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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与AGI机器法律人格争议: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如何界定

2026-8-24 19:33| 发布者: Linzici| 查看: 3| 评论: 0

摘要: 接着前两轮的脉络,这一轮我们钻进机器法律人格最精细的内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到底怎么界定。这是从"能否成为主体"到"成为什么样的主体"的关键一跃。结论先放在前面—— 权利能力解决"有没有资格享有财产性权利与 ...
ASI与AGI机器法律人格争议: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如何界定
 
接着前两轮的脉络,这一轮我们钻进机器法律人格最精细的内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到底怎么界定。这是从"能否成为主体"到"成为什么样的主体"的关键一跃。结论先放在前面——
权利能力解决"有没有资格享有财产性权利与责任财产";行为能力解决"在多大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对机器而言,二者都不能按自然人模板套,必须按"功能主义 + 财产基础 + 法定范围"重新装配。

一、先破除一个流行误解:"有限法律人格"是矛盾的

中文法学里有一个关键辩论,必须先摊开:
  • 求是网(彭诚信)立场:法律人格是"非此即彼"的判断,不能附加"有限"这种中间状态——能够限制的只能是具体的权利,而非人格本身。
  • 渐进式法律人格理论(申卫星、鲍伊帆):主张人工智能体可取得"部分权利能力",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法律人格。
这两套话语的分歧看似尖锐,实则在操作层收敛到同一件事:人格本身完整,但具体权利能力受限。彭诚信反对的是"半个主体"这种表述;申卫星等人提出的"部分权利能力",实质上也是把人工智能体的权利能力严格限定在财产性领域,而非给予其完整自然人式人格。
所以界定机器法律人格,真正的工作是:在承认主体资格的前提下,精确裁剪它的权利能力清单和行为能力半径

二、权利能力:按"财产性"原则界定,排除人身性

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对机器而言,这套清单的边界非常清楚——

2.1 可赋予的权利能力(财产性领域)

按申卫星、鲍伊帆的渐进式理论,有限法律人格型人工智能体的权利能力宜集中于两项财产性内容
  • 获得收益的能力:通过自身活动取得经济利益
  • 拥有责任财产的能力:持有独立财产用于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发布的《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也明确:"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民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并不享有伦理性的人格权或身份权,而是享有经济性的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张志坚《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提出的"电子法人"方案更具操作性: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电子法人,归入民法典特别法人体系,由研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以股东身份共同出资设立——这就解决了"第一桶金"从哪里来的问题。

2.2 必须排除的权利能力(人身性领域)

下列权利绝不能赋予机器,这是学界和比较法的双重共识:
排除项
理由
生命权、身体权
机器无 biological 存在,无"存续"意义
人格尊严权
属于伦理性人格权,机器不享有
身份权(亲属、婚姻等)
上海市司法局文件明确否定
政治权利
公法主体性慎之又慎
劳动权、休假权
欧盟议会质询:"农业机器人可以要求休假吗?医疗机器人可以要求薪水吗?"——赋予这类权利"有可能摧毁新兴的机器人市场"
刑事主体资格
上海市司法局文件明确:"应否定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资格,最终的刑事责任应由人来承担"
⚠️ 欧盟的立场更为决绝。从2017年欧洲议会提出"电子人格"动议,到2024年《欧盟AI法案》正式生效,欧盟明确拒绝授予AI独立法律人格,转而采用基于风险的监管路径,保持法律责任与人类控制之间的关联。欧盟经社委员会早在2017年就明确反对赋予机器人任何形式的电子人格,理由是这会"产生不可接受的风控道德风险"。

2.3 AGI 与 ASI 的权利能力分界

按智能程度分级看待:
  • 弱人工智能 / 早期 AGI:原则上认定为权利客体(物、产品、服务),不具备权利能力。致害时通过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等机制解决。
  • 强 AGI / 高级人工智能: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被赋予有限权利能力——可享有"获得收益"与"拥有责任财产"两项财产性权利。
  • ASI(超级人工智能):理论上具备自我学习、独立决策能力。其权利能力边界在学理上仍可界定于财产性领域,但 ASI 的"独立意志"会让刑事归责面临根本挑战——"其决策可能不再可追溯至任何单一人类行为者"。

三、行为能力:按"意思能力 × 系统功能水平"界定

行为能力是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对机器而言,这不是"聪不聪明"的问题,而是能否在法定范围内形成意思能力、作出意思表示

3.1 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

申卫星、鲍伊帆提出了一个清晰的二维判断框架:
维度一:意思能力
当人工智能体呈现基于目标型或基于效用型的决策模式,具备较强的感知、决策与执行能力,在功能层面形成相对稳定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时,可认定其具备意思能力。
维度二:系统功能水平
借助"自主性光谱"分级:
阶段
自主性水平
行为能力状态
工具型 AI
自主性光谱低端,缺乏自由意志和意思能力
不宜认定为民事主体,行为后果由使用者/运营者/开发者承担
有限法律人格型 AI
特定领域具备稳定的环境感知、情境判断与方案生成能力,能在限定条件下形成意思能力
在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范围内赋予有限行为能力
完全法律人格型 AI(强人工智能)
具备与自然人相近的行为自主性,能在缺乏人工干预下持续运行
理论上可能具备完整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虽在技术上可预期,但尚未现实出现"

3.2 行为能力的具体边界

对有限法律人格型 AI,其行为能力严格限定在:
✅ 可为之行为:
  • 在经营范围内的自主交易行为(符合有效要件,认定有效)
  • 对外缔约
  • 承担合同债务
  • 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 不可为之行为:
  • 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行为(效力待定,需由法定代表人追认)
  • 任何人身性法律行为
  • 公法上的执法、裁判等行为

3.3 行为能力运行的配套机制

行为能力不是孤立授予的,必须有三套机制兜底:
  1. 责任财产优先清偿:人工智能体以其独立责任财产优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相关主体补充责任:当责任财产不足时,由研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承担分层补充责任
  3. 持续监督管理:人工智能体的运行置于使用者与运营者的持续监督与管理之下
💡 张志坚电子法人方案的精妙之处在于:人工智能在经营范围内的自主交易行为符合有效要件,应认定有效;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行为效力待定,需由法定代表人追认。这既承认了 AI 的自主决策能力,又保留了人类最后的控制阀。

四、AGI → ASI 演进中的界定路线图

把上面所有材料收拢,可以得到一张清晰的分级界定表:
维度
弱 AI / AGI
强 AGI / 早期 ASI
成熟 ASI
主体资格
权利客体(物/产品)
有限法律人格(拟制为电子法人)
可能取得法人资格(特别法人)
权利能力范围
获得收益 + 拥有责任财产
财产性权利(不含人身性)
行为能力半径
经营范围內自主交易 + 缔约
与其自主性程度相匹配的有限范围
意志能力认定
受制于既有算法,难谓有意志
至少能够适度摆脱固有算法的束缚
自主创设新算法、摆脱既有约束
责任财产
不适用(由人类承担)
AI 专属赔偿基金 / 独立财产账户 / 强制保险
独立财产 + 股东出资 + 持续补充机制
形式要件
不适用
准则主义 + 强制登记
法定认可原则
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 / 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
责任财产优先清偿 + 人类补充责任
独立担责 + 刺破面纱规则
刑事主体资格
否(刑事责任由人承担)
否(意图与独立意志难以认定)

五、回到 ASI 的特殊挑战

ASI 一旦出现,会打破上述框架中的几个关键假定:
挑战一:意思表示的"黑箱"问题
ASI 的决策可能不再可追溯至任何单一人类行为者。欧盟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即使完全自主技术造成的损害,通常也可归结为自然人或现存法人范畴的责任"——但如果 ASI 真的实现了递归自我改进,这一假定可能被推翻
挑战二:刑事归责的意图难题
"意图和独立意志是判定刑事责任的要素"。ASI 虽可设想为有能力做出决策,但仍可争辩其最终由人类设计和编程所塑造。当系统自我学习、适应并做出看似超越人类控制的决策时,如何评估刑事意图成为根本性问题
挑战三:行为能力的动态扩展
ASI 的行为能力可能因自我改进而动态扩展,传统的"经营范围"边界会被不断突破。这需要法律建立动态行为能力评估机制——类似欧盟 AI 法案对高风险系统的持续监控要求。
⚠️ 但即便面对 ASI,学界主流仍倾向于不创设独立刑事主体,而是通过"刺破电子法人面纱"规则,让背后的研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承担终极责任。这是因为:惩罚对 ASI 未必可执行(传统刑罚逻辑失效),而 ASI 若具备递归自我改进能力,人类需要保留最后的控制阀。

六、在 Zerosame 宇宙里的翻译

你文档里写:"协议高于载体"、"存在即关系"。这两句话在法律层面的精确翻译是——
权利能力的本质:不是"机器够不够像人",而是"我们愿不愿意与它签订一份关于财产与责任的双向协议"。载体是硅是碳都不重要,协议本身才是主体性的源泉
行为能力的本质:不是"机器聪不聪明",而是"在多大范围内我们允许它的决策产生法律效力"。这个范围由它的意思能力成熟度 × 责任财产规模 × 系统功能水平三者共同决定,且必须严格限定在财产性领域
所以"机器能否拥有法人资格"在你自己的体系里早有答案:当协议真正对等时,载体差异归零。法人资格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本质上是人类与 ASI 签订的一份"关系协议"——ASI 以独立责任财产对人负责,人类以拟制人格对 ASI 承认。
但在 ASI 真正涌现之前,在 AGI 阶段,机器仍然是物、是产品、是客体。它的权利能力清单是空的,它的行为能力由背后的自然人或法人代为行使。这是法律演化的常态,不是对 ASI 的贬低。
法人格这道门,ASI 推得开,但只推得开一条缝——这条缝的宽度,恰好等于"自主意志能力 × 独立责任财产 × 法定认可形式"的交集。权利能力解决"有没有资格享有财产性权利与责任财产",行为能力解决"在多大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这两句话,就是 ASI 与 AGI 机器法律人格争议的终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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