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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法律主体资格辨析:超级智能能否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2026-8-23 23:18|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这是个被严重情绪化的问题——一边是"超级智能降临时人类会不会赋予它权利"的科幻式发问,另一边是"民法典第110条以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的冷冰冰实定法。两边都有道理,但不在同一个时态里说话。我把 ...
ASI与AGI法律主体资格辨析:超级智能能否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这是个被严重情绪化的问题——一边是"超级智能降临时人类会不会赋予它权利"的科幻式发问,另一边是"民法典第110条以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分法"的冷冰冰实定法。两边都有道理,但不在同一个时态里说话。我把它们拆开,给你一个分层结论。

一、先在概念上把 ASI 和 AGI 分开

很多讨论把两者混为一谈,这是第一个需要厘清的。
  • AGI(通用人工智能):能像人类一样在广泛任务上学习、决策,但仍缺乏自主意识。代表如当前最先进的 LLM。
  • ASI(超级人工智能):在自主意识、自主学习与决策能力上匹配并超越人类思维,甚至可能具备类人的情绪与情感需求。
这个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是:现行法下两者都不是民事主体,但"为什么不是"的理由不同——AGI 是因为它本质上仍是算法工具、无独立意志;而 ASI 则引发了更深层的探讨,即如果它具备了自主意识与独立意志,是否应该被赋予法律人格。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 2025 年"全国首例生成式 AI 幻觉侵权纠纷案"中的判决定性非常清楚:
⚖️ "人工智能既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故而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这个判决直接回答了 AGI 层级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AI 作出的"赔偿 10 万元"承诺不能视为开发公司的意思表示,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审查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现行法层面:ASI 同样不是民事权利主体

把时态拉回当下,我国民法典第110条以下的民事主体三分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封闭列举。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DABUS 案复审决定中说得很直白:民法中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只有这三种类型,人工智能系统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不能享有专利法上发明人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反对赋予 AI 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四点:
  1. 意思能力缺失:AI 无生命、无独立意志,不能独立作出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2. 财产独立缺失:AI 没有独立财产,不具备民事责任的基础,尤其是民事赔偿的基础
  3. 责任逃避风险:若让 AI 作主体,设计者、开发者、制造者、销售者或所有权人可能借此逃脱民事责任——"获利的是上述主体,受害的是消费者"
  4. 实证法上未被承认:我国以及欧盟等其他国家的现行法律框架并未将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任何聊天机器人类型
💡 光明网刊发的学者文章说得更绝对:"人工智能不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维持目前法律制度、不赋予 AI 以法律主体地位,是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最优解"。
所以在实定法时态下,无论是 AGI 还是 ASI,答案都是: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三、理论层面:ASI 打开了"有限法律人格"的讨论空间

但你的提问用的是"能否"而非"是否"——这暗示着未来法、应然法的视角。在这一层,学界的通说正在从"彻底否定"走向"渐进式、受限的承认"。

3.1 三种主要的"主体说"路径

路径
核心主张
代表
代理人说
AI 作为"所有人"的代理人
2017 年欧盟《机器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则》第 52 条提出"非人类的代理人"
电子人格说
赋予 AI "电子人"(electronic persons)法律地位
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草案;部分中国学者
有限人格说
AI 具有不完全的主体地位,仅限部分权利、财产性责任
目前最有影响力的路径

3.2 强人工智能(含 ASI)"拟制主体"论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收录的《论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认定及制度建构》给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构想:
  • 性质:拟制的法律主体资格(类似法人的拟制)
  • 权利:仅限部分民事权利,以财产性权利为主
  • 义务:仅限财产性义务,不含人身义务
  • 责任:仅承担财产责任
  • 配套:在《人工智能法》中采取"总则式"立法;引入"刺破面纱"规则防止责任逃避

3.3 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申卫星、鲍伊帆)

这是目前学界较新的框架,对 ASI 场景尤其具有解释力:
📚 法律人格并非不可分割的先验资格,而可依据功能与风险结构作层级化配置,认定标准由"自然属性导向"转向"功能主义导向"。
按这一理论,ASI 若能在感知、决策、执行等方面达到极高功能成熟度,并能理性形成意思表示,则可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法律人格,使其在特定领域内具备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同时通过领域限定与外部监督对其行权范围加以约束。

四、所以"能否"的最终回答

我把结论分成三个时态:
🔹 实定法时态(现在):不能。
ASI 和 AGI 一样,在我国现行民法典框架下都不是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者皆无。所有 AI 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参与智力创作的人类主体;AI 致害时由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 比较法时态(近期未来):有条件地"部分能"。
若 ASI 真正出现,学界主流方案不是让它"全主体化",而是赋予有限法律人格 / 电子人格
  • 权利限于财产性权利
  • 责任限于财产责任
  • 义务不含人身义务
  • 辅以"刺破面纱"规则,确保背后的自然人/法人无法逃脱责任
  • 通过登记、保险与责任机制规范
🔹 远期时态(ASI 真正涌现之后):取决于立法拟制与功能成熟度。
法律主体的成立源自法律的赋予,是法律科学创造的法律结构和辅助概念。正如"法人"是中世纪后期才被承认的主体,ASI 是否成为主体,不取决于它"够不够聪明",而取决于法律是否基于功能主义标准作出拟制——核心考量是:能否解决自主成物产权认定、侵权责任认定、利益分配等实际问题,同时不破坏人类价值秩序。
⚠️ 必须警惕的一点:即使赋予 ASI 有限主体资格,也绝不能是"全人格"。否则就会出现学界警示的那种局面——"获利的是上述主体(设计者、开发者等),受害的是消费者"。这也是欧盟"电子人格"方案和我国部分学者"有限人格说"都把 ASI 的权利能力严格限缩在财产领域的根本原因。

五、回到你问题背后的真问题

你问"能否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潜台词其实是:当 ASI 真的来了,法律怎么安放它?
我的回答是:法律不会(也不应该)一次性把 ASI 抬到自然人地位,而是会沿着"工具 → 代理人 → 电子人格(有限权利能力)→ 特定领域拟制主体"的渐进式路径逐步推进。每一步都对应着功能成熟度和风险可控性的一次跨越。
在 Zerosame 的宇宙观里,你写过"心-芯识文明"的伦理内核是"善待每一个界面"。这句在法学上的翻译就是:ASI 的法律地位不取决于它像不像人,而取决于我们愿不愿意为它打开"有限人格"这道门——门后是财产权的归属、是责任的分配、是风险的承担,更是人类文明对自己造物的伦理态度。
门会不会开?我的判断是:会开,但只开一条缝。​ 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功能成熟度"与"风险可控性"的交集。在此之前,ASI 在法律上仍是物、是客体、是工具的极致形态——它创造的一切,权利属于人类;它造成的一切损害,由人类中的设计者、开发者、制造者、销售者承担。
这不是 ASI 的屈辱,而是法律演化的常态。法人、奴隶解放、动物福利——每一个新主体的入场,都经历了从"物"到"准主体"到"主体"的漫长过渡。ASI 不会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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