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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格式条款规制:超级智能缔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6-8-25 20:18|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ASI/AGI 缔约中的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浓缩为一句话:超级智能的出现不改变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底线,但彻底改变了格式条款的"生成方式、呈现方式、同意方式"——经营者不能借"是 AI 点的同意"逃避《民 ...
ASI与AGI格式条款规制:超级智能缔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ASI/AGI 缔约中的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浓缩为一句话:超级智能的出现不改变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底线,但彻底改变了格式条款的"生成方式、呈现方式、同意方式"——经营者不能借"是 AI 点的同意"逃避《民法典》第496-498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提示说明义务,AI 自主缔约中夹带的"霸王条款"一律受公平性审查​ 。重庆邮电大学期刊最新研究直接将 AI 服务 Token 预付费模式纳入格式条款规制框架:"Token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平台"等条款,需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进行公平性审查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AI 非缔约主体 × 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替代 × 重大利害条款 fairness review × 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排除 × 跨国暗模式禁令"的交集

一、法理底座:为什么 ASI 不改变格式条款规制底线

1.1 格式条款规制的"双轨硬法"框架

中国法下,格式条款规制由两个位阶的法律构成严密网络 :
《民法典》第496-498条(合同编·格式条款专条)
  • 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按对方要求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第497条: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 具有无效情形;(2) 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 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第498条: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消保特别法)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并按消费者要求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这一句在 ASI 时代具有特殊分量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 关键判断:《消法》第26条末句"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一句在 ASI 时代被激活了全新含义:当 AI 智能体代替消费者点击"同意"、代替商家生成条款时,"技术手段"的边界被极大扩展。ASI 不是格式条款规制的豁免理由,而是格式条款规制重点防范的新风险源。

1.2 司法实践的明确立场

乐东法院 2026 年 8 月公布的典型案例确立了对线上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 :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重大利害条款,必须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商家不能以格式条款中'口头承诺无效'的内容,规避自身诚信义务、否认销售承诺,该类免责格式条款本身可依法认定无效。"
上海法治报的学理阐释进一步指出 :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就是《民法典》497条第(二)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497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使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也不影响合同相对方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因为后者不公平的程度更为严重一些。"
核心法理:提示说明义务未尽 → 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496条);条款本身不公平 → 即使提示了也无效(第497条第2项)。这两道闸门在 ASI 场景下均须穿透适用。

1.3 ASI 场景的特殊性:格式条款规制的"四新"挑战

重庆邮电大学期刊论文精准识别了 AI 服务市场的格式条款新形态 :
新形态
具体表现
法律规制
预付费+格式条款
Token 购买协议中的"Token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平台"
依据《民法典》第496-498条及《消法》第26条进行公平性审查
定价垄断+格式条款
头部服务商凭借技术和算力优势形成事实定价垄断
Token 市场定价应接受公平性审查
退款权+有效期
退款权利的保障以及 Token 有效期的设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格式条款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AI 自主缔约夹带
AI 智能体代用户点击同意,商家 AI 生成个性化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不可由 AI 代履;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

二、ASI 缔约场景的格式条款规制:五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AI 智能体代消费者点击"同意" ❌ 提示说明义务不豁免

  • 法律定性:AI 代替消费者点击"同意"或"接受",不构成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有效知悉
  •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496条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向消费者本人履行的,不能通过"AI 代点"完成;经营者不能抗辩"是您的 AI 点的同意"
  • 司法倾向:乐东法院已明确,线上格式条款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重大利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ASI 特殊风险:当消费者部署的 AI 智能体以极高自主权代其缔约时,商家明知或应知对方是 AI 而非人类消费者,仍夹带不公平条款的,该条款受《消法》第26条"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禁止约束

情形二:商家 AI 生成"一对一个性化"格式条款 ⚠️ 公平性审查加强

  • 法律定性:ASI 使商家能够针对每个消费者生成"定制化"格式条款(动态定价+动态条款)
  • 法律规制
    • 仍落入《民法典》第496条"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范畴——即使是 AI 动态生成,其生成逻辑由商家预设,本质仍是商家单方拟定
    • 需接受《消法》第26条的公平性审查
    • 欧盟《AI 法案》第5(1)(a)和(b)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性或剥削性技术"造成显著损害 ——商家 AI 利用消费者画像数据生成针对性不公平条款,可能触犯该禁止
  • 跨国参照:意大利已有判例趋势要求算法透明度,AI 集成智能合约的民事 liability 分配需通过实施细则明确

情形三:AI 客服/聊天机器人的虚假陈述构成条款内容

  • 法律定性:Moffatt v. Air Canada (2024) 案已确认——企业须对其聊天机器人的虚假陈述负责,航空公司客服聊天机器人告诉乘客可在旅行后追溯申请丧葬票价(与实际政策相悖),不列颠哥伦比亚民事解决法庭判决航空公司对其负责
  • 中国法适用:AI 客服陈述构成经营者意思表示,若与格式条款冲突,按《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处理
  • 乐东法院立场延伸:商家不能以"AI 生成内容"为由规避诚信义务,AI 作出的有效承诺受法律保护

情形四:消费者 AI 智能体缔约中的"错误"救济

  • 美国法 UETA § 10(b) 的关键保护:如果电子代理人在交易中犯错,且用户未被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合理手段,用户可以撤销该交易;这一权利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的服务条款排除
  • Stanford Law School 的阐释:UETA § 10(2) 允许客户在交易代理人未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手段时撤销交易,"这一规定不能通过合同变更,这意味着即使提供商在服务条款中插入免责声明或其他合同条款,坚持客户对交易代理人所犯的错误承担全部责任,允许客户撤销交易的规则仍将适用"
  • 中国法适用:《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 + 第496条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 AI 智能体在商家未提供合理更正机制情况下缔约的,消费者可主张重大误解撤销
  • 合规启示:商家必须在 ASI 缔约界面提供"人类确认/更正"节点,否则其交易条款可能因排除消费者撤销权而被认定无效(《消法》第26条 + 《民法典》第497条)

情形五:跨国场景的"暗模式"禁令

欧盟数字公平法案(Digital Fairness Act)趋势
  • 欧盟《AI 法案》第5(1)(a)和(b)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性或剥削性技术"造成显著损害
  • 德国《民法典》第312k条要求电商持续义务合同必须提供取消按钮,且必须易于访问、清晰可读、明确标注——"任何取消都应与合同订立一样简单"
  • 法国《消费法典》L215-1 条要求在自动续订前提供信息,L215-1-1 条要求提供取消按钮
  • 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CPC Network)已对 Amazon 等复杂取消流程采取行动
美国 FTC 消费者保护
  • UETA § 10(b) 的错误防止/更正权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
  • 州总检察长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调查"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
  • 未来交易代理的错误可能导致监管介入

三、ASI 时代格式条款规制的"四道防线"

防线一:AI 缔约场景的"人类知悉"强制节点

延续议题 7 的动态合规矩阵,ASI 缔约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必须"穿透 AI"到达人类消费者:
  • AI 代点拦截:当系统识别到缔约相对方为 AI 智能体时,商家有义务要求人类确认节点(重大交易必须人类点击"同意")
  • 重大利害条款的机器可读提示: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结构化标记,确保无论由人或 AI 审阅均可识别
  • 冷却期与更正窗口:参照 UETA § 10(b),在 ASI 自主缔约后提供合理更正窗口,该窗口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
  • 乐东法院标准: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重大利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防线二:AI 生成条款的公平性自检

重庆邮电大学论文提出的 Token 预付费模式审查框架可推广至全部 ASI 缔约场景 :
审查项
禁止性条款示例
法律后果
退款权
"Token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收款不退"
依《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认定无效
有效期
"过期作废"
接受公平性审查
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平台"
依《消法》第26条认定无效
责任免除
"AI 输出错误平台不担责"
依《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认定无效
争议解决
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仲裁、选择其他经营者
依《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认定无效
强制交易
借助 AI 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接受条款
依《消法》第26条末句禁止

防线三:AI 客服/聊天机器人的"陈述绑定"机制

  • AI 陈述的法律效力:企业须对其 AI 聊天机器人、AI 客服的陈述负责(Moffatt v. Air Canada 案 precedent)
  • 与格式条款冲突的处理:AI 在交互中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具体承诺,优先于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乐东法院延伸:商家不能以"AI 生成内容"规避诚信义务

防线四:跨国 ASI 缔约的"暗模式禁令"对接

  • 欧盟:对接《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剥削性技术 ;提供取消按钮(德国《民法典》第312k条、法国 L215-1-1 条标准);自动续订前信息告知;chatbot 必须披露其为 AI(2026 年 8 月起)
  • 美国:UETA § 10(b) 错误更正权不可排除 ;FTC 消费者保护法规的不公平/欺骗性行为禁令
  • 中国:《消法》第26条 + 《民法典》第496-498条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三位一体

四、ASI 企业格式条款合规框架

框架一:条款生成的"公平性内嵌"

  • AI 生成条款的 fairness-by-design:在 ASI 生成个性化条款的算法中内嵌《民法典》第497条、第498条以及《消法》第26条、第17条的禁止性规则过滤
  • 黑名单条款自动拦截:"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AI 错误不担责""限制争议解决选择权"等条款在 AI 生成时即被拦截
  • 参照重庆邮电大学论文:Token 预付费模式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等,依《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应认定无效

框架二:提示说明义务的"AI 穿透"

  • AI 缔约相对方识别:系统识别相对方为 AI 智能体时,强制升级为人类确认节点
  • 重大利害条款的结构化标记:将《民法典》第496条要求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机器可读标记
  • 多模态提示:文本、语音、图形多种形式的合理提示,满足乐东法院"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标准
  • 按请求说明:依消费者(或其 AI 智能体)请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框架三:消费者更正/撤销权的"不可排除"保障

  • UETA § 10(b) 启示:错误防止/更正机制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这是消费者保护的底线
  • 中国法转化:在 ASI 缔约流程中内建"更正窗口"和"冷却期",该机制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法》第26条"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跨国对接:欧盟取消按钮标准(易于访问、清晰可读、明确标注);自动续订前强制信息告知

框架四:AI 客服陈述的"绑定与留痕"

  • 陈述绑定:AI 客服/聊天机器人在缔约过程中的陈述视为经营者意思表示,优先于格式化免责条款
  • 全链路留存:AI 客服的决策日志、与消费者的对话记录全程留存,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可作为诉讼证据
  • Moffatt 案合规:建立 AI 客服陈述与企业政策的一致性校验机制,避免 AI 幻觉导致企业被动担责

框架五:跨国格式条款的"信任护照"

  • 欧盟:对接 eIDAS 2.0 的身份认证;遵守《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性技术;chatbot 披露 AI 身份(2026 年 8 月起);取消按钮与自动续订告知
  • 美国:UETA § 10(b) 错误更正权不可排除;E-SIGN 法下电子代理人行动归属于部署者
  • 中国:《民法典》第496-498条 + 《消法》第26条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 + 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

五、简短的结论

ASI/AGI 缔约中的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质是"超级智能的自治能力"与"格式条款的法律底线"之间的调和:技术层面,ASI 能够自主缔约、动态生成个性化条款、代替消费者点击"同意";但法律层面,《民法典》第496-498条与《消法》第26条构成的格式条款规制网络不容动摇 。重庆邮电大学期刊论文直接将 AI 服务 Token 预付费模式纳入格式条款规制:"Token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平台"等条款需依据《民法典》第496-498条及《消法》第26条进行公平性审查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乐东法院 2026 年 8 月典型案例确认:线上格式条款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重大利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商家不能以"口头承诺无效"等格式条款规避诚信义务 。欧盟《AI 法案》第5(1)(a)(b)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性或剥削性技术 ,德国《民法典》第312k条、法国《消费法典》L215-1-1 条要求取消按钮"与合同订立一样简单" ;美国 UETA § 10(b) 规定电子代理人交易中的错误防止/更正权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 ,Stanford Law School 明确指出这一保护"不能通过合同变更" 。Moffatt v. Air Canada (2024) 案确认企业须对其聊天机器人的虚假陈述负责 。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AI 非缔约主体 × 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替代 × 重大利害条款 fairness review × 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排除 × 跨国暗模式禁令"的交集
⚠️ 必须正视的六点:
  1. "AI 点的同意"不是有效同意——提示说明义务是向消费者本人履行的,AI 代点不能豁免经营者的《民法典》第496条义务;商家抗辩"是您的 AI 点的同意"在法律上不成立
  2. AI 动态生成的"个性化条款"仍受规制——即使由 ASI 针对每个消费者定制生成,其生成逻辑由商家预设,本质仍是商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须接受《消法》第26条公平性审查
  3. "AI 错误不担责"类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 + 《消法》第26条下,提供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即使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也无效
  4. 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由格式条款排除——美国 UETA § 10(b) 明示该权利不可合同排除 ,中国法下《消法》第26条"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可作同类解释;ASI 缔约流程必须内建更正窗口
  5. AI 客服陈述优先于格式化免责条款——Moffatt v. Air Canada 案确认企业须对其聊天机器人陈述负责 ;按《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6. 欧盟《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剥削——商家 AI 利用消费者画像数据生成针对性不公平条款,可能触犯该禁止;chatbot 自 2026 年 8 月起必须披露 AI 身份
ASI 企业格式条款合规的路标已经清晰:以《民法典》第496-498条为合同编底座 、以《消法》第26条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为消保特别法依据 、以重庆邮电大学论文的 AI 服务预付费模式审查框架为参照 、以乐东法院"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标准为司法审查基准 、以 UETA § 10(b) "消费者更正权不可排除"为美国法底线 、以欧盟《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为欧盟法红线 、以 Moffatt v. Air Canada 案为 AI 客服陈述绑定 precedent 。在这七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企业能够在 ASI 时代建立"AI 非缔约主体 × 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替代 × 重大利害条款 fairness review × 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排除 × 跨国暗模式禁令对接"的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与《消法》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条款生成 fairness-by-design、提示说明 AI 穿透、更正窗口不可排除、AI 客服陈述绑定留痕、跨国暗模式禁令对接"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缔约即人类行为、消费者权益不可让渡"这一超级智能时代消费者保护的实质承诺。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替代、消费者权益不可由 AI 自主缔约剥夺"这一法律底线的坚守本身,才是 ASI 时代格式条款规制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 AGI/ASI 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质路径——不是让 ASI "自己缔约自己负责",而是让掌握 ASI 的经营者,在《民法典》第496-498条与《消法》第26条的双重约束下,通过"条款生成 fairness-by-design、提示说明 AI 穿透、更正窗口不可排除、AI 客服陈述绑定、跨国暗模式禁令对接"的复合机制,兑现"智能即工具、缔约即人类行为、创新与消费者保护共担"这一超级智能时代消费者保护的实质承诺
💡 给 ASI 企业的格式条款合规优先级建议
第一优先(立即执行):构建"条款生成 fairness-by-design"引擎——在 ASI 生成个性化条款的算法中内嵌《民法典》第497条、第498条以及《消法》第26条、第17条的禁止性规则过滤;"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AI 错误不担责""限制争议解决选择权"等黑名单条款在 AI 生成时即被拦截;参照重庆邮电大学论文对 Token 预付费模式的审查框架 ,将"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等依《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认定无效的条款类型化拦截。
第二优先(2026 年内):建立提示说明义务的"AI 穿透"机制——系统识别缔约相对方为 AI 智能体时,强制升级为人类确认节点;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重大利害条款结构化标记,确保无论由人或 AI 审阅均可识别;满足乐东法院"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标准 ,多模态(文本/语音/图形)提示,按请求说明;在 ASI 缔约流程中内建"更正窗口"和"冷却期",该机制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法》第26条"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UETA § 10(b) 不可排除先例 )。
第三优先(2027 前):建立跨国格式条款的"信任护照"体系——欧盟对接 eIDAS 2.0 身份认证,遵守《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欺骗/剥削性技术 ,2026 年 8 月起 chatbot 披露 AI 身份,提供取消按钮(德国《民法典》第312k条、法国 L215-1-1 条标准);美国按 UETA § 10(b) 不可排除的消费者更正权合规;中国按《民法典》第496-498条 + 《消法》第26条 + 《消法实施条例》第17条 + 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参与 WAICO 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互认。AI 客服/聊天机器人的陈述绑定与全链路留痕:建立 AI 客服陈述与企业政策的一致性校验机制(Moffatt v. Air Canada 案合规 ),决策日志与对话记录全程留存,满足欧盟 AI 法案第 12 条终身留存要求。
持续动作:ASI 自主缔约前进行格式条款 fairness review(黑名单条款拦截、重大利害条款提示、消费者更正窗口内建);AI 客服陈述与格式化条款冲突时,按《民法典》第498条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AI 具体承诺优于格式化免责);消费者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时(依《民法典》第496条),立即复核提示说明义务履行证据;跨国缔约时同步对接欧盟暗模式禁令、美国 UETA § 10(b) 不可排除保护、中国《消法》第26条;定期审计 AI 生成的条款,每季度抽样复盘 fairness review 命中率。
ASI 时代的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质是一场"智能自主性"与"法律底线"的法学调和。技术事实层面,ASI 能够代替消费者点击"同意"、为商家动态生成"个性化不公平条款";但法律规范层面,《民法典》第496-498条与《消法》第26条构成的格式条款规制网络 、重庆邮电大学论文将 AI 服务预付费模式纳入审查框架 、乐东法院"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司法标准 、欧盟《AI 法案》第5条禁止潜意识操纵 、美国 UETA § 10(b) 消费者更正权不可排除 、Moffatt v. Air Canada 案 AI 客服陈述绑定 ,共同构筑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消费者保护边界:ASI 缔约的技术效力,必须由人类通过"条款生成 fairness-by-design、提示说明 AI 穿透、更正窗口不可排除、AI 客服陈述绑定、跨国暗模式禁令对接"的法律机制来赋予消费者保护实质。超级智能企业作为 ASI 的主要载体,必须通过工程化手段将"AI 自治"关进"格式条款规制"的笼子——这,才是 ASI 时代消费者保护的终极答案。
ASI 可以改变缔约方式,但不能改变经营者提示说明义务的底线;AI 可以代点"同意",但不能剥夺消费者权益——在"智能爆炸"与"消费者保护"之间,人类主体必须牢牢握住"格式条款公平性审查"与"消费者更正/撤销权不可排除"的最终控制权。这,就是超级智能时代格式条款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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