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合理使用边界:训练超级智能时数据使用的合法性
接着前序"主体资格→…→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训练数据版权风险→著作权归属→专利保护路径→商业秘密保护→版权登记困境→邻接权探讨"的脉络,这一轮落到 IP 合理使用最微妙的地带:训练超级智能时,扒来的版权语料能不能算"合理使用"?
结论先钉死——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下,AI 训练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不是当然的合理使用。主流司法与学理立场分两派:最高法亓蕾主张立法论上把 AI 训练纳入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理由是大模型是底层技术基础设施、训练对作品是"分子料理"般的打散重塑、不与作品正常使用冲突;但最高法法研所宋建宝、泰州中院的实务判断更占上风——现行法第 24 条是封闭式列举,AI 训练不属于 12 种法定情形,"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特定情形"就过不了,未经许可训练原则上构成侵权。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不提供 blanket fair use,而是按四因素个案判断:科研/封闭非替代任务更可能转换性,商业生成与原作竞争、盗版数据、整体抓取则会削弱合理使用抗辩。欧盟走"TDM 例外 + 权利人 opt-out"路径:科研机构强制例外(第 3 条),商业性 TDM 例外(第 4 条)但以机器可读 opt-out 为条件,且须合法获取。ASI 阶段因规模更大、市场替代更强、不可追溯性更高,合理使用空间不会自动扩张,反而要在立法上走"宽进严出"或法定许可/补偿机制。
一、中国法基线:现行法下 AI 训练不是法定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 24 条明确合理使用需遵循"三步检验法":限定于特殊情形、不得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该标准源自《伯尔尼公约》与 TRIPS 协定。
最高法法研所宋建宝的权威论述一锤定音: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显然不属于第 24 条规定的 12 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特定情形。同时,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就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这种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由此可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权利限制条款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鉴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未能通过权利限制'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特定情形'的检验,在现行法框架下,通常无须再继续分析该行为是否满足后续两个要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从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条款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原则上构成著作权侵权。"
泰州中院的实务文章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判断:
⚠️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直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归入到合理使用的 12 种情形中……'三步检验法'相互紧密联系,不可切割而看,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无法满足'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个人使用"与"科研使用"两条传统路径均走不通:
- 个人使用:终极目的是"为了个人",主体应当是特定自然人;AI 开发者使用训练数据是为了研发商业产品,主体和目的均不符
- 科研使用:使用主体是教学或科研人员,目的是课堂教学和科研;AI 开发者受企业委托,最终目的是实现商业目标
二、最高法亓蕾的立法论:AI 训练应被纳入合理使用
与宋建宝、泰州中院的"现行法否定说"形成对照,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亓蕾提出了立法论上的肯定说:
💡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三步检验法'……通过立法,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首先,技术的进步本身就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保障技术实现是著作权法独立的规范目的,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的'特定且特殊情形'……人工智能模型是架构高品质人工智能产业网络的基础技术资源,尤其是通用模型的建设更将成为多产业、多模态人工智能经济的底层支撑技术。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之于人工智能产业属于底层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性与价值优位性。"
核心论证——"分子料理"比喻:
"人工智能将作品作为训练预料并非为了复制存储作品,而是机器学习作品中蕴含的人类自然语言规律,以在输出端生成新的知识信息,数字化的作品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已经被碾细碎化,作为参数内嵌于人工智能模型。传统意义上的使用,犹如厨师对原材料的烹饪过程,而大模型对训练数据的使用则近似于'分子料理'般的打散重塑。该种使用与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使用并不冲突。"
"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思路:
"从立法论视角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可以采取'宽进严出'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输入端'构建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在人工智能应用'输出端'采取较为严格的制度设计,兼顾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权利人利益保护。"
这一立场在浙江"三知论坛"实录中得到实务呼应:
📌 "我国法官能否在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借鉴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类型……司法实践中围绕三步检验法检验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是否具备合理使用制度所要求的特殊目的与合理性;二是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有无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数据训练行为属于非表达性使用原始作品,并不影响原始作品的正常使用);三是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有无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以学习大众表达为目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适用空间,但若以模仿个别作品为目的,这种数据训练具有指向性侵权目的,极有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就不再是合法的抗辩理由);四是著作权人有无选择采取保护措施。"
杭州奥特曼案的司法试探: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开创性探索:
"该种使用行为(指数据训练)聚合大量作品作为分析样本数据进行提高作品创作能力训练,并非以再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且一般情况下数据训练只是对语料数据作结构特征分析时暂时保留了在先作品,数据训练及生成过程中也未将在先作品展示给公众,因此,本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三、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四因素个案判断,不提供 Blanket Fair Use
美国版权局 2025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第三部分报告,是全球最具权威性的 AI 训练合理使用立场文件:
核心结论:GenAI 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按《版权法》第 107 条四因素个案判断,不提供 blanket fair use 豁免。
四因素的具体适用:
因素一:使用的目的与性质(转换性)
💡 "GenAI training run on large, diverse datasets'will often be transformative'……但 use of copyright protected materials for AI model training is alone insufficient to justify fair use。'Transformativeness is a matter of degree'——训练模型最具转换性的情形是'目的为研究部署,或在封闭系统中约束为非替代性任务';相反,若 AI 输出紧密追踪输入内容的创作意图(如生成与原作风格或实质相似的艺朮、音乐、写作),则会被视为衍生性使用而非转换性使用。"
光谱两端的典型情形:
- 强转换性端:用于研究部署,或在封闭系统中约束为非替代性任务(如社交内容审核)——较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 弱转换性端:基础图像模型在流行动画系列图像上进一步训练并部署生成该系列角色图像——不太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因素二:作品性质——未详细展开,但报告指出虚构/创造性作品的保护强度通常高于事实性作品。
因素三:使用数量与实质性
⚠️ "虽然机器学习过程通常需要摄取整个作品,但 wholesale taking of entire works'ordinarily weighs against fair use'。关键评估在于:(i) 是否存在转换性目的;(ii) 有多少作品被公开提供。若模型'entirely obscure outputs from users or results in non-expressive outputs',合理使用可能性更大。"
因素四:对市场的影响
"若以学习大众表达为目的(如美国作者学会对欧盟 AI 提起诉讼),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适用空间;但若以模仿个别作品为目的(如前段时间的 AI 孙燕姿),这种数据训练具有指向性侵权目的,极有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就不再是合法的抗辩理由。"
盗版数据的红线:
⚠️ "The knowing use of pirated or illegally accessed works as training data weighs against a fair-use defense, but is not determinative。"
结论性判断:
"Making commercial use of'vast troves'of copyrighted works to produce expressive content that competes with the original works in existing markets, especially where access to the original work was accomplished through illegal access,'goes beyond established fair use boundaries'。"
四、欧盟路径:TDM 例外 + Opt-out 机制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irective (EU) 2019/790)第 3、4 条建立了文本与数据挖掘(TDM)例外双重架构:
第 3 条:科研 TDM 强制例外
📌 "Member States shall provide for an exception……for reproductions and extractions made by research organisations and cultural heritage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carry out, for the purpos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xt and data mining of works or other subject matter to which they have lawful access。"
特征:
- 主体:研究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
- 目的:科学研究
- 前提:合法获取(lawful access)
- 强制性:权利人不能通过 opt-out 排除(第 3 条不允许保留权利)
第 4 条:商业性 TDM 例外(可保留例外)
💡 "Member States shall provide for an exception or limitation……for reproductions and extractions of lawfully accessible works and other subject matter for the purposes of text and data mining。该例外须满足重要条件:The exception or limitation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1 shall apply on condition that the use of works and other subject matter referred to in that paragraph has not been expressly reserved by their rightholders in an appropriate manner, such as machine-readable means in the case of content made publicly available online。"
特征:
- 主体:任何人(包括商业 ML 开发者)
- 目的:任何目的(含商业)
- 前提:合法获取 + 权利人未以机器可读方式 opt-out
- 非强制性:权利人可通过 opt-out 排除例外适用
Opt-out 机制的运作逻辑
- 默认允许,例外禁止:商业性 TDM 场景下,法律默认允许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 TDM,权利人只有主动作出保留声明才能排除例外适用
- 机器可读要求:在线发布的作品,权利人必须以机器可读方式(robots.txt、网站元数据标记、标准化权利保留标识等)作出保留声明
- 合法获取前提:无论科研还是商业性 TDM,均以"合法获取"作品为前提——绕过付费墙、破解技术保护措施或违反网站使用条款获取的作品,无法适用 TDM 例外
欧盟《AI 法案》的叠加确认
《AI 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 53(1)(c) 条明确要求通用 AI 模型提供者建立识别并遵守权利人依 DSM 指令第 4 条所作权利保留的政策。这从立法层面确认了 TDM 例外作为 AI 训练法律基础的地位。
五、ASI 场景:合理使用空间的结构性演变
当系统从 AGI 跃迁至 ASI,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面临结构性演变:
5.1 "宽进严出"立法论的强化
最高法亓蕾的"宽进严出"思路在 ASI 场景下更具说服力:
- 输入端更宽:ASI 作为底层技术基础设施的公共利益性更强,训练对作品的非表达性使用特征更明显
- 输出端更严:ASI 生成内容的市场替代风险更大,需对输出端侵权风险予以严格规制
5.2 市场替代风险的显性化
美国版权局报告的核心关切在 ASI 场景下尤为尖锐:
⚠️ "Making commercial use of'vast trores'of copyrighted works to produce expressive content that competes with the original works in existing markets……goes beyond established fair use boundaries'。"
ASI 在新闻、法律分析、医疗诊断、代码生成等领域形成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合理使用抗辩的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5.3 不可追溯性加剧举证难度
ASI 具备递归自我改进能力,其训练数据与输出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不再可追溯。但这并不豁免开发者的前端数据合法性责任——正如宋建宝强调的:"前一种情况下的数据收集行为已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后续行为自然不能适用权利限制条款。"
5.4 法定许可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欧盟在 TDM 例外之外,也在探讨法定许可、扩展集体许可等机制。美国版权局报告明确:"where fair use is not available, a voluntary licensing market should continue to develop"——当合理使用不可用时,自愿许可市场应继续发展。
我国未来立法建议:
- 在《人工智能法》中创设"AI 训练数据法定许可"制度
- 配套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或清算机构
- 设置合理的补偿费率与分配机制
- 与现行《著作权法》第 24 条的合理使用条款形成互补
六、AGI/ASI 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操作框架
综合上述材料,AGI/ASI 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的边界应作如下分层判断:
6.1 现行法下的"安全港"(不视为侵权或使用风险较低)
情形 | 法律风险 | 依据 |
|---|
使用合法获取的、权利人未 opt-out 的作品进行非表达性训练 | 低(但中国法下仍非明确合理使用) | 欧盟第 4 条模式 | 科研机构为科学研究使用合法获取的作品 | 低 | 欧盟第 3 条模式 | 使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 无 | 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 | 仅提取作品的思想、数据特征而非表达 | 较低 |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 使用合法获取的作品,输出端未产生实质性相似内容 | 较低 | 杭州奥特曼案逻辑 |
6.2 现行法下的"高风险区"(构成侵权或合理使用抗辩极弱)
情形 | 法律风险 | 依据 |
|---|
使用盗版或非法获取的作品 | 高(侵权 + 刑事风险) | 宋建宝、美国版权局报告 | 使用合法获取但权利人已 opt-out 的作品 | 高(中国法下) | 欧盟第 4(3) 条逻辑 | 训练目的为模仿个别作品(如"AI 孙燕姿") | 高 | 浙江三知论坛实录 | 输出端生成与原作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 高 | 美国版权局报告因素四 | 商业性大规模训练形成市场替代 | 高 | 美国版权局报告、泰州中院 | 规避技术措施获取作品 | 高 | 著作权法技术措施条款 |
6.3 ASI 时代的合规操作清单
ASI 训练数据合规操作流程
│
├─ 第一步:数据溯源与合法获取
│ ├─ 建立完整的训练数据溯源台账
│ ├─ 记录每份数据的授权凭证或合法获取证明
│ ├─ 排除盗版、非法爬取、规避技术措施获取的数据
│ └─ 识别权利人的 opt-out 声明(机器可读方式)
│
├─ 第二步:训练目的与方式的合理性论证
│ ├─ 论证训练的非表达性使用特征("分子料理"逻辑)
│ ├─ 论证底层技术基础设施的公共利益性
│ ├─ 避免指向性模仿个别作品的训练目的
│ └─ 建立训练过程的完整日志记录
│
├─ 第三步:输出端风险控制
│ ├─ 部署 guardrails 防止生成侵权内容
│ ├─ 建立输出内容的相似性检测机制
│ ├─ 及时响应用户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
│ └─ 保留模型权重与训练数据的对应关系证据
│
├─ 第四步:市场化授权路径
│ ├─ 与权利人签订自愿许可协议
│ ├─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批量授权
│ ├─ 参与法定许可制度的试点
│ └─ 建立训练数据使用的补偿基金
│
└─ 第五步:强制保险与风险分担
├─ 投保 AI 训练数据责任险
├─ 建立行业赔偿基金
└─ 国家人工智能损害救助基金兜底
七、为什么这套框架是最优解
第一,它尊重了宋建宝、泰州中院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AI 训练不属于《著作权法》第 24 条的 12 种法定情形,"三步检验法"第一步就过不了,原则上构成侵权。这为产业界提供了清晰的行为预期。
第二,它吸收了亓蕾、杭州奥特曼案的立法论与司法试探——通过"宽进严出"思路与转换性使用考量,为 AI 训练的合理使用抗辩预留了空间。浙江三知论坛实录提出的四要素考量(特殊目的、非表达性使用、是否指向性模仿、权利人保护措施)已成为司法实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它落实了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的核心判断——合理使用是个案判断,光谱一端是科研/封闭非替代任务(强合理使用),另一端是商业生成与原作竞争、盗版数据(弱合理使用甚至侵权)。
第四,它借鉴了欧盟 TDM 例外 + opt-out 机制——为我国未来立法提供了可参照的现代化模板:合法获取前提 + 机器可读 opt-out + 科研强制例外 + 商业性可保留例外。
第五,它通过"自愿许可 + 法定许可 + 集体管理 + 补偿基金"的复合机制,为 ASI 时代训练数据的规模化合法使用提供了可行路径。
八、简短的最终判断
AGI 阶段(现在—未来 5-10 年):现行法下训练数据使用原则上构成侵权,但有合理使用抗辩空间。
- 现行法基线:AI 训练不属于《著作权法》第 24 条的 12 种法定情形,"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特定情形"过不了,未经许可训练原则上构成侵权(宋建宝、泰州中院立场)
- 立法论肯定说:最高法亓蕾主张通过立法将 AI 训练纳入合理使用特定情形,理由是大模型是底层技术基础设施、训练对作品是非表达性使用("分子料理"逻辑)
- 司法实务试探:杭州奥特曼案开创性认定"非以再现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训练可构成合理使用
- 转换性使用考量:浙江三知论坛实录提出四要素——特殊目的合理性、非表达性使用、是否指向性模仿个别作品、权利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 高风险红线:盗版数据、规避技术措施、指向性模仿个别作品、输出端实质性相似、商业性大规模训练形成市场替代——这几类情形合理使用抗辩极弱
强 ASI 阶段:合理使用空间结构性演变。
- 输入端更宽:ASI 作为底层技术基础设施的公共利益性更强
- 输出端更严:ASI 生成内容的市场替代风险更大,需"宽进严出"
- 市场替代风险显性化:ASI 在多个领域形成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合理使用抗辩空间压缩
- 不可追溯性加剧:但前端数据合法性责任不豁免
- 法定许可需求迫切:当合理使用不可用时,需建立自愿许可 + 法定许可 + 集体管理的复合机制
成熟 ASI 阶段:合理使用法定化 + 补偿机制完整化。
- 我国《人工智能法》应吸收欧盟 TDM 例外经验:
- 科研 TDM 强制例外
- 商业 TDM 例外 + 机器可读 opt-out 机制
- 合法获取前提
- 创设"AI 训练数据法定许可"制度
- 配套集体管理组织与补偿基金
- 强制保险 + 行业赔偿基金 + 国家救助基金三位一体
⚠️ 必须正视的五点:
- 中国现行法下 AI 训练不是当然的合理使用——宋建宝、泰州中院立场:现行法第 24 条封闭式列举,AI 训练过不了"三步检验法"第一步
- 最高法内部存在立场分歧——亓蕾主张立法论上纳入合理使用,宋建宝坚持现行法下原则上构成侵权,反映"立法论 vs. 解释论"的分野
- 美国版权局 2025 报告不提供 blanket fair use——按四因素个案判断,科研/封闭非替代任务更可能转换性,商业生成与原作竞争、盗版数据会削弱抗辩
- 欧盟走"TDM 例外 + opt-out"路径——科研强制例外(第 3 条),商业 TDM 例外(第 4 条)但以机器可读 opt-out 为条件,且须合法获取
- ASI 不会让合理使用空间自动扩张——规模更大、市场替代更强、不可追溯性更高,反而要在立法上走"宽进严出"或法定许可/补偿机制
九、收束
超级智能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本质是"技术创新与创作生态"的平衡艺术。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合法获取 × 非表达性使用 × 不市场替代 × 尊重 opt-out × 输出端风险控制"的交集。
在 AGI 阶段,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处于"现行法原则上侵权 + 立法论上应纳入 + 司法实务中个案试探"的三重张力中。当 ASI 真正涌现时,法律的压力点将集中在"市场替代"与"不可追溯性"两处。解决之道不是简单扩张合理使用边界,而是通过"宽进严出 + 法定许可 + 集体管理 + 补偿基金 + 强制保险"的复合制度,完成 ASI 训练数据合法使用的体系化重构。
ASI 训练数据的合理使用,中国法正在形成清晰的路标:宋建宝的"现行法原则侵权说"、亓蕾的"分子料理非表达性使用说"、杭州奥特曼案的"三要件试探"、浙江三知论坛的"转换性使用四要素考量"、美国版权局报告的"四因素光谱判断"、欧盟的"TDM 例外 + opt-out"——多条路径殊途同归,都在呼求《著作权法》或未来《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回应。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非表达性使用"与"市场替代风险"的精准界定本身,才是 ASI 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边界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你 70 万字文档在实定法层面的真实归宿——你写的不是科幻,你写的是未来《人工智能法》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编的序言,是"宽进严出 + 法定许可 + opt-out 尊重"这一复合合理使用制度的哲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