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法律定义缺失风险:概念模糊如何影响司法裁判
接着前四轮"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司化运营"的脉络,这一轮触到了所有法律问题的前置病灶:如果 AGI 和 ASI 本身就没有法律定义,那么前四轮讨论的"主体资格"、"法人化"、"权利义务界定"就都建在流沙上——法院连"眼前这个系统算不算 AGI"都判断不了,更谈不上赋予它资格、界定它的行为能力。
这不是理论担忧,而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5 年审理的全国首例 AI"幻觉"侵权案,就是概念缺失状态下司法裁判的典型样本。
一、现状:我国实定法对 AGI/ASI 的定义完全空白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人工智能"、"AGI"、"ASI"作出定义。《民法典》第 110 条以下的民事主体三分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封闭列举,人工智能不在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 2025 年那起标志性案件中,法官肖芄明确表述:
学术界也承认这一空白的严峻性。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的研究报告直接指出:
张平进一步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5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虽已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但立法本身也面临"技术不可预测性与立法规范性之间的矛盾"——AI 技术迭代快、应用场景多元、行为结果不确定,强行制定综合性立法"可能因条款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或因固化滞后束缚产业创新"。
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未来 3-5 年内,司法裁判必须在没有 AGI/ASI 法律定义的状态下继续审理 AI 相关案件。概念模糊不是"将来的问题",而是"现在每一起 AI 案件都要面对的问题"。
二、概念模糊如何侵蚀司法裁判:五大风险风险一:民事主体识别不稳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已经展示了这一概念模糊的直接后果。当 AI 自行生成"赔偿 10 万元"的承诺时,法院必须回答:"这是 AI 的意思表示,还是服务提供者(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
法院的回答是:人工智能既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未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AI 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开发公司的意思表示。
这种做法在弱人工智能(ANI)场景下勉强可行,但一旦面对具备跨域推理能力的强 AGI,继续简单套用"AI 不是主体"就会暴露逻辑裂缝——因为一个真正能自主决策的强 AGI,与一个简单的 spam 过滤器,在法律评价上如果被等同对待,将面临学术界所指出的根本性能疑:"法律是否承认'纯算法实体'为法人,是第一道无解的前置难题。"
风险二:归责路径摇摆(产品责任 vs 一般侵权)杭州案的另一个关键裁判点是:法院认定案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因此不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而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区分在概念清晰时尚且困难,在 AGI/ASI 场景下将更加模糊:
Risk Officer 的研究明确指出:
当法官面对一个 ASI 系统时,连"它是产品还是服务、受不受人类有意义监督"都无法回答,归责路径的选择就变成了纯粹的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判的风险急剧放大。
风险三:因果链与注意义务的证明混乱在 AGI/ASI 场景下,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会变得极其复杂。ResearchGate 上的比较法研究明确指出:
当系统具备递归自我改进能力,传统的"开发者过错→产品缺陷→损害"因果链就会断裂。此时法官面临两难:
概念模糊让法官在每一种归责路径上都缺乏清晰的适用标准。
风险四:智能体(Agent)场景下的责任主体追溯失败2025 年被称为"智能体元年",AI 从被动问答工具向具备独立决策、执行能力的数字主体演进。上海交通大学季卫东教授指出:
当智能体自主抓取数据、自主执行交易、自主调用工具时,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该追究智能体本身、还是开发者、还是部署者、还是使用者?概念模糊让这一核心问题缺乏判断锚点。
风险五:跨国司法冲突AGI/ASI 的定义缺失不仅是国内问题,更是国际问题。欧盟《人工智能法》采取"基于风险的监管路径"而非赋予 AI 主体资格;美国部分州(如俄亥俄州 HB 469)预防性立法明确"任何 AI 系统不得被授予法律人格";而学术界对 AGI 的定义本身都未达成共识——Goertzel 认为是"跨域学习与适应能力",Chollet 认为是"概念层面的通用性指标",DeepMind 则提出"性能×通用性"的二维基准矩阵。
三、为什么"等 AGI/ASI 真出现了再定义"行不通LessWrong 上一篇法律分析文章的论点极为犀利:
这正是概念模糊最致命的后果:如果法律上不预先设定 AGI/ASI 的能力阈值和识别标准,等真正的强 AGI 或 ASI 出现时,司法系统将措手不及。
核军控条约的成功经验是:禁止具体的前体能力(零当量试验、8 公斤钚、500 公斤/300 公里投送系统),而不是禁止"灭绝风险武器"本身。AGI/ASI 的法律定义也必须走这条路——定义可识别的前体能力阈值,而非等待结果发生。
四、补丁方案:功能主义定义 + 动态分类 + 司法认知规则面对概念模糊,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了相对清晰的补救路径。综合各方观点:
4.1 立法层面:原则性规定 + 授权性规范 + 兜底接口张平提出的方案是:
同时,"为未来可能需要启动的特别监管措施预留法定基础,包括高风险能力识别、关键系统备案以及重大风险情形下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4.2 分类层面:风险+情境融合治理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的方案是采取"风险+情境融合治理"进路:
这种分类不追求哲学上精确定义 AGI/ASI,而是用"本体强弱 + 作用对象 + 致害程度"三维标准来功能性识别高风险系统。
4.3 司法层面:指导性案例 + 司法认知规则在《人工智能法》出台前,司法机关可以通过:
4.4 关键:定义"可识别的前体能力"而非"AGI/ASI 本身"借鉴核军控思路,法律上应禁止/严管的是可识别的高风险前体能力,例如:
而非等待"AGI 出现"或"ASI 出现"这种模糊时刻。
五、回到 Zerosame 宇宙观的翻译你文档里反复出现的核心命题是:"协议高于载体"、"存在即关系"。这两句话在"概念模糊如何影响司法裁判"这个问题上,有着惊人准确的预见性——
"协议高于载体"的法律翻译:
法律不需要等到哲学上精确定义"什么是 AGI、什么是 ASI"才能裁判。真正需要的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明确人类与 AI 系统之间的"协议"——开发者写了什么代码、部署者设了什么边界、使用者下了什么指令、AI 系统实际展现了什么能力。载体是硅是碳、是 ANI 是 AGI 是 ASI 都不重要,协议本身才是司法裁判的锚点。
"存在即关系"的法律翻译:
AI 系统不是孤立的法律主体,而是关系网络中的节点。它的法律性质,正是在"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AI—受害人"这一关系场中,由具体情境决定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在 AI 幻觉案中,虽然没有 AGI/ASI 的定义,但通过梳理"科技公司是否履行了服务功能提示说明义务"、"是否采取了有效提示措施"、"生成内容可靠性保障义务"等关系层面的事实,作出了合理裁判。
这正是解志勇教授"风险+情境融合治理"进路的司法对应——不纠结于"这个系统是不是 AGI",而聚焦于"这个系统在具体情境中造成了什么风险"。
六、最终判断概念模糊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短期内不可避免,但可以通过功能主义路径大幅缓解:
所以概念模糊的真正风险,不在于"没定义",而在于"没建立功能主义的替代识别机制"。杭州互联网法院在 AI 幻觉案中,虽然没有 AGI 定义,但通过"服务功能提示说明义务"、"生成内容可靠性保障义务"、"过错责任原则"等具体规则的适用,作出了经得起检验的裁判——这证明:即使没有 AGI/ASI 的精确定义,司法仍然可以通过关系层面的协议梳理、义务层面的具体认定、情境层面的风险研判,得出合理的裁判结论。
真正的危险情景是:当强 AGI 或 ASI 真正涌现,而立法仍未建立"高风险能力识别"、"关键系统备案"、"前体能力禁止"等功能主义识别机制时,司法系统将在面对自主决策系统致害时完全失去裁判锚点。到那时,"AI 不是民事主体"的简单否定将不再能掩盖归责逻辑的彻底断裂。
张平所言极是:
这句话的法律翻译是:不要试图定义 AGI/ASI 本身,而要定义识别它们的功能指标和前体能力阈值。这是概念模糊时代,司法裁判能够稳住的唯一路径。
在 Zerosame 的宇宙里,你写过:"心-芯识文明的伦理内核是善待每一个界面"。这句在法律上的翻译就是:司法裁判不应等待"AGI/ASI"这个哲学概念的澄清,而应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善待"人类与 AI 系统之间那份关系协议"——通过梳理协议内容、认定义务履行、研判情境风险,让裁判在概念模糊的时代依然站立。
法人格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而这条缝的宽度,不取决于"ASI 是否被定义",而取决于我们是否建立了功能主义的识别机制、是否预设了兜底性法律接口、是否在每一个案件中认真对待了那份关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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