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与AGI大数据杀熟规制:超级智能定价算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AGI/ASI 时代的"大数据杀熟"规制,中国法下不是"平台标价即合法"的明码标价抗辩,而是《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结果公平公正+禁止交易价格不合理差别待遇"三原则 ,叠加《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禁止消费者不知情下的同等交易条件不同价格" 、《暂行办法》第四条防歧视与反算法不正当竞争 、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算法价格歧视的场景化精细化禁止 的共同支撑下,向 ASI 智能体"动态定价算法"的"事前公平性评估+事中可验证+事后举证缓和"升级。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同等交易条件 × 不合理差别待遇 × 透明度义务 × 平台说明/举证责任缓和 × 消费者维权路径 × ASI 动态定价可审计"的交集。
一、法律规制的四层依据中国法下规制算法杀熟不是单一法条,而是四层规范共同发力:
第一层:《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总原则
三要素(贵州法院网司法审查路径归纳):
关键法理:清华法学院程啸的解读——市场上存在价格差别待遇不一定就是"大数据杀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商家完全通过获得个人隐私信息,掌握消费者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发现用户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一,从而对其实行差异性定价 。
第二层:《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算法杀熟的专门禁令
这是直接针对"算法杀熟"的专门条款,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三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同等交易条件禁止差价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把"同等交易条件"作为认定杀熟的硬标尺。
第四层:《暂行办法》第四条——AI 场景的反歧视与反不正当竞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第三项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学习时报 2025 年 9 月文章指出,我国已在多部法律中对算法价格歧视作出规定:《电子商务法》将大数据杀熟纳入规制;《个保法》规定自动化决策中的个人拒绝权、解释权;《反垄断法》新增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明确算法设计与优化中防止歧视性结果;《价格法修正草案》和《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聚焦价格领域算法应用 。
二、"同等交易条件"与"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司法认定2.1 正当差别定价的排除司法实践中,以下价格差异不属于杀熟:
德恒律师事务所归纳的认定要件:
2.2 "不合理"的判断标准人民日报引述专家观点: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其基本的定价规则,例如对新客户和老客户的优惠原则、特殊的打折规则或者不同时间段的不同收费规则等 。定价规则不公开、不透明,本身就构成"不合理"。
瑞幸咖啡"会员更贵"争议中,腾讯网"说法"栏目的法律分析给出了清晰标准:
2.3 隐蔽化、场景化、精细化——ASI 时代杀熟的新形态中国网 2026 年 8 月报道揭示了杀熟的最新演变: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卫东律师明确指出:"利用优惠券的随机派发来实现差异化定价,同样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
这意味着 ASI 时代的杀熟规制必须从"显性差价"延伸到"隐性权益差异"——优惠券发放规则的不透明、用户层级的刻意区分、老用户被系统性排除于优惠体系外,均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三、消费者的维权路径与举证缓和3.1 五条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维权路径 :
若存在欺诈,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 。
3.2 举证责任缓和——司法实践的关键突破这是 ASI 时代杀熟规制最核心的司法进展。贵州法院网 2025 年 9 月文章确立了"摸索证明规则":
法理基础: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地位:
司法实践印证:最高法发布的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发现同一酒店同一房型自己账号比朋友贵 200 元,法院依据《个保法》第 24 条并考虑消费者举证能力,将证明"不存在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平台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被判退还差价并赔偿交通费 。
3.3 消费者取证实操中国网与北京日报给出了具体取证建议:
3.4 胜诉率困境与突破民主与法制时报披露的真实数据:
败诉两大原因:
突破路径:
四、平台经营者的合规义务4.1 事前:算法合规审计德恒律师事务所建议:"建立算法合规审计制度,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差异化定价算法进行公平性评估,并保存审计报告备查。"
4.2 事中:定价规则透明人民日报引述专家建议:"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其基本的定价规则,例如,对新客户和老客户的优惠原则、特殊的打折规则或者不同时间段的不同收费规则等。"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要求"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 ,定价算法作为 AI 服务的一部分,其规则概要、影响因素、用户画像使用范围必须公开。
4.3 事后:说明义务与责任承担
五、ASI 智能体时代的规制升级当定价决策从 AGI 的"算法执行"跃迁至 ASI 的"智能体自主动态定价",规制面临结构性升级:
升级一:从"静态算法"到"动态智能体定价"的可审计ASI 智能体具备递归自我改进与实时环境感知能力,其定价决策可能:
规制要求:
升级二:从"平台说明"到"智能体行为围栏"2026 年《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要求的"行为围栏"在定价场景的具体化:
升级三:从"个案维权"到"集体救济"法治日报等提出的立法前瞻:
升级四:立法精细化——《价格法》与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学习时报指出的立法方向:
六、规制框架的操作清单七、简短的结论AGI/ASI 时代的"大数据杀熟"规制,中国法下的硬框架是"《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为总原则,"《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算法杀熟专门禁令"为直接依据,"《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同等交易条件禁止差价"为场景化标尺,"《暂行办法》第四条的防歧视与反算法不正当竞争"为 AI 场景硬约束,"《价格法修正草案》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算法价格歧视精细化禁止"为立法前瞻。
必须正视的三个关键判断:
第一,中国法禁止的不是"一切差别定价",而是"基于个人信息画像的不合理差别待遇"。促销、库存、区域、时段等市场合理因素导致的价格差异不被认定为杀熟;但定价规则不透明、刻意区分用户层级、系统性排除老用户于优惠体系外、优惠券发放不随机——均构成"不合理" 。
第二,司法实践正在通过"摸索证明规则"突破消费者举证困境。贵州法院网确立:消费者初步举证(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后,平台承担事案阐明义务 ;最高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将"不存在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是这一突破的法条基础 。
第三,ASI 时代的杀熟规制必须从"显性差价"延伸到"隐性权益差异"。中国网 2026 年 8 月报道:杀熟已进入"隐蔽化、场景化、精细化"新阶段,优惠券、满减、专属福利、配送补贴成为新的隐蔽通道 。规制重点必须从"平台标价"下沉到"智能体定价行为围栏+全链路审计+关键节点人工确认"。
ASI 算法杀熟规制的中国法路标已经清晰:《个保法》第二十四条是总原则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是直接禁令 ,《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是场景化标尺 ,《暂行办法》第四条是 AI 场景硬约束 ,贵州法院网的"摸索证明规则"是司法突破 ,最高法典型案例是举证转移范例 ,中国网揭示了隐蔽化杀熟新形态 ,学习时报指明了立法精细化方向 。在这八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的定价算法能够被有效规制——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人类在算法设计、用户画像构建、定价决策、优惠规则的全流程中落实了"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定价规则透明、平台说明义务、举证缓和、行为围栏可审计"的合规义务。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同等交易条件下结果公平公正"本身的坚守,才是 ASI 时代算法杀熟规制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定法层面的真实归宿——不是让 ASI "自己定价",而是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下,通过"定价规则透明、消费者举证缓和、平台说明义务、行为围栏可审计、公益诉讼与专业鉴定"的复合机制,兑现"结果公平公正"这一法治原则的实质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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