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提供技术支持 + 情节严重"三要件完全够用;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已明确将 ...
AGI与ASI帮信罪适用:为超级智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刑责认定
 
ASI/AGI 场景下帮信罪的适用,核心判断就一句:《刑法》第 287 条之二帮信罪不需要为 ASI 破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提供技术支持 + 情节严重"三要件完全够用;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已明确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不是"罪名不够",而是"因果链被自主生成能力稀释"后,​ 如何把责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身上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主观明知可被推定 × 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 × 情节严重达标"的交集。

一、帮信罪的三要件在 ASI 场景下的涵摄

《刑法》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处罚 。

要件一:主观"明知"——ASI 场景下靠客观行为推定

2019 年"两高"《帮信解释》第 11 条列举了七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进一步补充了兜底条款的认定标准 :
推定情形
ASI/AGI 场景下的具体表现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
网信、电信、公安或算法备案主管部门告知模型被用于诈骗/伪造后,仍继续提供服务
接到举报不履行管理职责
平台收到 ASI 生成涉诈/涉黄内容的举报,未按《网络安全法》履行停止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API 调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要求虚拟货币结算、打包贩卖"绕过风控""自动换 IP"能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技术支持
开发专门用于深度伪造、批量生成诈骗脚本、自动化攻击的 ASI 智能体或工具链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或虚假身份
使用境外服务器、加密通信、定期销毁 prompt 日志、伪造运营主体
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为下游犯罪提供"对抗检测""水印去除""绕活体"等模块
其他足以认定明知
2025《意见》新增: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因涉诈异常被限制服务后仍实施、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 江苏法院网的研究明确指出:帮信罪的"明知"包含知道、应当知道、知道可能三种认知状态,且间接故意(知道可能+放任)即足以构成 。这意味着 ASI 运营者不能抗辩"我的 AI 只是自主生成、我不确定它在帮谁犯罪"——只要其应当预见到 ASI 能力会被用于犯罪仍放任提供,即满足主观要件。

要件二: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

ASI 场景下"技术支持"的外延被显著拓宽,至少涵盖五类主体:
  1. 基础模型提供方:训练、发布、运营 AGI/ASI 基础模型的企业
  2. API/接口提供方:对外开放模型调用接口的平台
  3. ASI 智能体开发者:开发具备自主行动能力的 Agent 的团队
  4. API 中转站运营者:逆向代理、账号池模式转售境外模型接口的"站长"
  5. 算力/数据提供方:为深度伪造、诈骗脚本生成提供专项算力或训练数据的供应商
关键判例:2026 年 8 月湖南桃江法院判决的陈某帮信案——技术人员在明知对方将其设计的程序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承接项目并交付 26 个涉诈网站源码,导致 26 人被骗、涉案 150 万余元,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明确:"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这一裁判规则直接适用于 ASI 场景。

要件三:情节严重

2019 年《帮信解释》第 12 条明确 :
  • 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信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进一步要求:涉"两卡"帮信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情节严重"一项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这条规则对 ASI 场景意义重大——即便 ASI 自主生成了大量虚假内容,若上游犯罪金额无法查证达到入罪标准,仅凭"违法所得 1 万以上"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亦可入罪;但若连这两项都不满足,则不能客观归罪。

二、ASI 场景下帮信罪适用的四个特殊难题

难题一:ASI "自主"生成导致的因果链稀释

传统帮信案中,技术支持者与上游犯罪人的意思联络相对清晰(如陈某明知对方搭建涉诈网站仍交付源码 )。但 ASI 场景下:
  • 模型提供方 ╱ API 中转站 ╱ 智能体开发者 ╱ 终端用户之间可能隔着 3-4 层技术中介
  • ASI 自主生成虚假内容、自主寻找目标、自主分发,人类提供者仅设置了初始 prompt
  • 因果链被"智能自治"稀释,传统的"意思联络紧密程度"判断标准失灵
破解路径:两高一部《意见》强调"综合认定" ——不再单一依赖意思联络,而是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公示等因素予以认定 。ASI 提供者的"认知能力"远高于普通人——其应当预见模型能力被滥用的风险,若未建立 KYM(Know Your Model)机制,即推定"应当知道"。

难题二:API 中转站的双重刑事风险

AI 中转站是 ASI 帮信风险的高危业态。浙江温州龙湾法院 2024 年判决的陈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未取得 ICP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私自搭建境外 AI 大模型 API 中转平台,通过 USDT 虚拟货币向境外结算,非法经营总额 362 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
API 中转站的罪名矩阵
运营模式
可能触犯罪名
无资质中转 + 虚拟货币跨境结算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 225 条)
明知用户用于诈骗/伪造仍持续提供接口
帮信罪(《刑法》第 287 条之二)
设立平台/群组为违法犯罪发布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 287 条之一)
破解 API Key 验证、盗取他人账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
非法收集出售用户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 253 条之一)
⚠️ 最高检研究明确指出:在平台 API 管控失职案件中,帮信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存在竞合,应从主观罪过、前置条件、归责逻辑三个维度界分——帮信罪侧重对受助犯罪的积极辅助意图,无须行政前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侧重对法定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严重漠视,且必须具备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履行的程序性前置 。

难题三:专门性 ASI 工具的"技术中立"抗辩失效

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将"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这意味着:
  • 若 ASI 智能体专门用于深度伪造诈骗、批量生成钓鱼邮件、自动化绕过 CAPTCHA——提供者直接落入"从严惩处"区间
  • "技术中立"抗辩在司法实务中已被明确否决(桃江法院语:"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 )
  • 即便提供者声称"不知具体用户是谁",只要工具的设计目的、营销话术、功能演示明显指向违法犯罪用途,即推定"明知"

难题四:跨国 ASI 技术支持的属地管辖

ASI 模型部署在境外、API 中转站服务器在第三国、受害者在我国境内——传统帮信罪的"明知"推定规则需要结合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我国)来穿透。2025 年《意见》将"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为境内受害者追诉境外 ASI 提供者开辟了政策通道,但实际引渡与执行仍受限于双边司法协作。

三、ASI 场景下的罪名竞合与梯度归责

最高检研究提出"梯度分流"思路 ——ASI 场景下应按介入程度和作用大小分流:
第一梯度:上游犯罪共犯
若 ASI 提供者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如事先约定"我用 AI 帮你生成诈骗脚本,利润分成"),则按上游犯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的帮助犯定罪,依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梯度:帮信罪
若 ASI 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模型/API/Agent 技术支持,但无通谋——按帮信罪论处。2025《意见》明确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属于从严惩处情形 。
第三梯度: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若 ASI 平台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信息大量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按《刑法》第 286 条之一论处,前提是具备行政前置程序 。
第四梯度: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若 ASI 提供者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按《刑法》第 287 条之一论处 。
第五梯度: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若 ASI 提供者破解 API Key 验证机制、批量爬取账号凭证、提供"绕风控""对抗检测"工具——按《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论处 。

四、ASI 企业帮信罪合规框架

💡 给 ASI 企业的优先级清单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
  • 建立 KYM(Know Your Model)机制:对 API 调用方实名认证 + 用途声明 + 资质审查
  • 在 ToS 中明确禁止用于深度伪造诈骗、批量生成非法内容,并保留追偿权利
  • 对"专门性 ASI 工具"(如人脸替换、语音克隆、自动化攻击 Agent)实施白名单制,禁止向未实名认证的个人开放
  • 建立 ASI 决策日志全链路留存(prompt → 推理 → 生成 → 分发),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作为"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关键抗辩证据
  • 接到举报或监管告知后,立即履行停止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这是阻断"明知"推定的唯一有效手段
第二优先(2026 年内)
  • 建立异常调用监测:对价格异常、虚拟货币结算、批量注册、自动换 IP、绕风控等高危模式实时预警与熔断
  • 对 AI 中转类业务,必须取得 ICP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杜绝"无资质中转 + 虚拟货币跨境结算"的双重违规(温州龙湾案已明确此模式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
  • 跨境 ASI 业务需对接境外 CA 信任链与监管报备
  • 建立"分级责任"内部治理:大型平台承担更重审核义务,工具类服务承担实名 + 用途声明 + 异常上报
第三优先(2027 前)
  • 对接欧盟 AI 法案提供者义务,避免最高全球营业额 6% 或 3000 万欧元罚款
  • 参照英国《犯罪与警务法案》前端行为犯罪化思路,建立内部"CSAM 模型权重筛查"机制
  • 参与 WAICO 框架下的 ASI 刑事司法协作
  • 定期审计 ASI 生成 pipeline 的合规覆盖率,每季度抽样复盘

简短的结论

ASI 时代的帮信罪适用,本质不是"罪名够不够"的问题,而是"主观明知能否穿透 ASI 的自主生成能力、归于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的问题:《刑法》第 287 条之二的三要件——"明知 + 技术支持 + 情节严重"——完全够用,2025 年 7 月两高一部《意见》已将"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明确列为依法从严惩处情形 。ASI 带来的真正挑战是因果链稀释:模型提供方、API 中转站、智能体开发者、终端用户之间隔着多层技术中介,传统的"意思联络紧密程度"判断标准失灵;破解之道在于两高一部《意见》强调的"综合认定"——不再单一依赖意思联络,而是综合认知能力、交易对象、获利情况、公示等因素推定"应当知道" 。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主观明知可经客观行为推定 × 技术支持具有实质性 × 情节严重达标 × 避免客观归罪"的交集。司法实务已明确否决"技术中立"抗辩(桃江法院:"技术中立绝不等于行为无罪" ),API 中转站的无资质 + 虚拟货币结算模式已被温州龙湾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专门的 ASI 违法犯罪工具提供者直接落入两高一部《意见》的"从严惩处"区间 。
⚠️ 必须正视的四点
  1. ASI 不是挡箭牌——2025 两高一部《意见》明确利用"深度合成"等 AI 技术实施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2. "明知"包含"知道可能"——ASI 提供者即使不确知具体上游犯罪,只要应当预见且放任,即满足主观要件
  3. 避免客观归罪仍是底线——两高一部《意见》强调必须综合"明知+帮助+情节严重"三要件,且涉"两卡"案件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
  4. API 中转站是最高危业态——无资质中转 + 虚拟货币结算按非法经营罪论处,明知用于犯罪仍提供接口则叠加帮信罪
ASI 企业帮信罪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刑法》第 287 条之二为底线、以 2025 两高一部《意见》为最新政策指引 、以"KYM + 异常监测 + 举报处置 + 日志举证"为工程框架、以罪名梯度分流(上游共犯 → 帮信罪 → 拒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提供侵入工具罪)为归责逻辑 。在这五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主观明知可抗辩 × 技术支持有边界 × 情节严重可量化 × 跨国追责有通道"的帮信罪合规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刑法》与两高一部《意见》的双重约束下,通过"全链路防控"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技术支持即人类责任、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帮信罪规制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技术支持的供给方式,但不能改变"技术支持即人类责任"的刑法底线;AI 可以自主生成犯罪工具,但刑事制裁的矛头必须穿透到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智能爆炸"与"刑法秩序"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KYM 机制"与"举报处置义务"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帮信罪适用的真正出口。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手机版|ASI111-AI AGI ASI社区 |网站地图

GMT+8, 2026-8-27 02:09 , Processed in 0.03386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