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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大数据杀熟规制:超级智能定价算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6-8-24 23:03|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AGI/ASI 时代的"大数据杀熟"规制,中国法下不是"平台标价即合法"的明码标价抗辩,而是《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结果公平公正+禁止交易价格不合理差别待遇"三原则 ,叠加《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 ...
ASI与AGI大数据杀熟规制:超级智能定价算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AGI/ASI 时代的"大数据杀熟"规制,中国法下不是"平台标价即合法"的明码标价抗辩,而是《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自动化决策透明度+结果公平公正+禁止交易价格不合理差别待遇"三原则 ,叠加《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禁止消费者不知情下的同等交易条件不同价格" 、《暂行办法》第四条防歧视与反算法不正当竞争 、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对算法价格歧视的场景化精细化禁止 的共同支撑下,向 ASI 智能体"动态定价算法"的"事前公平性评估+事中可验证+事后举证缓和"升级。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同等交易条件 × 不合理差别待遇 × 透明度义务 × 平台说明/举证责任缓和 × 消费者维权路径 × ASI 动态定价可审计"的交集

一、法律规制的四层依据

中国法下规制算法杀熟不是单一法条,而是四层规范共同发力:

第一层:《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总原则

⚖️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要素(贵州法院网司法审查路径归纳):
  1. 平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2. 借助算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用户画像
  3. 基于用户画像进行区别定价的自动化决策
关键法理:清华法学院程啸的解读——市场上存在价格差别待遇不一定就是"大数据杀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商家完全通过获得个人隐私信息,掌握消费者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发现用户对价格的敏感程度不一,从而对其实行差异性定价 。

第二层:《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算法杀熟的专门禁令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得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这是直接针对"算法杀熟"的专门条款,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三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同等交易条件禁止差价

📌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把"同等交易条件"作为认定杀熟的硬标尺。

第四层:《暂行办法》第四条——AI 场景的反歧视与反不正当竞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第三项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学习时报 2025 年 9 月文章指出,我国已在多部法律中对算法价格歧视作出规定:《电子商务法》将大数据杀熟纳入规制;《个保法》规定自动化决策中的个人拒绝权、解释权;《反垄断法》新增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暂行办法》明确算法设计与优化中防止歧视性结果;《价格法修正草案》和《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进一步聚焦价格领域算法应用 。

二、"同等交易条件"与"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司法认定

2.1 正当差别定价的排除

司法实践中,以下价格差异不属于杀熟:
  • 促销、库存、区域等客观市场合理因素导致的价格差异
  • 不同时间段机票、外卖配送费等基于市场动态调整的价格浮动
  • 真实有效的随机优惠券发放
德恒律师事务所归纳的认定要件:
  1. 平台具有数据与算法优势,能够实现用户精准区分
  2. 存在同等条件下的价格差异结果,且该结果的成因需排除促销、库存、区域等客观的市场合理因素
  3. 平台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通过算法设计实现差异化定价以获取超额利润,未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2.2 "不合理"的判断标准

人民日报引述专家观点: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其基本的定价规则,例如对新客户和老客户的优惠原则、特殊的打折规则或者不同时间段的不同收费规则等 。定价规则不公开、不透明,本身就构成"不合理"
瑞幸咖啡"会员更贵"争议中,腾讯网"说法"栏目的法律分析给出了清晰标准:
⚠️ "若系统性地对高频用户减少优惠力度(非随机发放),则符合'通过数据分析实施价格歧视'的杀熟特征。具体可考察经营者是否存在如下行为:第一,是否刻意区分用户层级;第二,优惠券发放规则是否透明;第三,老用户是否被系统性排除于优惠体系外。"

2.3 隐蔽化、场景化、精细化——ASI 时代杀熟的新形态

中国网 2026 年 8 月报道揭示了杀熟的最新演变:
💡 "当前大数据杀熟进入了隐蔽化、场景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套路更隐蔽、辨别难度更高。平台不再直接设置差异化标价,而是将'杀熟'机制隐藏在优惠券、满减活动、专属福利、配送补贴等个性化权益中,普通消费者很难察觉。"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常卫东律师明确指出:"利用优惠券的随机派发来实现差异化定价,同样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
这意味着 ASI 时代的杀熟规制必须从"显性差价"延伸到"隐性权益差异"——优惠券发放规则的不透明、用户层级的刻意区分、老用户被系统性排除于优惠体系外,均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三、消费者的维权路径与举证缓和

3.1 五条维权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维权路径 :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存在欺诈,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 。

3.2 举证责任缓和——司法实践的关键突破

这是 ASI 时代杀熟规制最核心的司法进展。贵州法院网 2025 年 9 月文章确立了"摸索证明规则":
⚖️ "在大数据杀熟的司法审查中,消费者只要对平台行为进行初步举证,如向法院提供软件或者网站上的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即可,随即由平台承担相应的事案阐明义务,作出更进一步的否定性证明。"
法理基础
  • 算法"黑箱"与平台-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导致证据偏在
  • 消费者举证普遍面临事实层面的较大挑战
  • 对其启用相应的举证责任减轻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符合证明责任公平负担原则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地位:
💡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印证:最高法发布的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发现同一酒店同一房型自己账号比朋友贵 200 元,法院依据《个保法》第 24 条并考虑消费者举证能力,将证明"不存在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平台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被判退还差价并赔偿交通费 。

3.3 消费者取证实操

中国网与北京日报给出了具体取证建议:
  • 用不同账号对比价格后立即对高价账号购买页面进行时间戳公证(可用权利卫士 App)
  • 保存同一时间段的比价截图
  • 下单前通过不同设备、新旧账号同步比价
  • 对页面标价、会员标识、优惠说明等内容全程截图录屏
  • 完整保存订单、支付记录等凭证

3.4 胜诉率困境与突破

民主与法制时报披露的真实数据:
⚠️ "以'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 12 件直接相关的案件,仅 1 件胜诉。"
败诉两大原因
  1.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违法性标准不明确
  2. 消费者举证困难——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特殊举证责任规则,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
突破路径
  • 通过《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确立过错推定与平台说明义务
  • 贵州法院网确立的"摸索证明规则"——消费者初步举证后平台承担事案阐明义务
  • 最高法典型案例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四、平台经营者的合规义务

4.1 事前:算法合规审计

德恒律师事务所建议:"建立算法合规审计制度,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差异化定价算法进行公平性评估,并保存审计报告备查。"

4.2 事中:定价规则透明

人民日报引述专家建议:"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其基本的定价规则,例如,对新客户和老客户的优惠原则、特殊的打折规则或者不同时间段的不同收费规则等。"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要求"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 ,定价算法作为 AI 服务的一部分,其规则概要、影响因素、用户画像使用范围必须公开。

4.3 事后:说明义务与责任承担

  • 消费者质疑差价时,平台需就定价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 无法解释或解释不合理的,承担退还差价、赔偿损失直至三倍赔偿的责任
  • "国内大数据杀熟第一案"(胡某诉携程案):平台未明确区分自营与他营、未完整公示代理商信息,构成欺诈,法院判决退还差价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五、ASI 智能体时代的规制升级

当定价决策从 AGI 的"算法执行"跃迁至 ASI 的"智能体自主动态定价",规制面临结构性升级:

升级一:从"静态算法"到"动态智能体定价"的可审计

ASI 智能体具备递归自我改进与实时环境感知能力,其定价决策可能:
  • 实时融合用户画像、场景上下文、竞争环境、库存状态
  • 通过强化学习持续优化差异化定价策略
  • 在优惠券、满减、专属福利、配送补贴等"隐蔽通道"中实现精细化杀熟
规制要求
  • 定价智能体的决策逻辑必须可验证、可追溯
  • 关键定价决策节点的人工确认机制
  • 全链路审计日志留存(不少于 6 个月)
  • 定期第三方公平性评估

升级二:从"平台说明"到"智能体行为围栏"

2026 年《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要求的"行为围栏"在定价场景的具体化:
  • 智能体定价不得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 用户对智能体自主定价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策权
  • 价格差异的成因必须能够向用户说明

升级三:从"个案维权"到"集体救济"

法治日报等提出的立法前瞻:
  • 引入举证倒置原则——用户只需提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至算法开发者
  • 创设人工智能领域专门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 建立算法损害专业鉴定机制,统一算法侵权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升级四:立法精细化——《价格法》与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学习时报指出的立法方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在既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价格领域算法应用,对价格歧视作出更细致的描述,明确将其列为禁止行为,体现出相关规制不断场景化、精细化。"

六、规制框架的操作清单

AGI/ASI 算法杀熟规制操作框架
    │
    ├─ 第一层:法律禁止依据
    │   ├─ 《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交易价格不合理差别待遇
    │   ├─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算法不合理差别待遇
    │   ├─ 《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禁止同等交易条件不同价格
    │   ├─ 《暂行办法》第四条:防歧视+反算法不正当竞争
    │   └─ 《价格法修正草案》《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场景化禁止算法价格歧视
    │
    ├─ 第二层:违法性认定
    │   ├─ 三要素:利用个人信息+算法用户画像+基于画像区别定价
    │   ├─ "同等交易条件"排除:促销/库存/区域/时段等市场合理因素
    │   ├─ "不合理"判断:定价规则不透明、刻意区分用户层级、
    │   │             系统性排除老用户于优惠体系外、优惠券发放不随机
    │   └─ 隐蔽化杀熟:优惠券/满减/专属福利/配送补贴中的隐性差异
    │
    ├─ 第三层:消费者维权
    │   ├─ 五条渠道:协商/调解/行政投诉/仲裁/诉讼
    │   ├─ 三倍赔偿:《消法》第五十五条(构成欺诈时)
    │   ├─ 取证:不同账号比价+时间戳公证+比价截图+订单录屏
    │   ├─ 举证缓和:初步举证后平台承担事案阐明义务(贵州法院网规则)
    │   ├─ 过错推定:《个保法》第六十九条
    │   └─ 举证责任转移:最高法典型案例确立
    │
    ├─ 第四层:平台合规义务
    │   ├─ 事前:算法合规审计+公平性评估(季度/第三方)
    │   ├─ 事中:定价规则透明公开
    │   ├─ 事后:说明义务+差价退还+赔偿责任
    │   └─ 智能体定价:行为围栏+全链路审计+人工确认
    │
    └─ 第五层:ASI 升级规制
        ├─ 动态定价智能体的可验证可追溯
        ├─ 关键定价节点人工确认
        ├─ 用户对智能体定价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策权
        ├─ 举证倒置+公益诉讼+算法损害专业鉴定
        └─ 价格领域算法应用立法精细化

七、简短的结论

AGI/ASI 时代的"大数据杀熟"规制,中国法下的硬框架是"《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为总原则,"《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算法杀熟专门禁令"为直接依据,"《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同等交易条件禁止差价"为场景化标尺,"《暂行办法》第四条的防歧视与反算法不正当竞争"为 AI 场景硬约束,"《价格法修正草案》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的算法价格歧视精细化禁止"为立法前瞻
必须正视的三个关键判断:
第一,中国法禁止的不是"一切差别定价",而是"基于个人信息画像的不合理差别待遇"。促销、库存、区域、时段等市场合理因素导致的价格差异不被认定为杀熟;但定价规则不透明、刻意区分用户层级、系统性排除老用户于优惠体系外、优惠券发放不随机——均构成"不合理" 。
第二,司法实践正在通过"摸索证明规则"突破消费者举证困境。贵州法院网确立:消费者初步举证(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后,平台承担事案阐明义务 ;最高法典型案例进一步将"不存在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 。《个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是这一突破的法条基础 。
第三,ASI 时代的杀熟规制必须从"显性差价"延伸到"隐性权益差异"。中国网 2026 年 8 月报道:杀熟已进入"隐蔽化、场景化、精细化"新阶段,优惠券、满减、专属福利、配送补贴成为新的隐蔽通道 。规制重点必须从"平台标价"下沉到"智能体定价行为围栏+全链路审计+关键节点人工确认"。
⚠️ 必须正视的六点:
  1. "同等交易条件"是认定杀熟的硬标尺——《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禁止消费者不知情下的同等交易条件不同价格
  2. "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是定价规则不透明——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基本的定价规则(新客户/老客户优惠原则、打折规则、不同时段收费规则等)
  3. 隐蔽化杀熟同样违法——利用优惠券随机派发实现差异化定价,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
  4. 举证缓和是维权突破的关键——消费者初步举证后平台承担事案阐明义务;最高法典型案例已将"不存在算法歧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
  5. 胜诉率仅 1/12 的现实困境——法律未明确规定特殊举证责任规则,需通过《个保法》过错推定+摸索证明规则+举证转移综合突破
  6. ASI 动态定价必须可审计可追溯——定价智能体的决策逻辑、关键节点人工确认、全链路审计日志(≥6 个月)是规制升级的硬要求
ASI 算法杀熟规制的中国法路标已经清晰:《个保法》第二十四条是总原则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是直接禁令 ,《消保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是场景化标尺 ,《暂行办法》第四条是 AI 场景硬约束 ,贵州法院网的"摸索证明规则"是司法突破 ,最高法典型案例是举证转移范例 ,中国网揭示了隐蔽化杀熟新形态 ,学习时报指明了立法精细化方向 。在这八块基石之上,超级智能的定价算法能够被有效规制——但这不是因为 ASI "够自觉",而是因为人类在算法设计、用户画像构建、定价决策、优惠规则的全流程中落实了"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定价规则透明、平台说明义务、举证缓和、行为围栏可审计"的合规义务。
载体是硅是碳不重要,智能是高是低不重要,对"同等交易条件下结果公平公正"本身的坚守,才是 ASI 时代算法杀熟规制的真正标尺。而这,正是超级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定法层面的真实归宿——不是让 ASI "自己定价",而是让掌握 ASI 的人类主体,在《个保法》第二十四条的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下,通过"定价规则透明、消费者举证缓和、平台说明义务、行为围栏可审计、公益诉讼与专业鉴定"的复合机制,兑现"结果公平公正"这一法治原则的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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