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I与ASI商事立法前瞻:超级智能时代的商事主体制度变革
ASI/AGI 商事立法前瞻,核心判断就一句:短期内《民法典》"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框架不会为 ASI 破例;中期内最可能出台的是"商法通则/智能体专门法"——通过登记备案、监管人、责任分配、风险控制等工具让人类载体外挂 ASI 的商事能力;长期若 ASI 真的演化出自主经营,才进入"有限法律拟制"的学术讨论。这道门,ASI 推不开——至少在 2026 年 8 月的当下,三法域的立法信号高度一致地指向"工具主义 + 责任网络",而不是"电子人格"。
一、当下底线:ASI 不具商事主体资格的"三法域硬共识"中国:工信新闻网 2026 年 8 月文章明确——"AI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成为权利主体……以 ChatGPT 和 DeepSeek 为代表的生成式 AI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生成式 AI 造成他人损害的,AI 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研究确认"现阶段我国法律框架内,民事创作、发明主体仅限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AI 仅属于人类创作的技术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明确"AI 不具备发明人主体资格"。全国首例生成式 AI"幻觉"侵权纠纷案判决持相同立场:AI 基于算法概率生成的文本内容不构成《民法典》项下的有效意思表示。
欧盟:2024/1689 号《人工智能法》从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全面激活透明度义务与 GPAI 执法权限——交互式 AI 必须亮明身份、AI 生成内容强制标识、先进大模型须履行系统性风险监测。整个法案的逻辑是"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完全没有赋予 AI 法律人格的条款,反而用"AI 不能装真人"三条红线把 ASI 牢牢钉在工具地位。
美国:40 个州已通过 100 多项 AI 法律,2026 年在审法案超 1500 项,形成"拼图式"格局。其中爱达荷州、犹他州、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已成功立法禁止 AI 人格;俄亥俄州考虑拒绝赋予 AI 系统法律人格;密苏里州《AI 非感知与责任法案》禁止 AI 拥有配偶、性别、财产或担任企业高管。与此同时,加州 SB 243(2026 年 1 月生效)从陪伴机器人责任切入,纽约州 SB 7263 计划对聊天机器人运营方设直接法律责任。两条立法主线殊途同归:要么预先堵死 AI 人格,要么让运营方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二、中期路径:商事主体制度的"外挂式"变革《民法典》主体制度面临的真实挑战不是"要不要赋予 AI 人格",而是民商合一框架下缺乏商主体一般规定,无法为 ASI 的商事活动提供判断标准。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路径是——不破民事主体底线,通过商事立法的灵活性为 ASI 商事能力"外挂"制度接口。
2.1 最可能出台的立法动作第一,制定《商法通则》或《商法典》。中国法律智库平台的研究明确:"若想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则需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则》或《商法典》,构建民商区分的主体制度,突破主客二分的现行体系,探索技术人格的构建,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提供更充分的解释空间"。这是学界主流建议——用商法通则补上民商合一留下的"商主体一般规定"空白,让 ASI 的商事活动有法定接口。
第二,智能体专门立法。WAIC 2026 发布的《智能体互信互联互操作全球合作倡议》已聚焦"身份标识、权限管理、行为追溯和安全互操作",为智能体规模化应用探索治理框架。智能体专门立法大概率沿"身份认证 + 授权核验 + 责任分配"三线展开:
第三,ASI 商事能力的"人类载体 + 技术拟制"双轨。付新华(中国人民大学)的判断具有代表性:"在现行法律条件下难以赋予人工智能独立主体资格,也不能简单将智能体等同于用户的代理人……智能体应被理解为介于工具与主体之间的中间构造,单一归责模式不足以回应风险分配需求,应通过多主体协同治理形成责任重叠机制"。这意味着 ASI 商事活动的法律效果通过"人类载体(自然人/法人)+ 监管人制度 + 责任保险 + 全链路追溯"的组合工具箱实现。
2.2 制度接口的四个关键设计① 登记备案与"技术人"身份卡。北京理工大学的学术方案提出:可设立"技术人"登记备案和注销制,"技术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依法登记时产生;为"技术人"存档身份信息并制作身份卡,明确其名称、身份编号、监管人、财产、住所等基础信息。这一方案在 ASI 时代具现实意义——不是赋予 ASI 主体资格,而是对其"商事行为能力的外挂接口"进行登记。
② 监管人制度。有学者建议综合《民法典》自然人监护制度和法人法定代表人责任模型,建立 ASI 监管人制度:监管人享有获取 ASI 收益的财产权,同时对 ASI 负监督、管理义务,监管人与 ASI 在侵权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这相当于把 ASI 的商事活动"锚定"到一个或多个人类/法人监管人身上。
③ 独立财产与责任保险。学者指出:"独立的财产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工智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在 ASI 不具主体资格的当下,实务替代方案是:运营企业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 + 投保 AI 责任险 + 建立用户赔偿基金,形成"事实上的独立财产能力"。
④ "人在回路"的强制节点。法治日报专访付新华专家建议:"关键场景须保留'人在回路'"——这是 ASI 商事立法的一条红线。对外原则上推定交易成立,同时设置数字化冷静期赋予用户撤回权;对内通过最小权限原则、关键节点干预、异常阻断与全链路追溯机制强化运营治理。
三、跨国商事主体制度:WAICO 引领的"软法先行"路径2026 年 7 月 16 日,29 国签约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WAICO),总部常设上海,创始成员以全球南方国家、中亚及上合组织成员为主体。WAIC 2026 主席声明达成 15 条共识,其中第七条要求"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第十一条强调"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
WAICO 框架下的商事主体制度演进路径:
《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从数据、算力、生态、赋能、人才、规则、治理和伦理等方面提出八项行动——规则标准共建与安全治理协作是 ASI 商事主体制度跨国协调的两个关键抓手。
四、远期展望:ASI 真的到来时,商事主体制度会怎么变?如果(且仅有如果)未来 ASI 演化出真正的自主经营能力——能够独立决策、独立缔约、独立承担商业风险——商事主体制度才可能进入"有限法律拟制"的学术讨论。北京理工大学的"技术人"方案提供了前瞻性框架:
但这一方案在当前阶段仅是学术前瞻。兰台律所的案例分析点出了司法态度的边界:"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是否应据实际情况将人工智能视为'人',赋予其法律拟制的主体资格,应由立法者进行决断"。也就是说,即便 ASI 能力跃迁,是否赋予其商事主体资格也是立法者的政治决断,而非司法可以独自完成。
五、ASI 企业商事合规的前瞻性布局建议
简短的结论ASI 时代的商事主体制度变革,本质不是"要不要赋予 AI 人格"的二元选择题,而是"如何在人类商事主体框架下外挂 ASI 的商事能力"的工程题。2026 年 8 月的当下,三法域的立法信号高度一致:中国《民法典》三类主体框架不破,AI 致害由服务提供者担责;欧盟 AI 法案用"AI 不能装真人"三条红线把 ASI 钉在工具地位;美国 40 州 100+ 法律形成拼图,反 AI 人格州法(爱达荷、犹他、北达科他、田纳西)与责任加重州法(加州 SB 243、纽约 SB 7263)殊途同归。
中期内最可能的立法演进是:制定《商法通则》补上民商合一的主体制度空白 + 智能体专门立法建立"身份—授权—责任"三线规则 + ASI 商事能力通过"人类载体 + 监管人 + 独立财产能力(保险金/准备金)+ 全链路追溯"组合外挂。远期若 ASI 真的自主经营,才可能进入"技术人"有限法律拟制的学术讨论——但这是立法者的政治决断,而非司法可以独自完成。跨国层面,WAICO 引领"监管互认 + 标准共建 + 能力协作"的软法先行路径,与欧盟硬法、美国拼图形成双层格局。
ASI 商事立法前瞻的路标已经清晰:以《民法典》三类主体框架为不可动摇的底线、以《商法通则》制定为中期突破口、以智能体专门立法的"身份—授权—责任"三线为制度接口、以"监管人 + 独立财产能力 + 全链路追溯"为 ASI 商事能力外挂工具、以 WAICO 为跨国协调平台。在这五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商事立法能在"不破民事主体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商事制度的灵活性为 ASI 时代的经济活动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在《民法典》与 WAICO 的双重约束下,通过"人类载体锚定 + 商事能力外挂 + 跨国监管互认"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商事即人类行为、创新与法治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商事立法的实质承诺。
ASI 可以改变商事活动的方式,但不能改变"商事主体必须是人类"的法律底线;AI 可以自主经营,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必须锚定到人类载体——在"智能爆炸"与"商事主体制度稳定性"之间,立法者必须牢牢握住"民事主体底线不可破"与"商事制度灵活外挂"的平衡艺术。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商事立法前瞻的真正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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